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河池16岁少女强迫13岁幼女卖淫

 2010-05-20 01:1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16岁的陈丽(化名)伙同他人强迫一名13岁的在校生卖淫,事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昨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强迫幼女卖淫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当审判长宣判完毕后,被告人陈丽在法庭上失声痛哭,等待她的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活。

陈丽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家待业,经常和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来往。2009年9月28日晚,她与同伙廖某、余某(二人均为女性,辍学在家,因犯罪时年龄不满16 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商量后决定:为社会青年提供“处女”,从中赚取介绍费。最终她们将目标选定为廖某的一个同学,即被害人兰某。当晚9时许,陈丽及廖某、余某窜到金城江水洞大转盘路口,将刚下补习课的被害人兰某拦住后强行带至偏僻角落。她们对兰某进行威胁,要求兰某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在遭到对方坚决拒绝后,陈丽恼羞成怒,对兰某进行殴打。在威逼之下,兰某被迫答应了她们的要求。

随后陈丽电话联系社会青年罗某,称找到一个“处女”。当罗某看到身穿校服的兰某后,非常喜欢,随即付给陈丽等人介绍费2000元。他们一同将被害人兰某带到金城江城区某大酒店。当罗某欲与兰某发生性关系时,兰某极力反抗并苦苦哀求,并说自己只有13 岁,并非自愿。罗某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停止了侵犯行为,并向陈丽索回了介绍费。陈丽等人见兰某已无利用价值,就放其回家。兰某回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年9月29日将陈丽等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丽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卖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国今报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本文短网址: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分享到: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评论

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交流,拒绝谩骂。

留言分页:
分页:


Top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