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何在?公理何在?
——一个老法律工作者的读后感

人身自由何在?人的生命保障何在?

看了昆明《生活新报》报道昭通昭阳区教育局女科长魏静玲莫名死在区检察院的消息,感慨良多,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党和国家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的时候,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能不令人愤慨?

下面质疑几点:

1. 魏静玲是出差在途中被检察院干部仅是以一本工作证带走的。

谁都知道,抓人要有逮捕证、拘留证,传唤要有传唤证。工作证只能说明本人身份和工作机关的名称,若执法机关工作证有抓人的特权,请问,是哪条法律规定?

传讯是要当事人接受询问,询问结束既可走人。可魏静玲24日进检察院,26日死亡两天多已经不属于传讯性质了,应该是明显的非法拘禁。

2. 按照常识和规定,被拘禁人员都要进行检查,防止行凶和自杀,素质裤带和钥匙都要收缴,那魏静玲致死的水果刀从何而来?这应该是明显的渎职行为。

3. 魏静玲死在检察院,自杀、他杀性质未定,现场是破案的主要关键,保护好现场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何况执法机关。人死在检察院,检察院已经成为当事的一方,为清洗自己的嫌疑,更应该保护好现场请公安机关勘验,可人都死了,还送往医院,这不是明显破坏现场是什么?

4. 设置监控录像在高科技时代已经是普遍现象,可是录像至今没有让家属看,是何目的?

5. 尸表伤痕疑点重。

“经过尸检发现心脏处有一条9高分多长的刀伤,手腕处也被刀割破”(报载),另据知情人称,心脏处有刀伤,深达9厘米之多。

试问,一个年过五旬的女性有这么大的手腕力量刺这么深的刀伤吗?这是疑问一。

疑问二,两处伤痕,若属割腕在先,血流后根本无力再从心脏刺这么深的刀口。若心脏刀伤在先,这是致命伤,那手腕的刀伤从何而来,这是否有伪造之嫌。

人命关天,人莫名其妙死在庄严神圣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内,不查明真相,能让广大老百姓信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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