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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律师会见杨佳遇阻 再次致函吴志明

作者:李劲松  2008-09-24 11:3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李劲松律师再次致函上海市政法委员会书记吴志明再次要求吴志明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查纠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违法乱纪祸国殃民行为

再次催请贵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负责(或责成相关部门)立案查纠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005602警官等相关责任人非法无理阻挡李劲松律师依法会见杨佳这一"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尊严、严重动摇社会公众对宪法法律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已严重损害国家的依法治国声誉、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显而易见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祸国殃民行径之《紧急投诉检举暨公民报案举报专函》

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

是"真切爱惜自已的天生唯一不可更改的亲人、真切爱惜自已的天生唯一不可更改的同胞、真切爱惜自已的天生唯一不可更改的祖国、真切爱惜国家的民主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国人之一。

我的公民身份证号是362427196507100012;

我的律师执业证号是W0119911100280。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电话:010-86869595、13691124988。电邮:[email protected]

一、日前,我和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受"上海袭警案"一审已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委托及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指派;

担任杨福生为杨佳提出上诉相关事宜的代理人,并受杨福生委托担任杨佳二审辩护人负责杨佳案的上诉及二审辩护工作。

1、2008年9月9日上午10点多,杨福生去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找负责该案一审的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长王智刚,法官叶建民向杨福生出示了他们刚刚对杨佳做的部分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大意是,他要上诉,还没有二审辩护人。

2、2008年9月9日下午,我和程海律师及杨福生一块去上海市看守所要求会见杨佳,征求杨佳对我们代拟的上诉状的具体意见并当面征询杨佳关于其确定二审辩护律师的最新决定。

即"落实杨佳至与我和程海律师当面会见咨询谈话之后的最新决定",确定杨佳的最新决定是不是"同意他父亲代为聘请的我和程海律师任其二审辩护人"。

3、2008年9月9日下午4点40分左右,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

向看守所递交了"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原件、杨佳父亲写的委托书原件、杨佳父亲写的将二审辩护人因故由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熊烈锁和孔建律师变更为忆通律师所的李劲松律师和程海律师的通知原件、我和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杨佳案的一审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我们代杨佳拟写的刑事上诉状、证人季化写的一审法官今天告知杨佳父亲杨佳已当庭口头提出上诉及杨佳还没有二审辩护人这一事实的证人证词原件"等资料。

4、但是, 由于,有骗子9月9日冒充上海市高院刑庭法官的名义,致电上海市看守所,通知看守所说,不能让杨佳父亲委托的李劲松和程海律师会见杨佳。

结果,2008年9月9日下午4点40分左右,上海市看守所一位有胆量公然宣称自已不懂法律却又没胆量说出自已姓名的警察(其警号为005564)等相关责任人,竟然依据这个骗子的电话通知, 代表上海市看守所作出并实施了一个违法决定:坚决不让李劲松、程海律师会见杨佳!

5、无奈之下,2008年9月9日下午5点多,我遂向上海市公安局监管处投诉此事,但交涉近两个半小时至夜晚19点仍无结果。最后,监管处陈依东警官依法书面签收了我们给上海市公安局的投诉相关材料,我也特别庄重地多次要求陈依东警官,务必把我们给上海市公安局的这些投诉材料交给有权力也有职责命令上海市看守所立即纠错的张学兵局长。

详见

证明"上海市看守所因接到一假冒高院刑庭法官骗子的电话而拒绝律师会见杨佳"这一客观事实的相关证据:证据一至证据四。

证据一: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和程海律师2008年9月9日下午5点左右与上海市看守所一位有胆量公然宣称自已不懂法律却又没胆量说出自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其警号为005564)谈话录音主要内容摘记。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们接到高院通知,高院给我们的答复就是说杨佳本人拒绝他父亲聘请律师,您们是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所以不能让您们会见杨佳。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谁答复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有什么事,您们去找高院,好吧。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贵姓?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的警号在这里。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005564,我记一下您的警号。是高院还是二中院?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高院。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高院是吧?高院刑庭的是吧?是哪个法官?电话号码是多少?是直接跟您说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不是跟我说的。

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高院是跟谁说的?那能不能麻烦您跟您们所长反映一下,让他过来?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就是这样给我们说的。

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今天咱们讨论法律。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不懂法律,但是我不怕,我跟您说,法律是法律,这个我跟您说,这个跟我是无关的。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不懂法?杨佳现在是被关在咱们这里,是由咱们负责,不是由高院负责。您是该对高院负责还是该对杨佳负责该对法律负责?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杨佳他本人的意愿我们不能违背他,对不对?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是咱们看上海市看守所去问的杨佳,还是高院去问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不是我们去问的杨佳。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现在我问您,您有什么证据证明您说的话都是真实情况,不是您编造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们不是编造的。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凭什么说是高院通知答复您的?您得有个证据证明一下吧。因为,我跟您说实话,决定不让我们会见杨佳这件事,肯定是没有依法办事,如果谁没有依法办事,我们肯定要责任落实到人。

我希望,您依法办事,我们也依法办事,大家互相体谅互相尊重,那咱们就这样说,第一个,我们交的材料是完全合法的,我们交的手续,这是我们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原件、杨佳父亲写的委托书原件、杨佳父亲写的将二审辩护人因故由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熊烈锁和孔建律师变更为忆通律师所的李劲松律师和程海律师的通知原件、我和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的执业证原件、杨佳案的一审判决书原件、我们代杨佳拟写的刑事上诉状、证人季化写的一审法官今天告知杨佳父亲杨佳已当庭口头提出上诉这一事实的证人证词原件。

我们的手续,刚才您也都审查了,很齐全,完全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字串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怎么跟您说,您贵姓? 字串8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免贵,我姓李。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李律师,我这么跟您说。因为,高院跟我们说的,杨佳本人,我们就接到这样的通知,杨佳本人拒绝他父亲帮他聘请律师。所以您们不能会见杨佳。

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您拿出高院这通知来啊,您拿不出来,没有证据,是吧?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们要对高院负责,对吧。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要对法律负责啊。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也是法律之内吧。我们只是看管机关。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005564警官,第一个,就是,我希望您说话,要对自己负责。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对,我知道。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也要对咱们上海市看守所负责。 字串8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对。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更加要对国家的形象,国家的法治负责。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对,对。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那么,您就不要太随意的说话,如果您不能代表所里,那么我希望您跟所长汇报。我希望咱们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尽可能的维护咱们自己的形象跟国家的法治形象。我就希望能尽快安排我们会见一下杨佳,如果说,真的是杨佳决定不要我们担任他的辩护律师,那么他当面跟我说,我做个笔录也就行了。 字串1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能代表所里。这个事情,我们接到的通知是,杨佳本人拒绝他父亲帮他聘请律师。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跟我说的,我听到了,您跟我说的,是您们所里接到了高院的电话通知。现在,我问您,您们所里具体是谁接到的这个电话?打电话的人是谁?他的电话号码是多少?您现在能不能告诉我?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是高院的,是高院的哪个人我不知道,这个我不太清楚,就这样,好不好?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5564警官,一个不明身份的人,一个不明身份的电话,您就?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您到高院去问吧,好不好。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5564,5564警官,我现在对您的言行,我觉得您这个说法和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要投诉您,麻烦您把您们领导的电话,或者负责投诉的电话告诉我。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投诉电话28956080,是监察室的。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我要找您们领导,我请您马上去找您们所长过来。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跟您们说,找领导,您们通过其他途径,好不好?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现在,005564,现在我请您,马上就向您们的所长汇报,说我要见他,因为您今天做的这件事,是严重违反法律,而且严重损害败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我希望大家,站在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角度高度来对待这件事,不要随口瞎说话。

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您还说您不懂法,您说您这个警官!真是无法无天的警官了!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刚才说,是高院来的电话,您说话我本来应该相信,但是我问您,高院的谁?您又说不出来。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就是高院。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高院谁啊?您有什么证据证明说高院给了您电话。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您到高院去看看就可以知道。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是高院哪个人打来的电话?您也得告诉我啊。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这个我不太清楚,真的不知道。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5564警官,我跟您说,我真的不想为难您。咱们也第一次见面,咱们之间绝对无冤无仇,所以,我希望咱们互相尊重,互相体谅,您也别这样,您说让我去高院,我去高院找谁?找院长还是谁?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找刑庭吧,应该。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找刑庭哪个人啊?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您到了那里,一说杨佳的案子,他们会跟您介绍。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这个我比您更清楚,今天上午,我们忆通所律师陪同杨佳的父亲亲自到了二中院,而且也落实了杨佳已经决定提起上诉,但上诉意见,杨佳自已还没有写完。这个案子,今天上午12点还在中院刑庭,怎么可能现在就到了高院?您们是接到高院谁的电话?高院是几点钟给您们来的电话? 字串6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这个不太清楚。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那么麻烦您把清楚的叫出来,您不清楚,就请您先靠边。您们所长叫什么名字?您现在说的话是不是就代表所长?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现在就是代表所里,我跟您说。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代表所长?您现在是非常不负责任,对您自己不负责任,对您的职责也不负责任,对咱们所的形象,对咱们所长也不负责任。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就这么了,好不好。找领导,您通过其他途径。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就是您有错也不愿意纠正了,是吧,好,哪我只能去投诉您了。

证据二、李劲松律师2008年9月10日14:54分左右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的调查询证通话录音主要内容摘记。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请问是上海市高院刑庭吗?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对,什么事?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好,我有一件事要麻烦您了,我是北京忆通事务所的律师李劲松,我昨天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一个被告人,上海市看守所的人说,咱们高院的刑庭法官给他们看守所打过电话说不让我们会见。我想问一下,这件事是真是假?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什么案子?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杨佳这个案子。我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委托的二审辩护律师。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我们不知道这回事。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昨天看守所有一个005564警号的警察。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您等一分钟,我看看有没有人知道这个事,您别挂电话啊。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好的,麻烦您了,谢谢!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喂,您好。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您好,我打到他们组里面,没有人。您过一会儿再打过来好吗?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过一会儿还是打这个电话吗?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您过十分钟打我这里来,如果他们有人的话,我会让他们去听。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好,那麻烦您告诉一下您的分机号。我刚才是总机转过来的。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对,可以的,就这样。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就说直接转刑一庭办公室就行?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对。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贵姓呢?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我姓曲。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好的,那谢谢您了,曲法官。这件事,因为上诉时间比较紧,可能是11号就满了。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因为,中院怎么处理?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情况。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我昨天特意问了。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所以,我就是说,现在他们人都不在,您一会儿打电话过来问一下,他们有没有人知道这个情况。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好的,那麻烦您,这件事情可能要麻烦您一下,希望您能够跟庭长,或者跟值班的庭领导汇报一下。能落实一下,到底是不是咱们高院刑庭法官通知看守所不让我们会见杨佳的。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知道了。应该不会,我们没有这个权力。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我昨天问看守所005564警察,是不是中院法官通知的,他说不是,是高院的,您到高院刑庭问去。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我不知道这个情况。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那麻烦您了,谢谢!

证据三、李劲松律师2008年9月10日15:23分左右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的调查询证通话录音主要内容摘记。

李劲松律师:麻烦您再帮我转一下刑庭办公室。

上海市高院总机值班员:好,您等一下。

李劲松律师:好。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您好,请讲。

李劲松律师:您好,请问曲法官在吗?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您有什么事情您说。

李劲松律师:我是刚才给您通电话的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不知道您这边有没有落实一下,昨天是咱们高院刑庭的哪一个法官就杨佳案给上海市看守所打了电话。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我都问过了我们这里的每一个法官,包括我们合议庭这边,我都问过了,他们说不知道这回事。

李劲松律师:就是,他们没有人给上海市看守所打过电话说不让我们会见杨佳。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因为他们说,案子都没上来,我们怎么会知道事情呢?不知道的。

李劲松律师:案子都还没到咱们高院是吧?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应该没到吧,您们还没上诉吧。

李劲松律师:杨佳口头提出上诉了,但是上诉状他还没有写好,但我昨天问看守所那个警官的时候,他一口咬定说,就是高院的法官打来的电话,通知说不让我们北京律师会见杨佳的。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没有,案子都没上来。我们高院法官也不可能会打这样的电话,如果案子没上来,我们肯定也不知道这个案子的事情,而且也不可能指定是哪一个法官办案,对不对?所以说,是不可能有这个事情。

李劲松律师:好,那为了慎重一点,麻烦您就帮忙落实一下,到现在为止有没有上诉,这个案子的一审材料有没有交到咱们高院来。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什么材料?

李劲松律师:就是说杨佳这个上诉案子,一审案卷这些材料,是不是已经交到咱们高院?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上诉的话不应该交到我们庭里吧,应该交到立案庭,或者是交到中院啊。

李劲松律师:中院有没有把一审案卷交到咱们高院来?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没有,没有。

李劲松律师:没有,是吧?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对。

李劲松律师:好的,谢谢您。

证据四:9月9日18:40分我和程海律师给上海市公安局的投诉材料及陈依东警官签写的收到投诉材料收条。

二、我认为,上海市公安局005564号警察等相关责任人在履行自身职务过程中上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径,亵渎了国家法律,腐蚀了国家的肌体,败坏了国家机关的信誉,破坏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威望,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必须依法惩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故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为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力,

为求促进依法行政和推动国家法治进步,

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

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

为求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字串

为求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为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为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字串

我已于2008年9月14日,特为此致专函给贵机关,

紧急请求贵机关"站在对法治精神负责、对国家前程负责、对民族前程负责、对和谐社会负责的高度"履行对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安干警职务行为的监督职责:

依法及时决定立案查处并尽快纠正制止"上海市看守所公然宣称自已不懂法律的警察(其警号为005564)等相关责任人因接到一假冒高院刑庭法官骗子的电话通知而非法代表上海市看守所决定不让李劲松和程海律师会见杨佳"这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四、但9月14日后至今,不知何故,我没有收到过贵机关或相关机关部门就此给我的任何回音。

五、2008年9月17日上午,我从上海市高院负责审理杨佳上诉案的审判长处确知:

1、杨佳没有让谢有明律师担任自已的二审辩护人;

2、杨佳至今仍不知道自已母亲已下落不明失踪;

3、由于,上海公检法方面包括上海市高级法院法官,至今都仍没有告诉杨佳"其母亲王静梅自7月4日起即已下落不明,其姨妈王静荣早已于7月17日正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了人口失踪案,但至今家人及北京警方都还没有找到其母亲王静梅的下落";

故杨佳至今还是曾对二审审判长说过,希望母亲帮他聘请二审辩护律师。杨佳并于中秋节前书面书写希望母亲帮他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给上海市高院转交自已母亲。

4、中秋节前,上海市高院已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把杨佳书面书写的希望母亲帮他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信,寄到北京去了。但此信寄出后到9月17日还没有结果,高院也在等这个结果。

六、9月17日上午,在与高院杨佳案审判长通话时,我即于电话中明确告知了高院杨佳案审判长,我今晚将由北京动身来上海,18日下午将再次去上海市看守所依法要求安排会见杨佳,但在去会见杨佳前,希望他们尽快安排让我查阅案卷,我需在查阅复制卷宗资料后有针对性地拟写好会见提纲再去看守所会见杨佳落实相关事宜。

因为,杨佳的一审辩护律师不是我,是上海的谢有明律师,我是杨佳他爸杨福生帮杨佳聘请委托的二审辩护律师。

我必须履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要到高院找承办法官阅卷和复印卷宗材料。

因为,之后,我才知道,见到杨佳我该问他些什么事,该向他了解哪些东西、该跟他核对哪些事实。

负责杨佳案二审的徐伟审判长17日上午说,我可以过高院来找他,他也要核对一下我的身份和委托手续与之前已特快专递补寄交至高院的是否相符,到了高院后直接打他的分机号即可。

详见:

证明这一客观事实的相关证据:证据五至证据六。

证据五:200809171020李劲松律师与上海高院杨佳案二审承办法官瞿奇法官的相关谈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翟法官在不在?

瞿:我姓瞿,您说吧。

李劲松律师:对,对,瞿法官。不好意思,读错了,是瞿秋白的瞿。您好,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就是,杨佳的案子,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委托的杨佳二审辩护人,我想,看您什么时候有空,我想过来阅下卷,复制一些卷宗材料的,拟写一个会见提纲,然后再去会见杨佳。

瞿法官:杨佳不是拒绝他父亲请的辩护人了吗?

李劲松律师:中院法官曾经是这样说过的。

瞿法官:这样好吗?是这样的,因为,这个案子,就是说,我们也只是,刚刚确定我作为承办法官,但是呢,具体的,比如确定辩护人、看卷啊,我给您一个电话,您找一下我们的审判长,行不行?您跟他沟通一下。因为,您跟我说了以后,我还得去跟他汇报,因为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一些情况,可能我没有我们审判长这么清楚,因为案件拿到我们这,也没几天。

李劲松律师:好的。审判长叫什么名字呢?电话是多少?

瞿法官:分机是4061。

李劲松律师:他叫什么名字呢?

瞿法官:徐庭长,叫他徐庭长就可以了。

李劲松律师:好,谢谢,再见。

证据六:200809171029李劲松律师与上海高院杨佳案二审审判长徐伟庭长的相关谈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律师:您好,请问是高院刑庭吗?

徐庭长:对。

李劲松律师:您好,请问徐庭长在吗?

徐庭长:我是,哪一位。

李劲松律师:您好,徐庭长,我是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替杨佳聘请的杨佳二审辩护律师。我想看,您什么时候方便,明天,或者什么时候,我过高院来阅下卷,复制一些卷宗材料,然后拟写一个会见提纲,再去看守所会见杨佳。

徐庭长:这样的,我们在中秋以前,收到了您们的信。我们收到以后,到看守所去提审了杨佳,把他父亲的意思向他做了转达。那么,杨佳本人表示,不接受这样一个委托。他向我们提出,他还是希望他母亲为他委托。

李劲松律师:不知道,咱们有没有告诉他,他母亲现在下落不明?

徐庭长:没有。我们现在根据他的要求,我们把他书面书写的请求,寄到北京去了。现在还没有结果,我们也在等这个结果。

李劲松律师:这两天寄的,是吗?

徐庭长:节前就寄了。

李劲松律师:昨天,我听他姨妈说,邻居说有一个领取邮件通知,现在他妈,下落不明了。那么寄的书信,可能也没法看到。

徐庭长:他姨妈告诉您的?

李劲松律师:对,他姨妈昨天来我办公室告诉我的。她问她能不能领啊,我说她不是收件人不能领。

徐庭长:您看这样好吗?我们还是等一下,如果送达不到,我们再商量,下一步具体该怎么做。

李劲松律师:这样,我也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就是,当事人一开始的确是告诉家里人说,不用给自已请律师。因为,他或者是觉得对不起家里,或者是怕牵连家人给家人增加负担,或者是因为没钱,或者是,认为请了律师也没有什么用,才这样说。但是,他们这些想法,大多是会变化的。这种情况,我自己曾经也经历过很多次。有些犯罪嫌疑人,我代理二审去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一开始他确实对我说,自已不用请律师了,不同意家里花钱替他请律师,但之后,我跟他谈完之后,他又改变了原来的想法,最终决定还是,同意家人替他聘请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一开始说不想请律师,与律师见面与律师会见交谈完之后,又改变想法最终决定同意我做他的律师,这种事情经常会有。

徐庭长: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很慎重,这个问题。接到您们的信之后,当天我们就提审了杨佳。他现在有这么一个意思表示,我们也尊重他本人的表示,等有了结果以后,那么看下一步的情况,我们可能还会征求他本人的意见。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一审死刑案,二审必须有辩护人的。而且,我们要开庭审理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当然,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是家属委托,或者是法院指定,他现在提出一个方案,我们根据他的要求,再具体的操作。等我们第一步走完以后,我们还会继续跟他说,把或者有、或者没有的结果告诉他。

李劲松律师:徐庭,这个事,大家也都知道,它确实是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或者说,对咱们国家的法治形象,或者说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都有很大的影响。我这些年也办了很多刑事案子,家属近亲属是都有权替他代请二审辩护律师的,中华全国律协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规范》及《律师法》里面,也写得很清楚,律师接受被告人的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后,律师必须履行职责,凭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和律师所专用介绍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须要在会见时得到被告人的确认。所以,我准备今天晚上从北京来上海。

徐庭长:那这样,您现在还在北京?

李劲松律师:昨天我跟他爸已经见面了,他爸已经到我这儿了,他们也希望我早点来,因为二审到咱们高院的消息,希望我们依法履行我们的职责。我们见了杨佳,如果杨佳说还是不要他父亲请的律师,我们给他一个笔录,向他有一个交待,他也安心。

徐庭长:您的这个要求我知道。

李劲松律师:徐庭,看您能不能,麻烦一下,也请您尽力,帮我们实现这个心愿?

徐庭长:所以我问您,现在在北京还是在上海?如果您在上海的话,您到法院来,我们到时候再。

李劲松律师:好的,我就今天晚上来,明天您什么时候方便,我到院里去找您?

徐庭长:您就打这个电话号吧。

李劲松律师:好的,可能明天上午我就能到,那就麻烦您了,好的,谢谢!

徐庭长:好的,再见!

七、2008年9月18日,我到了上海。18日上午11点左右,我到上海高院,获知杨佳案审判长及审判员均正在开其他庭。18日下午2点左右,我再到高院,得到的回应是杨佳案审判长及审判员不在办公室,到检察院去了。我上午即已留下联系电话请高院相关工作人员转告杨佳案审判长有空时尽快与自已联系,但直到晚上没有回音。

1、18日下午三点半左右,我依法以杨佳父亲杨福生为杨佳聘请的二审辩护人的身份(陪同我去看守所的是上海律师俞智渊,同时到达看守所的还有杨佳的姨妈以自已本人名义及杨佳的姨妈代杨佳妈妈签名以杨佳妈妈的名义帮杨佳聘请的杨佳二审辩护人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以及陪同李和平律师去看守所的上海律师李天天),去了上海市看守所,我这是第二次进入了上海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办公室,我依律师法规定向看守所递交了律师事务所相关公函原件和委托人签写的委托书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原件等会见材料,要求看守所依法及时安排律师与杨佳的会见。

2、上海市看守所一位以警官证没有带为由不肯出示警官证的警官(其警号是005602,其自称自已姓名是陈凌),竟然仍以所谓"杨佳曾说过不接受他爸代聘的律师、只接受他妈帮他聘请的律师"为借口,

滥用职权非法无理决定"既不同意杨佳父亲代杨佳聘请的律师李劲松会见杨佳、也不同意杨佳的姨妈以自已本人名义及杨佳的姨妈代杨佳妈妈签名以杨佳妈妈名义帮杨佳聘请的李和平律师会见杨佳"。

3、我要求陈凌警官依法签收律师交送看守所的律师所公函等相关律师会见材料,但陈凌警官拖至即将下班始终不写并借口说要去办一下下班移接交手续一去不返。最后,我再次把律师所公函等相关会见材料交送到上海市看守所律师会见接待处专门负责审查安排律师会见工作的005564警官的办公台面上,要求上海市看守所依法处理这些律师会见材料。

4、但是,005564立即从自已的办公台上拿起这些会见材料,跑出自已的办公位,堵在办公室门口,挡住我不让我离开,非要把这些会见材料交还给我不可。

我明确对005564说,这些会见材料我不是交给你私人的,律师所公函上已清楚写明了致送的收件单位是上海市看守所,把这份公函及相关会见材料交送至上海市看守所,是我的律师工作职责,上海市看守所如何处理这些律师会见材料,是上海市看守所的事,但无论如何我不会也无权把律师所致送给上海市看守所的公函等会见材料带回律师所去。

5、结果,005564警官就是不肯让我出门,客观上非法限制了我约三分钟左右的行动自由,我当即对005564说,你是不是非要我报110才肯放我走?因当时恰是下班时间,看守所十多位下班工作人员要从此门出来,005564把门让开,我也得以出门,但我没有想到,005564竟然把盖有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抬头写着上海市看守所的会见公函等会见材料全扔落到看守所办公室过道地面上了!

6、为此,我当日即向上海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投诉005564警员非法限制律师人身自由约三分钟及把律师会见公函扔到地上等非法行径,并与上海市公安局监管处的总值班处长面谈投诉,该处长最终说因相关人员已下班,明天他会安排人调查落实依法处理此事。

但此后至今,

我没接到上海市公安局对我这一投诉的任何回复。

7、我的确至今还没能确知:是谁?使得上海市看守所的相关责任人竟敢如此有恃无恐地一错再错执法犯法做出这些涉嫌犯罪的滥用职权祸国殃民行径!尽管:我确是早已专门致函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上海市公安局张学兵局长,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调查落实查纠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违法乱纪责任人。

8、但是,我始终确信:任何事,都得讲天理!任何时候,都要有天理!

从古到今有一条铁律是永恒的:多行不义必自毙!

任何朝代任何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民意,都不可能会长期容让贪官污吏随意践踏凌辱!

任何人,哪怕他看似权力无限有时还的确真具有一手操控地方公检法这些国家机器里的工作人员滥用司法权利玩弄国家法律尊严于股掌之上的能力,

可无论如何,他也绝对不可能真正拥有将国家法律和社会民心长期践踏于自已脚下的实力!

详见

证明这些客观事实的相关证据:证据七至证据二十六。

证据七、20080918上午1051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刑庭内勤办公室曲法官的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您好,麻烦您帮我转一下刑庭办公室。

高院总机:刑庭?

李劲松:刑庭,对。

刑庭内勤曲法官:您好,请讲。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上海市高院刑一庭吗?

刑庭内勤曲法官:对。

李劲松:您好,我是北京来的李劲松律师。

刑庭内勤曲法官:喂。

李劲松:喂,您好,我是北京来的李劲松律师,您是曲法官是吧?您好,我昨天跟咱们徐庭长约好,我说今天上午来跟他沟通一下,刚才我打他办公室的电话,好像没人接。

刑庭内勤曲法官:早晨在开庭。

李劲松:在开庭?

刑庭内勤曲法官:对。

李劲松:那瞿法官也跟他一起开庭去了?

刑庭内勤曲法官:对。

李劲松:那能不能看他什么时候回来,麻烦您帮我转告一下。

刑庭内勤曲法官:您下午再打电话来吧,好吧?

李劲松:下午再打电话来?

刑庭内勤曲法官:我不知道他们下午有没有案子讨论,好吧?

李劲松:好,那如果您看到他,就麻烦您帮转告一下,因为我昨天在电话里已经跟他说了,说今天过来,他也说了,如果我在上海的话,就见面沟通一下。

刑庭内勤曲法官:好的,好的。

李劲松:您就跟他说我现在是到了咱们楼下的安检门卫室这边,我就先出去,到附近找个地方住下来,他随时给我电话我就过来。

刑庭内勤曲法官:可以,可以。

李劲松:好的,好的,麻烦您了,谢谢。

证据八、20080918下午1410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刑庭董法官的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高院刑庭徐庭长吗?

刑庭董法官:不是,我是他同办公室的,他去检察院了。

李劲松:您贵姓?

刑庭董法官:我姓董。

李劲松:董法官您好,我是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麻烦您帮转告一下,我已到高院来找他,等他有空时回话,请他回来后尽快给我电话,晚上也没问题,我就住在高院附近。

刑庭董法官:好的。

李劲松:我的电话是13691124988,麻烦您记一下。

刑庭董法官:不用了,我这电话上有显示。

李劲松:好的,谢谢!

证据九、20080918下午1651左右李劲松律师与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管处监察室王警官的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请问是上海市公安局监察室吗?

监察室王警官:对。

李劲松:您好,我是北京来的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我来向您投诉一下,还是上海市看守所的。

我要投诉的是现在站在我身边的这个警官,他说他叫陈凌,他的警号是005602。

我们按照规定依照律师法拿着当事人的委托,拿着我们的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拿着我们的执业证和相关材料过来,要求会见一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杨佳,但是这个警官他说今天就是不会同意让我们会见杨佳,一副蛮不讲理、无赖的口气。

监察室王警官:不是的,不是这个意思,上次您也打过这个电话。

李劲松:对,您是王警官是吧,您好。

监察室王警官:这样,您上次不是给我打过投诉电话,之后,我想给您回话时,我看到您在我们处办公室会议室里坐着了。

李劲松:对。

监察室王警官:对吧,这是一个过程,您也知道了,他们给您答复了没有?

李劲松:没有。

监察室王警官:没有给您答复吗?

李劲松:没有。

监察室王警官:那您什么时候走的那天?您那天什么时候走的?

李劲松:我那天是快7点多走的。

监察室王警官:我后来想给您打个电话,一看是请加拨0,我加拨0也没打通,您是那个外地手机号。

李劲松:对,我是北京的。

监察室王警官:今天他们应该是事出有因吧。

李劲松:他们事出有因?我就很简单一个道理,让他把我的材料收下来,写个收条,之后看守所还是决定不让我们会见的话,就写一个不让会见的决定给我。

监察室王警官:就是,开始的时候,实际上现在杨佳是不是请您做律师了?

李劲松:是杨佳的爸。

监察室王警官:我还是那句话,上次好像在庭审的时候,报纸上都见了,杨佳说过不需要他父亲请的律师。

李劲松:这句话我也看到过,但是我刚才跟小陈警官我就这样说,我也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就是,当事人一开始的确是告诉家里人说,不用给自已请律师。因为,他或者是觉得对不起家里,或者是怕牵连家人给家人增加负担,或者是因为没钱,或者是,认为请了律师也没有什么用,才这样说。但是,他们这些想法,大多是会变化的。这种情况,我自己曾经也经历过很多次。有些犯罪嫌疑人,我代理二审去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一开始他确实对我说,自已不请律师了,反正请律师也肯定没用,不同意家里多花钱替他请律师,但之后,我跟他谈完之后,他又改变了原来的想法,最终决定还是,同意家人替他聘请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一开始说不想请律师,与律师见面与律师会见交谈完之后,又改变想法最终决定同意我做他的律师,这种事情经常会有。 而且,咱们看守所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看守所是个行政机关,它要做决定必须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监察室王警官:杨佳自己好像写出来不需要他爸帮他聘请律师的。

李劲松:我这些年也办了很多刑事案子,家属近亲属是都有权替他代请二审辩护律师的,中华全国律协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规范》及《律师法》里面,也写得很清楚,律师接受被告人的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后,律师必须履行职责,凭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和律师所专用介绍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须要在会见时得到被告人的确认。

就算杨佳真的曾经这样说过了,看守所现在也还是有义务安排我们会见。

因为,任可人随时都可以有自已的想法,不同时候的想法还可以完全不同,任何人的想法,都是他自已有权随时随意改变的。

而且,也根本没有法律规定说,在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曾经这样说过了这样的话,曾经有过这样的想法,看守所就可以此为理由,不安排律师和这个犯罪嫌疑人会见。

所以,看守所今天还这样做,是完全不合理,也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咱们行政机关是必须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作决定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必须于法有据。

监察室王警官:我们是刑事执法场所,不是行政机关。

李劲松:公安看守所是一个行政机关。

监察室王警官:我们按照编制是行政执法是吧,行政机关。但是它属于刑事执法,非常严肃的。

李劲松:不管怎么样,它都要依法办事啊,比如,他不让我们会见,他必须要拿出来法律依据来,说清楚自已是依据哪部法律哪部法规的第几条、第几款作出这个决定的。

监察室王警官:陈警官跟您怎么说的?

李劲松:他什么法律依据都拿不出来,他就是蛮不讲理,说我就是告诉您这样一个决定,之后就象哑巴一样什么话他都不回应了。

监察室王警官:那他也是按照他们的决定。

李劲松:那我现在就问他,我已经明确告诉他,他这个决定是一个涉嫌犯罪的,滥用职权的决定,他这个行为,我现在可以肯定的说,因为他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我刚才也说了,在其他案子上他这样无法无天地乱做决定可能还不构成犯罪,但在杨佳案子上,他这样无法无天地乱做决定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大的,严重动摇了整个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也严重的危害了咱们政法机关,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

监察室王警官:这个大道理我不太懂,您具体跟陈警官说说看,好吧,是什么原因不让您进去,我这里是机关,我也不太懂基层的业务,我只知道,好像是杨佳曾经说过,不需要,我也是从网上看到,不需要他父亲请的律师。

李劲松:那这样,王警官,麻烦您把我这个要求转告给咱们张学兵局长。

监察室王警官:我不是局里的,我只是这里监管处的监察室。

李劲松:监管处的监察室?

监察室王警官:对,不是上海市公安局监察室,好吧,李律师,不好意思,我们在这个机关里面基层业务也不太懂,我只知道是这个样子。

李劲松:行,那就不为难您了。

监察室王警官:不好意思,好吧,今天法律方面的事情,我也是七不懂,八不懂。我只是报纸上看到说。

李劲松:法律上我可以肯定他们这个行为是违法行为。

监察室王警官:是吧,那您也可以跟他说说,他有什么理由?

李劲松:他的理由,是一个百分之百违法的理由,这个我可以肯定。

监察室王警官:是吗,百分之百违法?您不能说您说违法就违法吧。

李劲松:这点,我相信我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而且,我可以肯定,他这个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而且已经涉嫌犯罪了。我现在,就想落实主要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他,还是他后面还有人,但他就是不肯告诉我,是谁做出的这个涉嫌犯罪的决定。

监察室王警官:是吧,好的,那我们也没办法了,真的不好意思。

李劲松:好的,行。

监察室王警官:好吧,我们在机关对业务知识一点都不懂,您去问问陈警官,他到底是怎么决定的,好吧,就这样。

证据十、20080918下午1712左右李劲松律师与上海市看守所005564警官的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这是我的会见公函材料等手续,麻烦您转交给您们所长,明天我等您们的最终决定,我不管您想要还是不想要它,把它转交给所长,这是您的责任。

看守所005564警官:不,我没办法转,您把它拿回去,好不好。

李劲松:转不转交给所长是您的事,反正,它是交给上海市看守所的,不是交给005564您个人的。我是要求上海市看守所依法处理这些律师会见材料。

这些会见材料我不是交给您私人的,您无权拒收,律师所公函上,已清楚写明了致送的收件单位是上海市看守所,把这份公函及相关会见材料交送至上海市看守所,是我的律师工作职责,上海市看守所如何处理这些律师会见材料,是上海市看守所的事,但无论如何,我不会也无权把律师所致送给上海市看守所的公函等会见材料带回律师所去。

005564,您是不是非要我报110才肯让我走?

证据十一、20080918下午1728左右李劲松律师与上海110报警投诉台的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上海市公安局110报警台吗?

上海110报警台:对,没错。

李劲松:您好,我是北京来的律师,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

上海110报警台:您好。

李劲松:我要向您报个案,就是我今天下午到上海市看守所去要去会见一个被告人,我们会见的时候,都会有一个盖了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一个给看守所的一个公函,那看守所一个工作人员就把我这个公函都扔到地下了。就是他把我盖了公章的公函这些会见材料,都扔到地下了,我希望说,有没有谁能过来纠正他这种行为?

上海110报警台:也就是说,他这样的行为应该算是不礼貌,对吗?那我想问一下,他这个工作人员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的?他是属于我们民警还是属于?

李劲松:民警,它有一个专门就是说,来看守所会见的律师都要交材料交给他,收材料的那个人。

上海110报警台:他是民警是吗?

李劲松:民警,对。他的警号是0005564。

上海110报警台:他有警号,那这样,先生,您听我讲,他是什么地方的狱警啊?

李劲松:他是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110报警台:上海市看守所。您这样,电话不要挂,我帮您转接到我们120投诉台,好吗?

李劲松:好的。

上海110报警台:但是我,因为我不是非常清楚,狱警是不是属于我们这个编组,先帮您转过去,那您再咨询一下,我不是说,他们就会直接受理。

李劲松:好的,麻烦您了,谢谢。

上海110报警台:我帮您转接,请稍等一下。

李劲松:喂,您好。

上海110报警台:喂,先生,不好意思,我不知道,我们在转接上有点问题,我的电话我转接过去了,没把您的电话转过去,再转一次好吗?我帮您问过了,是他们受理的。

李劲松:好的。

上海110报警台:不好意思,您千万不要挂。

李劲松:喂,您好,请问是110的投诉台吗?

上海110投诉台:我是110的投诉台。

李劲松:您贵姓啊?姓李?您好,咱们本家,我是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我今天下午,就是到上海看守所会见一个被告人,律师会见被告人,看守所里面有几个警官是专门负责接待律师,收取审核律师这些会见材料的。我们单位开了一个会见公函,公函抬头的致送单位就是上海市看守所。

我把这份公函和会见材料按规定交给他审核,这份公函和会见材料就按规定放在他的办公台上后,他不收,还非得要我拿回去带走,我不肯把它带走,他就不让我走。最后,他还把我这个公函扔到地下去了。我认为,他这种行为,是一个,对我们那个执业行为是一种污辱,我希望,就是咱们能够对他这种行为,能够进行一个查处,最起码,要他向我赔礼道歉。

现在可能我的这个公函都还是被他扔在地下,他还没把它捡起来,我现在就还在看守所门口。

上海110投诉台:您现在在哪里?

李劲松:我在看守所门口。因为我这个公函是单位盖了公章的,抬头就是给上海市看守所的,他作为一个工作人员,作为一个警官,他是没权力这样,把我们这个公函扔地下去。那是对人的一个最起码的不尊重啊!我准备明天要离开上海。

上海110投诉台:明天要离开上海。

李劲松:能不能,有没有,咱们有没有督察,或者,110派个人来现场处理一下,因为,他刚才还有几分钟限制我的行动自由不让我走。

上海110投诉台:那是不可能有现场处理的呀?

李劲松:我刚才那个材料给了他之后,他非得要我把材料带回去,堵在门口挡住我,否则就不让我走。

上海110投诉台:您这个我看一下。

李劲松:麻烦您了。

上海110投诉台:您好,我给您个电话吧。

李劲松:是公安局总机呀?

上海110投诉台:是公安局总机,您记一下,要总机直接转监管处总值班领导处理。

证据十二、20080919上午0822左右与高法总机的对话

高法总机:您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拨分机号,查号请拨0。

李劲松律师:麻烦您转一下刑一庭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转一下徐伟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您再转一下瞿奇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证据十三、20080919上午1043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门卫及总机的对话

高院门卫:找瞿奇?刚才我还见到他在院里。

李劲松:刚刚还在这边?但刚才我打瞿奇办公室一直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您再转一下刑一庭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再转一下徐伟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您再转一下瞿奇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那麻烦您帮我转一下纪检监督。

高院总机:纪检监督,找谁?

李劲松:找今天值班的。

高院总机:找哪个人?

李劲松:今天值班领导。

高院总机:他叫什么名字啊?

李劲松:就纪检组主任办公室吧。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也没人接?

高院总机:一会儿再打吧。

李劲松:要么,麻烦您再转一下刑一庭办公室。

高院总机:刑一庭?

李劲松:对。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您好,还是没人接是吧?

高院总机:是的。

李劲松:行,那谢谢了。

证据十四、20080919上午1126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总机及应勇院长办公室宋法官的对话

李劲松:您好,麻烦您帮我转一下刑庭办公室。喂,您好。

高院总机:电话没人接。

李劲松:这个办公室今天一个上午都没人接电话?

高院总机:是啊。

李劲松:为什么一个上午都没人接电话。

高院总机:我不清楚。

李劲松:麻烦您再转徐伟庭长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您转瞿奇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那这样的话,还是麻烦您帮我转一下,咱们纪检组的主任办公室吧。

高院总机:您哪里?

李劲松:我还是刚才打电话的北京的律师李劲松。

高院总机:纪检组?

李劲松:对。

高院总机:纪检组您找谁呢?

李劲松:找纪检组主任,咱们办公室不能这么半天都没人上班,都没人管。

高院总机:电话没人接。

李劲松:也没人接。再麻烦您帮我转一下瞿奇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还是没人接。那要不,麻烦您帮我转到咱们应勇院长办公室吧。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喂。

李劲松:喂,您好,请问是上海高院应勇院长办公室吗?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这里是应勇院长办公室,有什么事情吗?

李劲松: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我想向您反映一件事。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这样好不好,如果您是反映案件的事情,请到信访办反映,如果您反映关于法官有什么纪律的问题,您打电话到纪检组反映好不好,我们这里不接待当事人电话。

李劲松:我知道,我这是由于一个特殊原因,就是说纪委纪检办公室的电话我都打了打不通。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我们这里有规定,不接待当事人电话,您跟我反映,我也没有办法。

李劲松:那这样吧,我希望您能跟应院长反映一下子。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我给您解释过了。

李劲松:不是,我还给应院长直接寄过一封信,我问他收到没有?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如果给应院长寄过一封信,他看过之后呢,会转给相关部门处理的,他们会给您答复的。如果您要查它的信件到哪儿的话,也是请您到信访办去查,因为信件都在信访办登记。

李劲松:我直接寄给应院长的。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对啊,领导看完之后,他会转给有关相关部门处理的,但是我们有登记的,基本上登记的都是在信访办它们里面登记的,您最好去信访办查。好不好?我给您个电话64840920。

李劲松:64840920,好的。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您打电话给这边,这是信访办的总机电话。

李劲松:好的,另外,我打通咱们办公室一次电话也为不容易,麻烦您能听我说一下,我是从北京过来。我要反映的不只是当事人的事情,这是影响到咱整个法院的形象的事情,不只是我个人的事情。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我知道,您跟有关部门反映去。

李劲松:您现在也是院长办公室啊,您也有这个义务向院长反映啊,这牵涉到咱们整个院里的形象的问题。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我没有这个权力去反映,我是有规定的,当事人的问题不得反映的。

李劲松:不是当事人的问题,我现在要说的是影响咱们整个法院形象、影响院长形象的问题。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您有什么事情这样好不好您打电话给信访办。

李劲松:不是,我希望您能耐心一点,我现在要向院长投诉反映的事情很紧急,对咱们法院的影响也很不好。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您有什么事情打电话去信访办反映好吧?我们规定是他们管的。

李劲松:您贵姓?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那就这样好不好?

李劲松:您贵姓?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我姓宋。

李劲松:您姓宋,是吧?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对,就这样。

证据十五、20080919下午1342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总机的对话

高院总机:您好,高院。

李劲松:您好,上海市高院吗?

高院总机:对。

李劲松:麻烦您帮我转一下刑一庭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没人接啊,麻烦您转徐伟庭长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也没人接,那再麻烦您帮转一下瞿奇法官的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那他们的电话怎么会一直都没人接呢?

高院总机:不知道。

李劲松:今天一个上午我都在打他们的电话。

高院总机:不清楚。

李劲松:那有没有办法转到哪个地方去问清楚。

高院总机:没办法,我也不晓得他们人在哪里。

李劲松:没办法?

高院总机:您一会儿再打吧。

李劲松:好的,谢谢。

证据十六、20080919下午1353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总机的对话

高院总机:您好,高院。

李劲松:您好,高院,麻烦您再帮我转一下徐伟庭长办公室的电话。

高院总机:徐伟啊?

李劲松:对。

高院总机:没人接啊。

李劲松:喂,您好。

高院总机:没有人接。

李劲松:没有人接,那麻烦您再转一下刑一庭办公室。

证据十七、20080919下午1355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总机的对话

高院总机:您好,高院。

李劲松:您好,麻烦您帮我转一下刑一庭办公室,刚才怎么没转完电话就断了呢?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没人接,刑一庭办公室不应该没人接啊,都是上班时候,现在才下午两点钟。

高院总机:我们不知道的。

李劲松:那现在麻烦您转一下刑庭内勤曲法官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喂,还没人接?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您转一下信访办。

高院总机:信访办64511123。

李劲松:您这边转不过去是吧?

高院总机:对。

李劲松:是打哪个电话?

高院总机:64511123。

李劲松:您稍等一下,64511123是吧?好的,谢谢。

证据十八、20080919下午1416左右李劲松律师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一个非常正直很有良知正气的好法官的第一次信访投诉对话

李劲松律师:您好,高院信访办吗?我是北京来的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您贵姓呢?

高院信访办83号:您好,我工号83号。

李劲松律师:那这样,有件事,很紧急的,可能要麻烦您一下。

就是说,前天的时候,咱们高院刑一庭的徐伟庭长,我们通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我们就说好了,说昨天上午,我就会过上海高院来,过来之后,就跟他联系,面谈一下,杨佳案子的辩护工作,那些手续审查阅卷的工作。

那我昨天过来之后,就一直,等到今天,就是说,等了他两天,都没见到他。

昨天上午一来的时候,我到了高院之后,就打了他的电话,也打了刑一庭内勤的电话,也告诉内勤请她帮忙转告一下徐庭长,说不管白天还是晚上,或者什么时候他有空就让他给我电话,我就随时过来跟他面谈。

那之后,下午去高院,他办公室另外一个姓董的法官,也接了电话,我告诉了他,也请他转告一下,但一直等到现在都没回音。

今天上午,等了一个上午,去了高院两三次。那今天下午,刚才又去了,都是,他们整个刑一庭的电话,都打不通没人接,那这样的话,我也给咱们院长办公室通了一个电话,一个姓宋的,可能是院长助理,就说具体的事要先跟您这边联系反映,他不直接受理,得先由您这边接待,之后反映给院长。

高院信访办83号:我这里反映给院长?

李劲松律师:对。

高院信访办83号:您现在,有当事人、有主审法官、有审判长,您自己和他联系。您现在,拿着您的委托书,您到那个高院去,和他们,找法官阅卷,有理由,就可以了嘛!

李劲松律师:就是办找法官阅卷这件事,但我到了高院,等了两天,都见不到承办法官,也见不到审判长。

高院信访办83号:那是不对的。

李劲松律师:那现在就是,这个问题,该怎么办,该怎么解决?

高院信访办83号:找院长呀。您到肇家滨路去找院长。我们这,因为是信访办,在柳州路。

李劲松律师:我现在就是在肇家滨路这里,肇家滨路这里院长办公室,有个姓宋的助理,他就说要让我打您这个电话。

高院信访办83号:不行的,我们这里是柳州路,和肇家滨路相隔很远,您已经到了肇家滨路了,您就去找刑一庭的,这个主审法官,姓瞿,瞿奇,审判长姓徐,徐伟。

李劲松律师:他们两个我都找了。

高院信访办83号:都找了?

李劲松律师:打他们办公室的电话,都没人接,传达室这边说也没办法。

高院信访办83号:您身上有身份证,律师证有吗?

李劲松律师:对,有。

高院信访办83号:您上去找一下,找他们这个,找庭长也可以,找我们法院刑一庭的庭长。您这,大老远,从北京过来,他们接待都不接待,这简直不象话嘛!这太过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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