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退卷检院被告了一状
当年赵作海案的公诉人郑磊昨日接受了记者采访,郑磊称,商丘市检察院两次退卷后,柘城县政法委到商丘市政法委告状,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商丘市检察院却不予起诉。
2002年八九月,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召开专题研究会,对案件进行协调。会议最终的意见是,要求商丘市检察院20日之内必须诉到法院,赵作海案于2002年10月22日被起诉。
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发文签特地标注了一句话:“政法委要求20天之内起诉”。
“当时证据比较弱,没想到法院会直接判,更没想到高院会维持(判决),(总想着)有一关(法院)挡着。”郑磊说。
“其实法院也是协调好了,”郑磊说,“协调会法院也参加了,给法院协调的也是快审快判,不能再压着了,压了3年了,法定羁押时间最长为1年多。”郑磊告诉记者。
郑磊介绍,法院在这种压力下,只有判赵作海死缓。“留有余地的判决,就是怕将来有一天万一不是他。”
政法委书记是机电专业
郑磊描述了政法委协调会的程序,公检法三家各派出两名代表,先由赵作海案的承办人———柘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汇报案情,检察院代表对案件发言,法院代表对案件发言,最后由政法委书记总结发言。当时主持会议的是当时的商丘政法委书记王师灿。
郑磊介绍,之所以开政法委协调会,正是由于公检法三家的意见不一致,政法委协调会一般的原则是“不是强制性的,能协调就协调,不能协调就算了。代表们可以服从,也可以不服从。如果检察院当时的代表坚决坚持不接(赵作海案),那也不会有以后的问题。”
“在总结发言时,政法委书记肯定是要表态的,有一个明确的意见。”郑磊认为,如果检察院的代表坚持自己的意见,就有可能得罪领导。
郑磊介绍,参加政法委协调会的其中一位代表是现任商丘检察院副院长张胜利,目前已退休。记者昨日到张胜利家,未见到其本人。
最终总结发言的政法委领导至关重要。5月12日,王师灿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自己不是学法律的,而是学煤矿和矿山机电的。
王师灿说:“我一个副专员(当时的商丘行署)改的政法委书记,平时都不问案件,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学煤矿和矿山机电。”
南都记者问是否还记得这个案件,是否他拍板决定起诉赵作海的?
“我不过问具体案件,我忘记了。”王师灿回答。
赵作海案判决后的第二年,2003年,王师灿便退休了。
公安局给自己证明没刑讯逼供
商丘市检察院赵作海案的承办人先后有两位:汪继华和郑磊。汪继华初期负责赵作海案,2001年5月从商丘市检察院辞职,10月拿到律师执照,开始了律师生涯。
“作为主诉检察官,我坚持了原则,先后两次退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汪继华告诉记者。
2002年的协调会后,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指派郑磊作为案件承办人。
“我当时的身份是助理检察员,没有独立办案的资格,只能协助检察员工作。分在宋国强的组里面工作,办案制度规定一个检察员(宋国强)领着几个助检员上案件,我制作的起诉书里,公诉人中还有宋国强的名字。”郑磊告诉记者。
郑磊发现赵作海案有四大疑点:1.尸体没有最终确定是否赵振裳;2.压在尸体上的五六百斤的石磙赵作海不可能一人弄到井里;3.难以排出逼供、诱供的行为;4.肢解尸体的刀具没有找到。
郑磊将这些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后,表明该案起诉后心里不踏实。领导说“该情况在政法委都说过,会议上已经统一了意见。”
“政法委会议的决定我不敢不执行,我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起诉,要么辞职不干。”郑磊说,最后他妥协了。
起诉前的审查阶段,郑磊等两名检察员一起到看守所会见赵作海,赵作海称遭到了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郑磊向他要证据,而当时赵作海亦被关押3年多,挨打所受的伤,早就养好了。
郑磊介绍,在柘城县公安局移交到检察院的卷宗里,有一份柘城县公安局开具的证明,证明办案过程中没有对赵作海刑讯逼供。郑磊说,就像刑讯逼供一样,公安局自己给自己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是经常的事。
半小时庭审公诉方无答辩
2002年11月25日,庭审开始后,郑磊用5分钟时间宣读起诉书。按照程序,开始法庭第一轮辩论,郑磊出具了证据:赵作海的9次有罪供述、尸体的现场勘查照片、绑无头尸体的麻袋等。
在庭上,赵作海辩护律师胡泓强辩称:“1.尸体没有确认就是赵振裳的;2.赵作海态度较好;3.公安机关对赵作海刑讯逼供。”
轮到郑磊答辩时,他回答:“我的答辩意见就是起诉书中的意见”。郑磊向记者解释,他这么答辩,纯粹是“为了应付差事”。
庭审仅半个小时左右就结束了,之后没有再开过庭,2002年12月30日,判决便下达了。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关键字搜索:
- 赵作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