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六条,又称互联网条款,虽然多有媒体学者批评,仍然获得通过,学界普遍担忧,该条将成为钳制互联网舆论的法律枷锁。
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学者们认为,该条从比较法看,是全世界网络诽谤相关法律中最偏向于控制舆论的。甚至有网友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专门用来防止官员被人肉搜索的。"
例如,美国法院在一起网络诽谤案的判例中曾说,"对每一个可能带有诋毁的内容讯息进行审查,就像要求经销商审查公共图书馆里面的图书内容一样,是不切实际的。"
今天,有网友指出,"互联网专条其实是网络实名制的变种,且把管制风险从个体用户扩散到网络服务提供商,实现虚拟现实大一统。"
但该条款生效后,事实上将产生噤若寒蝉的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认为,"一旦受到删帖压力,服务商最安全的选择是:只要收到通知就采取措施,否则不能确保自身安全。"
徐迅担心,如果网民上传了内容,而公务员以隐私或者诽谤为由要求删除,(站长)删不删?这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密切相关。
他认为,这不仅是民法问题,首先是宪法问题。
批评者担忧,"自此网络无媒体。非官方网站一律得承担"造谣"连带风险,网友不能再利用BBS等网络平台曝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该条款"为了保护隐私和人格权,采取了过分抑制表达自由的手段。很明显,在这里,手段与目的之间明显"比例失调",体现了草案起草者对言论自由不合理的抑制。
他认为,该条涉嫌违反宪法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规定。
来源:
- 关键字搜索:
- 《侵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