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老外"肇事未处理完毕前限制出境

中国公安部2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指出,明(2009)年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 出境。此次发布的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 的权益。

《香港文汇报》引述中通社报导,这一新发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共11章87条,自2009年 1 月 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中国 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 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享有外 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 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 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新规定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 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对于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 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 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 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领导责任。

该规定还对交通事故报警、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 证据的提取和保全、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交通事 故责任覆核、交警执法监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更加 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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