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作为西方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国家的最高原则。法律是正义的标志,法律正义为道德正义服务。另一位法学的奠基人亚里斯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和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那么什么是正义呢?法学经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它定义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按照法学原理,人定法来源于自然法,自然法高于、先于人定法。古罗马著名法学家西塞罗说:"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自然而生的,指导应该做的事,禁止不该做的事。"他还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且具有普适性的和永恒性。因此,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类法的唯一标准,各国制定的法律只有符合这一目标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既然应该是正义的体现,那么司法的最高原则就应该是正义的实现,即通过司法而给予相关的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司法体系必须具备完整的形式,包括适用法律、司法机关、控辩双方和司法程序。形式正义固然重要,然而只是手段而非目地。形式正义本应该服务于实质正义,而不是成为实现实质正义的障碍。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方事实上欠乙方一百万,双方打官司,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整个一套流程走下来,假定法律条文和司法程序都是正确的,那也只能说是实现了形式正义,而最终甲方将所欠乙方的那一百万都还清了,那才算实现了实质正义。

在不久的将来,中共邪党政权垮台之后,马上就会面临一个清算邪党罪行的司法问题。在具体的实施清算过程中,实质正义应该始终高于形式正义。还有,中共邪党在对法轮功等群体的迫害中,犯下了酷刑、强奸、活摘人体器官等严重的反人类罪行,完全超出了人类的道德底线。他们所犯下的罪行,是对正义这一国家最高原则的的严重破坏,也是对自然法这一法律基本标准的野蛮践踏。让这帮毫无人性的衣冠禽兽继续拥有中国的公民权,享受法律的保护无疑是对国家和全体人民的粗暴侮辱,也是对法律的严重滥用。对于这类罪犯,建议参照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先例,宣布他们为"人民公敌",剥夺他们的公民权,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因为这也是那些衣冠禽兽们"应得的部分"。

无论是从法学原理、司法实践还是政治现实来看,这种措施都是可行的而且是必须的。如果不在中国过渡政府当前正在制定的现有法律体系中专门为那帮衣冠禽兽开辟出一条"红色通道",那么在革命的形势和条件下就必须另行制定一套适用于革命时期的特别法律,那样的话非但工程浩繁,而且恐怕缓不济急。当前西方各民主国家所使用的都是正常时期的法律,对于中国即将到来的革命非常时期,恐怕未必适用。就清算中共而言,如果照搬伊拉克法庭审问萨达姆那种耗时费力的审法,恐怕届时中国的民众未必有那个耐心。不同的民族存在不同的习俗,不同的文化,因此入乡不得不考虑随俗。本来中共邪党就是当代的阉党,所以明末清算阉党那种做法,更符合咱们中国的国情,也更容易为广大中国人民所接受。总之实现实质正义才是最重要的,能否从快、从严、从重清算邪党,事关民心向背、革命成败和政权存废,应该作为将来新政府初期施政的重中之重。

存中剑
2009年5月8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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