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司法黑幕:没被逮捕却被判刑

2004年8月,民间反腐人士唐基石、彭新忠、毛金祥因诬陷、敲诈郴州巨贪李大伦(已被判死缓)、曾锦春(已被判死刑)一案于3月20日在郴州市中级法院再次重新开庭审理。

经过整个上午的开庭审理,审判长袁勇宣布:鉴于申诉人唐基石、彭新忠、毛金祥三人当庭翻供,案情重大,择日宣判!

已刑满释放一年七个多月的彭新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3月11日向法院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请求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辩护。3月18日上午,法官袁勇给彭电话回复说:"经院领导研究,你文化程度高;同时法院也要向法律援助的律师支付律师费。为了给法院节约这笔律师费,我们决定由你自行辩护。"后经过向律师界的朋友咨询,认为法院的做法不妥。

法庭激烈场面是三申诉人当庭翻供和彭新忠出具了郴州当时的大量党政官员和司法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毁灭证据、徇私枉法,全面充当巨贪李、曾帮凶,残酷打压、迫害、报复反腐检举人的证据;如19份《市公安局调查证据通知书》、中共郴州市委办《关于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诬陷敲诈案的报告》、中共郴州市纪委办《关于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诬陷敲诈的报告》、郴州市国家安全局《抓捕"803"专案唐基石、彭新忠经过的报告》、《郴州市审计局的证明》、《郴州日报》的"8.02"社论、《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和《逮捕通知书》等等。这些证据最精彩的是原市委副秘书长、现市委常委兼副市长陈社招女士指使他人毁灭证据及《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和《逮捕通知书》无任何领导签章、单位公章及办案人员签名。法官唯一只对《逮捕证》进行了当庭查证。其结果是同为郴公字【2004】036号、编号为(4309010000136)的《逮捕证》呈现两种结果,即法官案卷里的《逮捕证》有原市公安局长赵立民的个人签章和市公安局的公章;而由我本人签收的《逮捕证》既没有局长签章,也没有公安局公章。显然有人做了假。法官宣布庭后予以查证。显然,彭新忠等人是在没被依法逮捕的情况下遭到了违法起诉、审判和判刑。

彭新忠就整个案件的侦查、逮捕及审判一系列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进行了当庭质疑性控告辩护;彭新忠还就司法机关将恶意的"犯罪动机"、恶意的"犯罪事实"、毫不相干的"犯罪证据"强加于他;就司法机关野蛮歪曲事实,违背事实真相,故意回避彭的"犯罪中止"、 回避案情分两个阶段等重大情节进行了辩护。

彭新忠当庭请求法官传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毁灭证据的三名在职的副厅级官员到庭对质;请求对至今还羁押在湖南省看守所的巨贪李大伦、曾锦春进行视频传唤对质。法官以我没开庭前没提出申请为由予以拒绝。庭审即将结束时,彭新忠请求法官当庭逮捕上述三名在本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副厅级等大量官员。法官说上述官员要庭外进行查证后在做决定。

申诉人彭新忠和毛金祥在法庭的多次发言被法官打断,引起了旁听家属的强烈不满,法庭陷入混乱。审判长袁勇击法锤示警无效。最后由彭新忠出面控制家属情绪。

鉴于当年特定情况下,整个案件侦查意图的险恶和侦查程序的混乱,其严重违法性已不容质疑。当年被告所有证词的真实性、合法性无疑经不起法律的严格验证;所谓的"事实"显然变得"不实"。险恶的侦查意图和违法的连锁办案程序已自行为我们翻了供。公诉人在法庭的再次指控和三名受害申诉诉人的当庭翻供已变得惨白无力和毫无意义。

无休止的伤害和牵连都是没有必要的。被依法严惩的是巨贪李大伦、曾锦春,受害者和受牵连的他人是无辜的。

再次请求法院还彭新忠等人清白和公道!

申诉人:彭新忠 (13807359430)
2009/03/21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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