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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16歲少女強迫13歲幼女賣淫

 2010-05-20 01:1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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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的陳麗(化名)夥同他人強迫一名13歲的在校生賣淫,事發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昨日,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強迫幼女賣淫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陳麗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當審判長宣判完畢後,被告人陳麗在法庭上失聲痛哭,等待她的將是漫長的牢獄生活。

陳麗初中畢業後就一直在家待業,經常和一些社會閑散人員來往。2009年9月28日晚,她與同夥廖某、余某(二人均為女性,輟學在家,因犯罪時年齡不滿16 週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商量後決定:為社會青年提供「處女」,從中賺取介紹費。最終她們將目標選定為廖某的一個同學,即被害人蘭某。當晚9時許,陳麗及廖某、余某竄到金城江水洞大轉盤路口,將剛下補習課的被害人蘭某攔住後強行帶至偏僻角落。她們對蘭某進行威脅,要求蘭某同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在遭到對方堅決拒絕後,陳麗惱羞成怒,對蘭某進行毆打。在威逼之下,蘭某被迫答應了她們的要求。

隨後陳麗電話聯繫社會青年羅某,稱找到一個「處女」。當羅某看到身穿校服的蘭某後,非常喜歡,隨即付給陳麗等人介紹費2000元。他們一同將被害人蘭某帶到金城江城區某大酒店。當羅某欲與蘭某發生性關係時,蘭某極力反抗並苦苦哀求,並說自己只有13 歲,並非自願。羅某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後,停止了侵犯行為,並向陳麗索回了介紹費。陳麗等人見蘭某已無利用價值,就放其回家。蘭某回家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於當年9月29日將陳麗等人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麗夥同他人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迫未滿十四週歲幼女賣淫,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強迫賣淫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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