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乙肝病原携带者加入全民维权行列(图)
大陆反乙肝歧视维权运动(资料图)
【看中国记者辛欣采访报导】8月5日,记者向中国大陆反乙肝歧视NGO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了解了目前中国大陆频频出现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影响性颇大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反歧视诉讼案出现的社会背景及社会上存在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根本原因。
中国大陆的乙肝携带者多达一亿两千万,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自60年代起,乙肝病毒肆虐大陆,影响了国民的身体健康,而围绕着乙肝患者及健康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梦魇不仅仅是身体方面病魔的折磨,而多年来他们面对读书、就业、社交等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遇到的障碍更是一种社会的歧视令人窒息。而这种歧视状况的日趋严重,使得这十分之一的人群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受到限制。
根据2005年1月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中显示: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羅患乙肝而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47%的患者担心他们的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后会失去工作。而根据2005年9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公布的《中国病毒性肝炎流行现状及其相关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约75%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健康人)及患者认为乙肝影响了其求职、职业发展以及人际关系。
另外在2005年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对四川成都、江苏苏州、广州进行的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态度的调查中显示:约37.5%的被调查者不愿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同时办公、同桌就餐;55.36%的不愿与之组织家庭。
很多人都认为"歧视来源于无知"。事实上,无知并不必然会导致歧视。在中国,人们对乙肝并不是缺乏认知,而是认知被误导。正是人们被误导后所产生的"错误认知"(误解和偏见)导致了歧视的广泛发生;而某些国家部门政策的失误及措施不力,则导致了制度性的歧视。
媒体刻意渲染,误导认知
在中国,多年来医药厂商和医疗机构在大众媒体上合法刊登乙肝广告。这些广告普遍采取夸大乙肝危害性和传染性的做法,大力渲染所谓"乙肝--肝硬化--肝癌"三部曲,大力渲染乙肝的传染性,在社会上中制造了"乙肝恐慌"。大多数公众就是从这些乙肝广告中认识乙肝的。公众被灌输了这样的信息之后,原本无需治疗的健康病原携带者也加入到治疗者的行列,并且使人们对乙肝病原携带者产生恐惧和歧视!最近两年,"乙肝"医疗广告被政府禁止,但是"肝炎"医疗广告却没有被禁,以"肝炎"名义刊登的"乙肝"广告仍然随处可见。再者,受到禁止的仅仅是乙肝的"医疗"广告,乙肝的"药物"广告被没有被禁止,所以很多生产乙肝药物的厂商还在刊登广告。
国家政策造成制度性歧视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在招收公务员时要强制检测报考者的肝功能指标,并且明文规定淘汰乙肝病原携带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许多企事业单位纷纷效仿。尽管在2005年1月,中央政府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可以录用乙肝携带者。但是在此之前十多年错误做法的示范效应已经造成,其恶劣影响非常深远。
国家的某些关于公共卫生的法律中,含有许多歧视性的条款,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做了许多不必要的限制。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饮食和食品生产行业,剥夺了乙肝病原携带者(及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饮食和食品生产行业的权利,同时给国人造成"乙肝病从口入"的错觉。又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在公共场所服务行业从业,剥夺了乙肝病原携带者(及丙肝携带者)从事服务行业的权利,同时还给国人造成"日常接触传染乙肝"的错觉。另外,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还规定,乙肝携病原带者不能从事药品生产行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行业,不能从事供水行业。许多省市还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当教师。
政府和立法机构纠正措施不力
近年来,中国的政府和立法机关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受歧视现象采取了一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保护作用。但是,这些措施的力度相对较小,而且比较片面,仅仅使得歧视的现象在某些局部有所好转,并没有扼制住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现象,反而令其愈演愈烈。
例如:2004年,中国全国人大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在其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但这一规定过于抽象:何种情况应界定为"歧视"?歧视传染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界限不明,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而使得这一条款形同虚设,无法执行。
例如:2005年河南乙肝携带者彭女士依此法状告招聘单位的案件中,法官就告诉彭女士,"尽管《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不得歧视',但太抽象了,我们法官没有办法根据这个法律进行判决"。有法无法依法,法有缺陷,颁布法律的机构和负责人的失职,造成彭女士最后被法院判为败诉。
再如:2003年,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规定除少数几个专业之外,可以录取乙肝病原携带者上大学。使得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大学录取成为可能。但是,教育部却没有对"休学"和"退学"的行为做出规定,导致近年来大学生中乙肝病原携带者被校方大规模强迫休学的事件频频发生(例如:2005年秋季,新疆的两所大学强迫多达156名携带乙肝病原的大学生休学)。而教育部仅仅针对大学教育进行了规定,而在幼儿园,中、小学和研究生等教育领域,教育部门则没有制定保护性的规定。目前正是在这些领域,歧视的事件还在大量发生。
还有2005年1月,中央政府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中明确规定可以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但是,公务员录用领域仅仅是一个狭小的就业范围,而对于企事业单位招工等更为广阔的就业领域,政府却没有做出任何保护性的规定。
另外,法律对歧视者的惩罚力度太小,对歧视现象起不到惩戒和威慑的作用。例如,很多反歧视诉讼案,法院仅仅判决赔偿几万元,这对于企业来说根本无足痛痒。
面对歧视事件,政府的主管部门不作为
近年来,国内发生了大量的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事件,很多事件都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但面对这些事件,政府的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却往往保持沉默,即不进行有效干预,也不公开表明态度。使得被歧视者的权益受到伤害。例如对新疆19名学童被退学的事件,至今没有看到教育部和卫生部官员的公开评论。
法律的传达和贯彻不到位,很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的保护性法律和中央政策不了解,也没有积极地去落实;一些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因此在执行中政策不到位。
呼吁立法保护权益
目前国际惯例对于乙肝病原携带信息与爱滋病信息都是被作为个人隐私来保护的,不允许在劳动就业领域和教育领域进行强制检测。和乙肝同样传播途径(血液、性、母婴)的艾滋病,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也都是禁止强制检测的。所以,对于乙肝病原携带信息应该采取完全一致的禁止检测政策。2006年,中国制定了专门的艾滋病法律《艾滋病防治条例》。因为乙肝携带人口占了中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是一个关系到家家户户的重大问题,中国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以保护乙肝患者和健康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呼吁采取"自愿检测"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
呼吁中国政府比照在各级政府中设立的艾滋病防控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乙肝的防控。
呼吁国际国内医学专家共同研究,从医学上明确界定应当如何区别对待乙肝病原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以及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的权限(哪些应受限制、哪些不应受限制)。
呼吁应该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制定中国的《反歧视法》。限制和制裁一切形式的歧视现象;
呼吁应该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在中国设立专门的反歧视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并在各地开设分支机构,负责协助受歧视者的维权。
然而,上面的歧视多数是由于政府的政策失误,上述的呼吁也是向政府呼吁来制定政策,落实各级执行机构和监督执行情况。如仅将希望建立在当前靠权力和利益维持的政府纠正其失误进而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的基础上,前景并不乐观。因此,受害人通过维权诉讼和求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反歧视的NGO机构(如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携带者网站(如肝胆相照论坛)等突破政府的一党专制统治和对媒体的封锁,随着歧视案件的大量发生与其他群体一样,正在走向一条民间维权之路。现在是大陆民众向政府讨还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了。而这些不同群体的维权运动必将动摇、瓦解中共政府的长期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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