content

在全国公安局长培训班上的讲座提纲 [有数据]

 2010-06-03 23:1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陈有西按]根据公安部的要求,今年将对全国县、市、区新任公安局长、政委进行全面的上岗培训。最近一期15省的130多位局长、政委在浙江警察学院接受培训。为期一月。这是我根据教学计划所进行的关于刑诉法的第一场讲座。

今年以来,我已经为浙江省基层公安机关的科所队长全面轮训进行了两场讲座,学院对所有十多位教授和资深警官授课人的讲课质量,由全体学员进行背对背测评打分,在两场讲座中我的课程得分排名均为第一。可见受欢迎的程度。第一线的公安机关领导对讲座内容是完全认可和肯定的。

 

警察权与当前刑诉热点问题

在公安部组织的全国县市公安局长政委上岗培训班上的演讲

(PPT大纲)

2010-5-31上午于浙江警察学院

 

主讲人简介

陈 有 西

京衡律师集团 主任 一级律师

浙江警察学院 兼职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兼职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硕士导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 副主任

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


从几件公共事件说起

富士康事件、本田事件、现代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

从校园血案看我国当前矛盾解决机制失控

赵作海\佘祥林\聂树斌冤案的反思

文强案定罪量刑机制和重庆打黑震荡

北京天上人间与正常扫黄打黑

通钢事件: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的重新思考

躲猫猫死亡、喝开水死亡、做梦死亡:

刑讯逼供和恶狱现状


全国一些热点事件观察


阜阳白宫事件:行政问责高压下的抓上访人致死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利益链条下的执法公正性

开胸验肺事件:公权对民权的麻木和民权的无助

拆迁自焚与暴力抗法:恶法亦法和道德麻木

拆迁矛盾的中国土地制度原因

卖地财政、私权侵夺与“暴力抗法”

山西煤矿私有化事件:市场经济下的计划回潮

阜阳沙河酒业案:政府诚信与权大于法

李庄事件:民粹主义与法治主义的碰撞

社会矛盾热点主要类型及其成因

行政类信访

利益调整 观念调整 仇官问题 仇富问题

历史类信访

建国观念 当前观念 法制环境 处理机制

涉法类信访

司法不公 司法无效 司法无能 司法成本

政治类信访

举报腐败 公正诉求 敏感事件 苗头事件

国家权力与警察权力

人类社会权力来源观念解读

  神权政治:君权神授─天子说—奴隶社会

  世袭政治:继承—王候将相宁有种乎?残余仍在。

官胄子弟也有十分优秀的,但比例?

《古诗十九首》中的门阀制度:

郁郁涧底松,离离山上苗;

世胄摄高位,英俊沉下僚。

  强权政治:马上得天下,赵匡胤

枪杆子出政权,孙中山。

资产阶级革命,军政、训政、宪政

  专制政治:利用已有的一切条件和手段维护统治,伊拉克

金钱政治:富人俱乐部,用经济来控制政治,

获取权力,院外社团,财团政治

  民权政治:主权在民,民选,人民代表大会

孙中山的治国理念和三段论

资产阶级革命,结束封建皇权

军政——以军队获取政权,获得话语权

训政——伊川训太甲,让落后的人民明白

宪政——建立共和,以法治国,人民民主

蒋介石的长期军政、专制和失败

共产党最初的主权在民理念和在全国的胜利

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

社会变革时期的警察职能


社会在变革中前进,秩序维护的压力

职权专属行政问责环境下的警察功能扩张

打黑背景下警察队伍权力边际

破案压力与刑讯逼供顽症

暴力事件处置与警察权的约束

法治进步环境下的警察观念转变

警察是行政控制力量,更是国家法治力量


司法公信力是如何丧失的


现状:“贵州开枪”、“躲猫猫”、“开水死亡”

公权成了包庇者,网民成了法官

反腐败的双向效应(无官可用,查必有贪的情绪)

司法腐败大面积高级别,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刑罚标准与社会现状的矛盾

(经济刑法过苛过严,人人皆可入罪)

以权治国造成的消极后果(信访的悖论)

司法观念倒退:要求法官按舆论判案,回到田头,放弃司法专业化

要求律师不要纠缠案情看大局,不要真辩

司法弃权现象,放弃了大量社会问题的裁断权

见不到解决的希望 (越查越多\越惩越烈)


信息社会条件下的媒体应对:

网民成了第一发布人,官方媒论阵地的丧失,评判公信力的丧失

法治理念和人治理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98、10、6

  中国不但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国情性条款;

同时接受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接受人权的国际标准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1、“法治”是以绝大多数人的参与的人治,来约束少数人甚至独裁者的人治

2、以事先约定的人的意志,来规范事后发生的所有人的行为

3、以稳定的理性的人的意志,来限制和约束随机的突发的人的意志

  法学家的名言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

  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休止


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知识结构问题

(新的社会现象需要知识全面的新型警察)

执法力度问题

(有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没有管起来\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

执法公平问题

(有不少案件是不当插手经济纠纷)

(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功能区分)

执法质量问题

(有不少案件定性和侦查方向出现错误\人为因素法律水平因素)

驱利性执法

(执法傍大款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恶意使用刑事诉讼法权力的现象比较普遍

(用足时间和罪名)

沿用恶性刑事案件的方法侦查经济犯罪

(关押办案\取保制度\证据体系)

 

法治理念与规范公安执法


法治理念与刑事程序遵守(人权观念与法度)


法法理念与执法目的性(行政处罚趋利执法)


法治理念与权力慎守(权力滥用、恶意执法)

法治理念与执法公正

(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因素:权力、金钱、意气、私心、学识)

法治理念与队伍素质

(思想素质、业务水准,无知者无畏)

法治理念与法律共同体观念

(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尊重与制约)

 

刑事诉讼中的警察职能

 

法官:不枉不纵\查明真相\准确定罪量刑

检察官:审查侦查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监督公正执法

警察:发现犯罪\抓获嫌疑人\查清真相

收集和保全证据\协助检察指控犯罪

律师:帮助被告\发现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

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使无罪的人不被追究


共同目标:在抗辩中逼近真相,既打击犯罪,又保护人权,

实现不枉不纵,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对警察职能的重新认识

中国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上访中80%是案件上访.其中主要是刑事案件

而刑事案还是中国法院审判质量最好的一类案件

民商案、行政案问题更严重,司法腐败更甚

死刑案件质量是尤其好的,但是暴露出了这样严重的问题

反推回去,可以看出中国司法的真相

社会的不稳和民愤难平,首要原因是司法的不公和无能、无效

中国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辩护率不到30%,70%案件没有辩护律师

这几年刑事案件质量急速滑坡,错杀错判不断发现

证人出庭率全国不到10%,发达地区6%左右,有些地区只有1%左右。

死刑权上收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观

旧的刑事司法观念:打击第一,保护第二

对法官:“两个基本”,是指法院审判刑事案件,

只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定案下判,

而不要对所有的疑问全部查明,也不用“疑罪从轻”,而是直接根据形势需要下判。

对律师:刑事辩护的要求,就是“要看大局,

看形势的需要,辩护中抓主要问题,不要纠缠细枝末节的问题和证据”。

这种司法理念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现行刑诉制度实际存在的问题


公检法公权力运用缺乏节制
刑事律师诉讼中地位低下,律师被视为异已力量
轻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重实体轻程序,从重从快\程序靠边
刑事证据规则至今没有出台
刑事证人基本不出庭
审判前长期关押问题


李庄案暴露的律师权利问题


律师会见权、调查权、阅巻权、取证权、申请鉴定权、调取证据权、执业不被自己的当事人检举权、申请控方证人出庭权、辩方证人出庭权、向被告通报案情的豁免权、法庭调查中的反对权、律师申请回避权、当庭质证权、当庭补充证据权;法院的违法言辞证据排除权;取消检察院对法院的干预权;合议庭权力不被干预权;非审判人员不准干预定案问题;禁止案件内部请示问题;保护证人问题;法官专业技能问题;禁止非法关押点问题;禁止夜晚审讯常态化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一个问题:基本原则的修改
人权保障(人权入宪\国际条约\司法现状)
程序法定(正当程序明确规定)
无罪推定(审判定罪\控方举证\有利被告)
保障辩护(不仅是有权获得辩护)
程序公开(审判委员会问题)
控辩平衡(检察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二个问题: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关于律师在场权
关于律师会见权
关于被告沉默权
关于不得要求自证其罪
关于全程录像
关于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三个问题:律师辩护权保障
关于律师介入的时间
关于律师的阅卷权
关于律师的取证权
关于刑法306条
关于律师的庭审发言豁免权
关于律师的保密权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四个问题:审判程序的改革
关于死刑核准权上收问题
关于违法证据排除问题
关于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关于法官独立问题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和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五个问题: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C)
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
合法证据和违法证据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关于主要事实\基本事实\排除怀疑
有利于打击和有利于被告
科技手段运用:客观性\独立性\中立性


当前刑诉法修改的争论焦点

即将出台的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均涉及“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中国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让我们共同努力

 

谢谢

来源:博客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本文短网址: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分享到: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评论

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交流,拒绝谩骂。

留言分页:
分页:


Top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