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小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
其余8名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以及非法倒卖土地使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
法院同时判令该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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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原懿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小弟,伙同公司总经理徐建刚,因意图控制本市浦东新区三林懿德居住区项目而与西子房产公司产生矛盾。 2007年8月27日,周小弟与徐建刚、李广奎到该项目工地滋事途中,周小弟授意李广奎找人"教训"西子房产公司经理尹某。在李广奎的指使下,姚伟雇佣曾大宇等人伺机作案。同年11月6日14时许,曾大宇等人经事先策划,在浦东新区三林镇伏击被害人尹某。当尹某驾驶轿车沿新华西路行驶时,受指使的同案犯刘小军驾驶轿车撞击尹某的车辆。当尹某下车查看车损时,等候在此的多名打手即持事先准备的铁管上前击打尹某,致被害人尹明华颅脑损伤及上下肢多处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事后,曾大宇等人获得酬金3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01年4月,周小弟以新世纪公司名义与上海的一家房产公司签订协议,以单价每亩20多万元、总价6.34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了浦东三林懿德地块(以下简称懿德地块)2千多亩土地。同年5月,根据上述协议,新世纪公司与该家房产公司等共同组建了项目公司懿德公司,由周小弟任董事长、徐建刚任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6年11月,为牟取买卖土地使用权差价,周小弟、徐建刚以懿德公司名义,在尚未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以联合开发为名,先后将懿德地块2千余亩土地的使用权,以每亩50多万元至100多万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非法倒卖给其他几家公司,从中收取了土地出让款20亿余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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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周小弟、徐建刚、李广奎、姚伟、曾大宇、贺恒心、涂洪见、刘小军、王维洪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小弟还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徐建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小弟、徐建刚犯有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小弟、徐建刚、李广奎、姚伟、曾大宇等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小军等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从轻、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周小弟、徐建刚因为故意伤害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实,法院认定两人在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节具有自首情节。综合本案各名被告人的量刑法定、酌定情节,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款,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附其余8名被告人的罪名和刑期如下:
1、被告人徐建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2、被告人李广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3、被告人姚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4、被告人曾大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5、被告人贺恒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6、被告人涂洪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7、被告人刘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8、被告人王维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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