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律师谢燕益。就大家关心的李庄案件跟大家做一个交流。李庄律师二审被判一年六个月的徒刑,这个受到海内外的媒体呀、法律界呀,包括公众广泛关注。
这个案子的由来是在去年,零九年,重庆有一个专项的打黑行动。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其中的一位当事人叫做龚刚模,他是被重庆警方和检察机关以涉黑案的主犯,据坊间报导他是黑社会的老大。然后以涉黑案件这种性质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也就是在一审的程序中,当事人的家属找到了李庄律师,北京康达律师所的李庄律师为龚刚模提供辩护。
根据媒体的报导,李庄介入这个案子以后,发现了这个案子的一些瑕疵:比方说龚刚模是不是黑社会老大?他并不是一个所谓在黑社会运作中有这么一个公司他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实际控制人。当然说这是媒体的报导。
李庄从一些证据分析他得出一些结论:一个是龚刚模可能不是黑社会涉黑案的主犯,他在从中并没有起到那么大的作用。这个李庄提出有一些质疑;另外李庄进行了一些询问,对这个案子案卷、相关信息、相关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询问了解情况中,李庄也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李庄律师同时还认为龚刚模在有关方面的办案过程中遭到了刑讯逼供,有时间、有地点、有具体的情节。
在这种情况下,李庄律师就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且形成了一些法律意见。重庆公安机关在李庄等北京过去的一些律师办案过程中,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程序中都采取了监视、陪同会见,以及干扰、干涉,甚至威胁,对辩护律师采取了这些方式。那么也就是这个案子发生的一个基本过程吧。
那么最后李庄律师对这些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意见,要求法院、检察院对刑讯逼供呀,对一些证据呀,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一些问题他提出了一些意见。
那么也就在这个背景下,在大概十二月二十八号,我们看到媒体报导,李庄律师被抓,重庆方面到北京把李庄律师刑事拘留,然后第二天到了重庆检察院做出了拘捕的决定。
这种举措使当时的舆论为之震惊吧。当然李庄律师被抓的消息首先是由《中国青年报》,包括重庆方面的华龙网这些媒体报出来的。对李庄有一种先入为主的讲他是黑律师,讲他是引诱做伪证,然后等等。包括其中还有一些描摹讲李庄给他的同行发短信,什么“人傻,钱多,速来”等等。
在这个事件本身是重庆打黑行动它是在全国范围有很大的影响。因为李庄被抓,辩护人被抓也使重庆打黑的行动更加的使人们关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包括律师、法学专家普遍的从各自的立场上,从法律程序上,尤其是对案件背后的事实真相普遍的有了一个更高程度的关注。
随着李庄被抓以后,大概不到二十天左右,头一天被抓,第二天拘捕,二十天左右,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完成,然后提起公诉,然后走到了法院这个程序。也就是这个案子从程序上来讲呢,是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是比较罕见的。就是快捕、快侦、快审,最后是快判。这样的话媒体也报导了这个案子是经过重庆方面的“三长会议”,就是重庆高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重庆公安局的局长,“三长会议”决定,才对李庄实施抓捕的。
那么这就更引发了外界对这个案子的猜疑,对这个案子的一些诟病,就觉得这种办案的方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违反了程序正义。完全是一种,怎么讲,不是一种法制的结果,是一种权利运作的结果。当然这里面大多数律师,律师界为之感到愤愤不平。
据有关报导,重庆的律师都是公、检、法、司已经统一了思想,重庆的律师被要求要配合这个打黑。然后呢公、检、法要联合办案,这都是报导上写的清清楚楚的。那么这都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违反程序正义的,这是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常识的这么一种做法。一种人治的,一种专制的,一种违法的权利意志的这么一种体现。
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呢,北京的律师相对来讲,因为北京是一个多元化的这么一个环境。那么北京的律师相对他在办案的过程中,他是要比当地的律师要显得超脱一些,他不受当地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检法的,他不受这个制肘。李庄他的当事人请李庄为他辩护就是为了这个目的。因为他觉得当地的律师是无法保障他的合法权利,那么就请北京的律师为他辩护。这个我觉得是当事人的权力,对吧?他这种选择我觉得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但是李庄也正是因为他所谓北京律师这种身份,当然是不是还有李庄做为他这个所也好,或者李庄这个律师,因为在此之前我并不是十分了解李庄,他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方面?比方说他掌握的一些社会资源呀,他对整个权力这个方面掌握的资源呀,他有什么背景呀等等,包括他的办事风格呀,是不是足以导致对重庆打黑的一盘棋产生一些影响,这个是由重庆方面来判断,他们可能有一判断。不管他把李庄作为北京律师有一个判断,还是把李庄律师这个人作为一个判断,包括他的所作所为,这个现在我们无法得出结论。
但是我想十分明显的一点,就是李庄的行事风格,李庄律师作为北京律师的介入,是使得重庆方面有所戒备。那么最后随着案情的发展,随着这个事件的发展,最后才出现了这么一个结果,产生这么一个后果。我们可以把他联系起来看。
当然同时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李庄的确他这个律师是不是一个黑律师?是不是他存在利用潜规则,怎么讲,利用一些关系网,或利用一些勾兑来所谓的捞人,这个律师他为了追求他的经济目的,然后采取的一些不适当的方法。这里可能就涉及到职业道德,包括个人的道德问题。
但是呢这些质疑、这些观点不足以掩盖对李庄律师这种所谓欲加之罪,利用公权利将其治罪,违反法律,侵犯人权,破坏法制。这是两回事,不足以掩盖对李庄辩护律师的这种侵害。也就是说一方面是,而另一方面是有人对李庄其道德上的质疑;另一方面是法律界对重庆方面这种滥用司法权利做法的一种质疑。两方面的观点在这个案件中胶着。
本人作为一名律师,我觉得在中国现在这个社会时期,我觉得法制是最重要的,是需要全社会来维护法制的权威。什么最大?在这个国家现在是法最大。这个法是执政党制订的宪法和法律。所以现在宪法上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组织、个人都要受宪法、法律的规范,没有任何人能够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也就是说这个法制是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维护人权,维护基本的底线,基本的社会可以持续的这么一个底线。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不管他宣称有多么高尚,有多么崇高,但是破害法制的行为没有得到纠正,没有问责,没有承担责任,那么对这个社会来讲是一种重大的伤害。这个代价恐怕最后就能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一种互相倾轧,最后产生暴力攫取,最后整个这个社会陷入混乱、暴乱,陷入混乱无序,暴力频出,最后导致国将不国,就是人人自危。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呢,我们有一部分律师,有一部分学者,有一部分媒体,都站在了一种现代文明的理念上,站在承继正义、维护法制的这个立场上发出了声音,提出了各种比方说法律建议呀,倡议呀等等诉求,希望这个重庆打黑能够真正成为一个真正法制的行动,不要成为一种政治运动,不要开先例之河,最后导致国家过去发生的一些悲剧今天重新上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我们需要通过这个事情有所警惕。
当然这个事情还没有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庄这个案子,李庄的辩护人、李庄及其家属可能还要提出申诉,他还有一些法律手段,一些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这个案子对我们当今的社会有一个重大的意义,我认为它是有一个对公民权利意识,对不管是居庙堂之高的官员,还是对普通的公民,都是一次很好的启蒙。通过大家的努力,能够让人们看到,不管你是任何人,不管你有多大的权利,你有多高的地位,只要触犯法律,只要违法,就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可能是几个方面,一个是舆论上的,道义上的,还有就是法律后果上的,受到比方说最后你的权利、你的地位,比方说要受到行政处罚,受到刑事追究,最后你要付出代价,而且在历史上你是历史罪人。
这次事件对官僚权贵,对权利的拥有者是一次启蒙,让他们意识到触犯法律就要付出代价。所谓权贵,顾名思义就是掌握权利的,和拥有巨大的资源财富的这个群体。权贵就是所谓在这个社会中掌握着权利以及重大社会资源的这个阶层,这是权贵。
另一方面,对公民呢,对社会方面,也让人们逐渐的树立起一种法制意识,能够产生一种权利为行使者设立,我们如果要想实现一个法制的社会,每一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那么就要去抗争,去行动起来,用自己具体的对每个案子、每一个事件,自己能够有一种行动的意识,提出具体的诉求,不断的去推进对违法的人、违法的事进行斗争,最后来树立这么一个法制的信心。
我想李庄这个案子,虽然重庆方面拥有着侦查、起诉、审判的权利,但是对它审判的结果,仍然可以继续审判,还可以做出一个历史的结论。那么李庄的辩护人,李庄本人,我觉得只要坚守他的信念,我想他也会最后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当然这个案子里对于李庄本人的一些表现,也是让社会上一些法律同仁比较失望。比如李庄的这种认罪,态度上面有些暧昧,对于这种强权的一种屈服,甚至是一种妥协、逃避吧。我觉得这个没有表现出来一个铮铮铁骨的一个大律师的色彩,我觉得反而他这种做法让人们很遗憾。就是说我们原则是不能放弃的,如果每一个人都坚持自己的原则,每个人都依法办事,每个人都坚守法制,我想这就会形成一个力量。没有任何人可以轻践我们公民,可以践踏人权。
通过李庄这个事情,我觉得是一次公民启蒙的契机,我觉得这件事情应该是具有一个里程碑的意义。这个游戏还没有结束,也就是说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社会力量的崛起,整个社会法制理念的建立,这个过程还是很漫长的。但是这场游戏通过李庄这个案子也就是逐渐会形成这么一种共识,整个在中国的社会,中国人的内心中,前所未有的会让大家更多的、更深刻的去认识法制的价值。
我觉得从眼前的结果来看,权力的骄横,在这个案子的结果上来看,现实的结果是无比的骄横,显示了它的淫威。但是这个案子的过程,这个案子它所产生的社会的这种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还将持续下去,这个会章显出法制的力量,会显法制的,人们将来的这种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这种信念。还有就是说它给这个社会带来的一个改变,会让人们普遍认识到,包括它权贵,包括广大公民会更进一步逐渐认识到法制的价值,法制的重要性。法制实际上是这个社会得以存在,得以更好的存在的基石。
李庄律师他成为被告就是他等于讲是被骄横的权利作为他的战利品,作为实现他打黑,李庄被所谓被欲加之罪对吧?这个是很清楚的。所以这不是一个法制的结果,而是一个违法意志的彰显,和得到实现的这么一个结果。当然这个结果,我认为它虽然是以判决的形式,不是说所有的司法判决就是最后一个合法的和公正的结果,它也有枉法裁判呀,这个案子也有徇私枉法呀,这都可能存在的。但是我们现在现实的结果来讲,我们觉得需要去从历史的角度来再做出评价。我觉得明天来看这个问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还可以申诉,以后他这个案子还可以撤销,还可以被宣判无罪,这个都可能的。
而且我觉得我们不能仅仅局限在形式上这么一个结果,我们更应该看到整个这个案子产生的一个影响,包括对权贵,包括对整个社会它带来的会引发人们的反思,以及有关方面现在和将来都可能要付出的一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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