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名自焚未遂者被法院以放火罪论处

【看中国讯】上海闵行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因对其工伤赔偿决定不满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以放火罪,判处青年女子查某免于刑事处罚。

据报道1957年出生的浦江镇男子王某,因原工作单位某仓库对其作出的工伤赔偿决定不公,于2009年12月24日晚上,他携带装有汽油的两个饮料瓶及打火机等物,至仓库办公楼303室,将携带的汽油倒在自己的身上,先后两次用打火机准备点火自焚,但均被单位员工抢下打火机而未点燃。

另外一个案件是安徽省岳西县青年女子查某因房客不肯搬离其在闵行区碧江路上的门面房,于2009年11月3日17时许,为迫使房客搬离查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打火机等物至上述地点,将汽油泼洒在店内,放火自焚,并拨打电话报警,经民警劝阻后放弃纵火。

法院认为,王某在办公楼内欲点火自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而查某意图放火,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查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并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网络作家顾晓军按语:上海又走在中国的最前列了。唉,上海的排头兵作用不可小看。

江苏苏州网友 (222.93.*.*)的原贴:哈哈,烧自己也是纵火,下次你们记住了

江苏常州网友 (222.185.*.*)的原贴:哼哼,竟敢自焚,不知道火葬是垄断的嘛,坚决支持判刑

湖南株洲网友 (218.75.*.*)的原贴:如果服毒的话,又会构成投毒罪。

中国手机网友 [网易中国手机网友] 的原贴:如果跳江的话,又构成污染水资源罪

四川网友 [liushunfeng2] 的原贴:如果撞车的话,又会构成妨碍交通罪!

火星网友 ip:unknown:跳楼可能会破坏绿化和公路与其他建筑工程,更有可能是杀人罪

北京网友 ip:124.65.*.*:事实告诉我们:要自杀一定要找个没人的地方,不然一定会被控告为危害社会罪。

广东湛江网友 ip:116.28.*.*:完了!现在百姓有冤屈想自杀还要负法律责任了。真要应了那句“好死不如赖活”?

上海闵行网友 (58.38.*.*)的原贴:当事人之一的那位小姐的情况我知道,是那个上海籍王姓房客(有背景)欺负一个外地弱女子在租房合同到期后拒不支付房租、强行霸占当事人的房子,她去收房租收房的时候几次遭到王姓房客夫妻的辱骂和推搡。她求助了无数部门无果的情况下,激愤之下才那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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