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荒竟如此严重:每周两天“法定”停电

近一个月来,根据电力部门的"通知",每周两天"法定"停电,其他时间随时停电,没有任何解释,更没有时间表。这期间,老百姓电器不能用,电视不能看,电话打不通,网络上不了,好像我们正在慢慢回到石器时代。



不明白百姓用户和供电部门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否属于供需合同关系,不知道单方面宣布"停止供电"是否合法,但是,因为停电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是否该由供电部门赔偿?

老百姓看有线电视、上宽带网,费用是按年收取的,打电话,特别是小灵通,是有月租费的,因为停电造成一半时间不能使用,这部分费用该由谁来赔偿?

暂且不说影响百姓生活、影响经济利益,咱也讲一点政治:奥运即至,政府提倡"坐在家里看奥运。"百姓理解,不出门添乱,可是家里停电,你叫我们坐在家里看什么啊?

那位"王副主席"的著名"爱国诗"--"纵做鬼也幸福": "只盼坟前有屏幕,看奥运,同欢呼。"--人都没得电看电视,还能顾得上鬼吗?

因此,是否应该起诉供电部门:

第一,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有线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小灵通月租费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因为不能看电视,不能上网,不能通电话造成的精神损失。

第三,要求赔偿看奥运损失:中国申奥成功后准备了整整7年,花了纳税人几千亿银子,好不容易自家门口办这头一回的奥运,绝大多数老百姓不能亲眼看到,如果连在电视里都不能看到,供电部门该怎么赔?

起诉供电部门,我们的"人民法院"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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