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央视《新闻30分》报道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涉嫌内幕交易,通过短信告诉其母三一重工业绩大升。
举报人为李莉的前婆婆,目前李莉与前夫正在为离婚分割家产,因此有了举报一事。说是大义灭亲也不妥,因为现在双方已无亲戚关系,闹到这个地步,更无亲情可言。
笔者听到此事的第一反应是没有反应,因为股市内幕交易太多,严重程度远远超过李莉级别的内幕交易,最终还是不了了之。更何况,李莉并未利用该信息从事交易获得好处。对股市与楼市这两个大进大出的市场关注得太多,容易麻木,只要不突破极限,就是小事。
但此后事件的进展趣味横生,让人看到证监会烛台照得到别人照不到自己的一面。
3月29日,证监会在《中国证券报》上发表了一个非正式声明,在套话背后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该公司即三一重工从未将2006年年报提交证监会审核。而李莉的母亲从未买卖该公司股票,其前夫在与李莉婚姻存续期间也未买卖该公司股票。也就是说,李莉虽然通报了消息,却并未从中获利,所以内幕交易不存在。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还严肃地表示,经查证,没有证据表明李莉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这两个结论值得玩味。三一重工从未将2006年年报提交证监会审核,并不意味着证监会工作人员无法得到内幕消息。《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人的认定做了细化,补充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的范围,对当然内幕人、法定内幕人、规定内幕人和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证监会工作人员应属内幕人范畴。另外,《证券法》第70条规定了其他主体,“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语焉不详。德国证券法明确,主要内幕人员包括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的管理层或监管机构成员。中国的管理层权力极大,对于管理层的监管正是制约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李莉短信告知其母的消息十分确凿,获得了市场的印证。这不叫知情者,还有什么人能叫知情者?
不要说证监会工作人员,就是基金内部工作人员如果投资了某只股票,对于消息就能“推断”个八九不离十,有时候还里应外合做波段。难道说上市公司不必向基金汇报,基金工作人员就没有从事内幕交易的空间了吗?
证监会自己可不是这么认为的。证监会日前下发《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亲属在基金公司指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户,亲属在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前需先向公司申报,并在批准当天买卖。基金公司若未能有效监管的,将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连坐”。指导意见也是首次明确将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的亲属纳入监管行列。《每日经济新闻》计算,基金公司的工作人员少则一两百,多则几百。全国共有60多家基金公司,假设每位工作人员有两个账户需要报备和审核,基金公司为审核日常投资会付出多大的成本?
如此监管,不管收效如何,反弹多大,起码证明了一点,证监会对于老鼠仓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多,心里很清楚。为什么到了自己工作人员那儿,仅仅因为上市公司年报未提交证监会审核,就暗示不存在内幕交易了呢?按此逻辑,那些基金经理们岂不是冤死?宽于待己严待下属,如何让人相信中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会减少?
当然,李莉与其母亲确实没有从消息中获利,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尽管她得到了确凿的消息,却并未行动。以此否定内幕交易是否合适?且不说有可能消息被泄露给了第三方,就以新《刑法》而论也说不过去。新《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很明确,不管是否交易,只要知情者泄露了信息,就是内幕交易。证监会法律人才众多,不至于对法律的理解差异如此之大。
黄光裕案子刚判,就是按照新刑法修改之后增加的新罪名“内幕交易罪”判决。依据刑法对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个人犯此罪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单位犯此罪的,法人将最高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李莉涉嫌内幕交易,其炒股交易昭昭在册,有没有内幕交易,一查便知。当然,从性质来看,李莉的性质并不算恶劣,证监会以此为例更为严格地约束工作人员,是树立诚信的好时机,但证监会宽于律己的态度让人匪夷所思。难道近几年严查的内幕交易,从来都只是针对他人?如此以往,证监会还会出几个王小石?几个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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