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不明真相"是官员失职!
18 新华社主办的《瞭望》新闻周刊最新一期发表记者黄豁的文章称,群众"不明真相"暴露了一些官员对民意的漠视。出现群众"不明真相"的情况,正是一些地方执政者的失职。
文章说,"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众"、"黑恶势力幕后指使策划"......近些时候,一些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总能看到地方政府这样匆忙定性的词语。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以及最近的甘肃"陇南事件",事发之初,都能看到这样的" 定性怪圈"。
文章表示,"不明真相的群众",似乎将群众看成没有独立人格、自由思想的"愚民"和逆来顺受的"顺民",他们的不满一定是因为受到了蒙蔽、迷惑、挑唆和煽动。与之相对的,官员及其决策者则明白真相,掌握真理,难以犯错。
这样的定性,与这个时代完全脱节。有网民调侃"不明真相"说,这"不仅侮辱了群众的人格,还侮辱了群众的智商",他们揶揄总结说,群众总是"不明真相"的,闹事的总是"别有用心"的,黑恶势力总是能"煽动群众"的,死者家属总是"情绪稳定"的......
群体性事件频发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于群众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利益诉求长期被漠视而引发。
文章分析说,在冲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层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执政能力薄弱的软肋。
为了给这样的"体制性迟钝"寻找遁词,一些地方官员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倾向于走极端,延续"寻找敌人"的专政思维,简单粗暴地"扣帽子,揪辫子,打棍子"。
在"寻找敌人"的同时,一些官员还习惯于封锁消息,控制舆论,制造出"不明真相的群众"。
文章指出,"不明真相的群众"暴露的是一些官员对民意的漠视,以及对"权力必须接受监督"这一法治理念的强烈反感。
在少数官员的脑袋里,他们根子上就漠视公民的基本权利,更何况"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早已颁布实施,但是公众最想知道、需要知道、应当知道的不少信息却无法公开。
文章最后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下,为政者应当转变思维,变社会控制为社会博弈,最终走向社会契约。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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