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冠冕堂皇的主张,其实并未正确掌握到社会责任的要点。近年我有机会参加企业伦理教学与个案报告评审,发现台湾若干商管学院的老师,虽然在大学教企业伦理,应该是专家,但对企业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并不是很了解;他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张往往不是太少,而是太多。所以我想在这篇短文中澄清一些基本概念。
一般人甚至若干专家谈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误解是忘记经济学第一课:企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一个慈善单位;企业的社会功能(social function)是创造市场价值或经济价值,也就是可以在市场上卖出价钱的货物或劳务,创造价值是企业对社会基本的贡献。企业不是捐钱、行善、做好事才对社会有贡献。
企业家雇用生产因素,包括劳动、资本与土地,形成企业,从事价值创造的活动,也就是生产,以所生产的货物或劳务满足社会的需要,需要的满足产生效用,效用产生价值(value);一切价值来自内心的欲望,欲望追求满足成为需要。在古典经济学派的理论中,资本是过去劳动成果的累积,土地不包含在价值之中,所以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来源,这是从供给面看生产。亚当.史密斯的《国富论》第一章,开宗明义就说,一国的财富源自该国劳动的年产值。所以劳动增加与劳动生产力提高是年产值增加的来源,也就是经济成长的来源。
司马迁引《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匮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虞是矿业。农业生产粮食,工业生产器物,商业流通财货,矿业开辟矿藏,我们生活所需的万物都靠农工商矿各种企业生产供应,生产多则富有,生产少则贫乏,这就是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中外的道理都一样。
企业创造了市场价值,支付生产因素的报酬,员工得到工资,资本主得到利息,地主得到租金,原材料供应商得到价款,剩下来是给股东的利润。如果员工、资本主、地主、供应商都得到公平的待遇,则利润率高低反映生产效率或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大小。社会机制如能使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使用效率最高的企业,则社会全体得到的产值最大,即"原大则饶,原小则鲜"。如果某一种生产因素或供应商得到的报酬偏低,则不但不公平,而且扭曲了利润反映效率的功能。所以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使生产活动中任何利害关系者都得到公平的待遇,而不是施舍行善。
讨论CSR另外一个常见的误解是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傅利曼的CSR理论当作"股票所有者学说"(stockholders theory),认为是不合理的学说,只有"利害关系者学说"(stakeholders theory)才是正确的理论。我常看到学者专家引用傅利曼说:"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最大的利润",或者"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其实这只是傅利曼整句话的一部分,全文是:"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在游戏规则的范围内善用其资源,参与意在增加利润的活动,亦即参加公开与自由竞争,不作虚假与欺骗。"所以傅利曼所说的为股东赚钱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是公平对待所有利害关系者。如何才能做到公平?傅利曼对抽象的伦理不是很有信心,他和史密斯一样,宁愿依靠市场公平竞争,只要不欺骗、不作假,就可达到公平,让利润真实反映效率。
对CSR另外一个常见的误解,就是未能区别企业和企业家。企业用的是股东的钱,企业家用的是自己的钱,前者必须照顾到对股东的公平,后者则是自由支配。我看到有人将"股神"巴菲特和"微软"比尔.盖兹数以百亿美元计的公益捐赠,当作CSR的表现,忘记他们是捐出自己的钱而不是公司的钱。我自己也常引用陶朱公范蠡和卡内基(Andrew Carnegie),陶朱公是独资,卡内基也是捐自己的钱。
当然,讲CSR最常看到的误解是以为CSR就是捐钱、做善事,这是今年1月19日《经济学人》的专题报导所说第一层的CSR,是对CSR最原始的认识。企业如果只开支票捐钱,可能根本没顾到CSR。
(作者是台湾大学名誉教授、元智大学名誉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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