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造成2死1伤 竟称人将车撞坏(组图)
被撞身亡的两个孩子
我作为一个旁观者的立场,客观真实的写下这件惨案的经过,受害者家属现在急需大家的帮助,如果大家认为这件事情已经出现不公,就请帮忙顶个贴子。受害者家属电话:13193768001 15537899888
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惨案的凶手和事故的真实经过(由公安局在现场录口供的四个目击证人做证),以及事故科出据的2010年高水平事故认定书。
醉酒肇事司机陈有波(身份:延津县司寨乡计生办副主任,其父陈胜军:延津县工商局办公室主任,其姨父在延津县公安局工作)
2010年3月16日晚上8点05分,河南省延津县卫生路林业局门口发生一起惨绝人寰的醉驾肇事事件。一辆牌照为豫GHL811的黑色奇瑞轿车以至少80码的速度从后面撞向正在路边散步的母子三人。造成两死一重伤,其情景之惨烈,手段之卑劣,无不令人发指。
8岁的男孩被车拖了30米
当天晚上8:05,孟素霞带着8岁的儿子超超和11岁的女儿豪睛从卫生路由东向西在人行道上行走,醉酒肇事司机陈有波开车由东向西驾来,撞向浑然不知的母子三人,11岁的豪睛直接被撞飞,由路北人行道被抛到了32米远的路西南摩托车店门正中口,脑浆崩裂,当场死亡。8岁的超超被车拖了30米,被活活拖死,(如下图,男孩,女孩几乎死到了一起)。孟素霞被车挂着拖了20多米,掉到路中,又被车从她身上轧了过去,全身是伤,盆骨粉碎性骨折,当然人事不省。血迹以稍微弧形的形状由路北向路西南(如下图显示)长达35米,现场惨不忍睹。事后,陈有波想掉转车头逃跑,由于车速极高,致使车转弯幅度过小,车直接开上了路南40厘米高的台阶上,车撞到了路南手机店的墙上,造成车坏,车被墙与路灯杆架空在那里。当时台阶下有一块大石头,也被撞成了五块。随即,从车上跳下一位女性,在夜色中快速逃离;接着,司机陈有波也跳下车,摇晃着向东方向逃去,不知所踪。
惨案发生后,经过现场的好心群众拨打了110和120,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勘察现场,打开车门时,围观的群众都能闻到车内散发出的浓烈的酒气。 3月17日傍晚七点,公安机关最终将逃逸的肇事者陈有波拘留。(据传,肇事司机陈有波在几年前也开车撞死过人,使用种种手段,迫使受害者家属私了。
2010年3月23日下午五点,延津县事故科将认定书下达于受害者家属,并特别交待受害者家属说:“你们不要请律师,律师都是骗你们的钱的。”
认定书以及质疑要点如下:
1。真实的事故发生点:在延津县卫生路林业局门口到宗申摩托车店门口,这个地点距妇幼保健院门口还有400米远呢。
2。行人的走向:由东向西方向行走。对于这个行人的走向,我和受害者家属花了两天时间,找到了公安局在现场录口供的四个目击证人。四个证人都在在事发点附近做生意或打工的,他们说,孟素霞母子三人是在人行道上由东向西走的,车是从她们后面撞过去的,并且他们还说录口供的时候,警察也将行人是由东向西方向记上去了。(但是,在认定书下达以后,受害人的家属要求看一下现场的口供记述,事故科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说他们无权看。从法律上讲,事故科这样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3。醉酒的证据:陈有波当晚是在延津县“今日皇牛”吃的饭,喝酒过量后,还将饭店内的桌子推翻了。
4。认定书的突出重点:既然路面状况良好,无障碍物,认定书还指出人与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这些语言难道不是为了突出“人将车撞坏”这个事实么?
5。人是怎么撞车的:醉驾司机陈有波将11岁的申豪睛撞飞32米,足以证明车速极高;将8岁的申衍超拖了30多米远,活活拖死,可见撞人后没有刹车;将孟素霞也拖了20米远,又从其身上轧过去;这些认定书里均没有提及。
6。车是怎么损坏的:事故发生后,陈有波开车掉头逃跑,由于车速太高,车转弯幅度不够,致使车开到了路南40CM高的台阶上,车头与手机店的石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
7。车的行驶轨道:陈有波驾驶的机动车驶入人行道上撞人的,认定书里也没有提及。
8。事故形成的原因:认定书指出“逃逸是事故形成的原因”,这怎么可能呢,即使他不逃,就没有形成事故么?
家属后记:
事故认定书于2010年3月23日下午5点下达给申海峰,我做为受害者家属的一员也陪同去事故科领取认定书。领到认证书后,我们说要找一个律师来看一下认定书,事故科中一个民警便说:“你们别找律师,律师都是骗你们的钱的。”2010年3月24日上午,事故科通知我们去调解,在事故科的调解下,对方只愿意出20万元的赔偿金了事(包括两个孩子的死亡金和孟素霞的医疗费)。肇事者家属还扬言,“按照这个认定书,我们顶多坐三年牢,到时办个取保候审,就可以出来了。”20万元,可能都不够重伤者孟素霞的医疗费。我们悲愤的拒绝了调解。
由于孟素霞一直没见到自己的两个孩子,她已经开始怀疑孩子出事了,情绪非常不好,拒绝医院为她做手术。3月23日至25日上午,我们一直都在想着如何使她认为孩子平安无事,忽略了认定书。3月25日下午,我们请律师看了一下认定书,才知道事故科通过文字游戏在认定书上淡化事故情节,窜改事实,还有一句写的更让人无法相信“行人与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这让我们感受到了延津执法部门的可恨与腐败,就这样官官相护,百姓的生命不值一提。申海峰也因此遭受到极大的精神刺激,出现了精神慌惚,不能代理他爱人和孩子的事故,就让我做全权做了他的代理人。现在我们已经申请认定书的复议。
在我们拒绝了20万元的调解后,肇事者家属也拒不拿医疗费用,事故科也说让我们先垫付。现在我们已经开始向周围的亲人借钱给孟素霞治疗。肇事者陈有波是延津县司寨乡计生办副主任,其父是延津县工商局主任,作为国家的干部,他们的所作所为让我们感到悲哀与心寒。
2010年3月26日
受害者家属到县政府门口请愿,把事故现场图和事情发生的经过交到了县政府相关人士手里,要求公安局公正判决。当晚,延津县公安局一局长出面到受害者村长家里说:“你们不要说陈有波是酒后驾驶,这样说保险公司就不赔钱了,这样对你们也没好处。我们的认定书已经判陈有波全责了,你们还有什么不满意呢?这件事闹大了,把人家逼急了,你们一分钱都得不到。”
2010年3月29日
受害者家属请律师到事故科查阅证人口供和案件记录时,民警说档案已调检察院;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人又以其负责人今天没上班为理由,拒绝受害者家属律师查阅事故资料。
2010年3月30日
公安局放话给受害者家属的亲戚说:“他们不上访,不打官司,还能给他们20万远的赔偿费。如果他们再继续上访,打官司,他们不但打不赢,而且一分钱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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