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王容芬:大法官何去何从

作者:王容芬  2009-01-07 02:1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杨佳案的一审原判单位,2008年9月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1月21日核准了杨佳死刑,执行死刑的大权又回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手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1条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媒体报道无源

媒体报道杨佳于2008年11月26日在上海被执行死刑,但我至今没找到一条来源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报道。

11月26日6时32分,中央电视台网站发出广州日报题为《杨佳死刑被核准 将在一周内执行》的消息,来源是刘晓原律师: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律师刘晓原处获悉,杨佳袭警案件二审裁定死刑已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据刘晓原律师称,昨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到达杨佳的母亲住所,并对其宣布书面结果。按照法律规定,杨佳将在一周内被执行死刑。

10时15分,新华网上传了京华时报题为《上海袭警案罪犯杨佳被执行死刑》的报道,但都是配着旧照片的旧消息,报道中有一条新华网快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但下面无内容。

10时59分53秒,新华网发出一条消息: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 对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杨佳袭警杀人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日前依法作出核准杨佳死刑的裁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6日对罪犯杨佳以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杨佳因对2007年10月5日晚在上海市受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的依法盘查及公安机关对其投诉的处理情况不满,经精心预谋和周密准备,于2008年7月1日上午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持刀行凶,致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轻微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认为,被告人杨佳为泄私愤而报复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核准杨佳死刑的裁定。执行死刑前,杨佳同其母亲王静梅进行了会面。

当天的《法制晚报》称:刘晓原律师11月26日上午11时许说,"我料到今天上午杨佳被执行死刑了!"刘晓原律师说,一大早,他就给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吉剑青和杨佳的姨妈打电话,但俩人的手机都不通,他已经猜到了这个结局。

15时另8分,CCTV网以《杨佳最后一餐喝粥 刑前神态正常》为题转发了中新社记者陈静发自上海的消息,称:据知情人士透露,执行死刑前,杨佳神态正常。喝完粥后,大约九点,杨佳被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警车带走执行死刑。

央视网午夜新闻以《上海袭警案主犯杨佳被执行死刑》为题发了一句话的视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已于26日上午在上海被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所有这些新闻报道都没有求证于负责执行杨佳死刑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它们的信息来源或者是刘晓原的博客,或者是刘晓原的谈话,或者是上海的"知情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报》27日第三版以《上海袭警杀人犯杨佳被核准并执行死刑》为题重复了上述新华网26日10时59分53秒的报道,只是将"新华网26日电"改为"新华社26日电",显得庄重,但仍是无源消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消息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可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公布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执行了杨佳的死刑,既没在媒体公布,也没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上海法院网也没有报道执行杨佳死刑的消息。

杨佳后事无着落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家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8条 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杨佳的父母至今没有收到二中院任何通知。2008年12月8日,王静梅为杨佳后事给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写了一封信。王静梅12月10日晚在电话里告诉刘晓原:"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来了两个人。他们讲,已经通过北京政法委与上海政法委联系,上海方面答复会尽快把杨佳骨灰送来北京。"12月26日,刘晓原打电话问王静梅:"已经一个月了,没有消息吗?"她答道:"没有消息,不方便吧!"刘再问:"您上次给上海二中法院的信寄了吗?"她说:"早就寄了,没有回音。"

死刑执行过程中止?

上海不公布死刑执行、不通知家属、不发还骨灰的做法,只能有两种解释:一是知法犯法,违犯《刑事诉讼法》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再就是依法停止执行死刑。第一种可能性等于零,第二种尚可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排除第三条,第二条的主动权在杨佳手里。从杨佳在两审法庭上的表现看,他不会有"重大立功表现",揭发的芷江西路派出所警察打人犯罪事实早就被两审否定。重大的犯罪事实是那六个警察的暴死,杨佳能揭出内幕来吗?有人给他提供证据吗?即使有,依杨佳的品格,他会说出人家来吗?

第一条的主动权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手里,但他们否定原判就是否定自己。查了2008年9月以后的人事变动,没有换院长,始作俑者一审审判长王智刚晋升为刑一庭副庭长,春风得意之际,让他承认自己判错了,岂不是与虎谋肝?

既未中止执行死刑,又不公布、不通知、不交骨灰,这有什么章程呢?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裁定书无效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签发的刑事裁定书不是院长王胜俊签发的,只有审判长李春斌和两位代理审判员及两位书记员的名字、最高人民法院的红头大印和一条"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文书印。院长未签署,裁定书无效。

人命关天,巴不得杨佳速死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拿到这样一份无效文件,也担不起杀人的责任,唯一的选择是退回最高人民法院,请求院长补签。这事本来不难,改改裁定书的日期,王胜俊补上个名字,就行了。可是,没有院长签署的裁定书已经送到王静梅手里,杨福生和十来个律师、记者读了见了这份乌头文件。尤其糟糕的是,偏偏该签署的最后一页被拍下来,连夜传遍互联网,这就给王胜俊院长出了难题,还有比这更鲜活的草菅人命的例子吗?

就任院长不到一年的王胜俊大法官要保住乌纱帽,必须另有一番作为。法者,平之如水,不直者去之。先去掉最高人民法院胡乱下达杀人令的昏官庸吏,把水端平,正视杨佳案一审判决书中的种种疑点,发回重审。明法正义是法家的座右铭,身为一级大法官,为百姓伸张正义是您的职责,您怎么能让一个闯衙门讨说法的直人蒙冤饮恨呢?看看民意吧,这是最后的机会了。天不杀杨佳,汝何作孽?刀下留人,以后的文章自好作。纸包不住火,六警暴死的内幕迟早会被撕破。草草签了杀人令,您就是铁板钉钉的千古罪人了。

这也是执政党难得的机会,足寒伤心,民怨伤国。贵党诞辰之日暴死六警,怎么说都不是好兆头。掩盖上海警族凶杀案内幕,制造杨氏冤案,纯系瞎折腾,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新世纪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本文短网址: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分享到: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评论

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交流,拒绝谩骂。

留言分页:
分页:


Top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