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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建会员陈友仁筹办人权委员会遭劳教

 2007-12-09 01:0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12月8日下午17时,福建省南平市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陈友仁先生之子陈继旋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您好,我是福建南平的陈继旋,我的父亲陈友仁因为几十年如一日的参与维权行动,得罪权贵,被判处劳教壹年陆个月,还予法制宣传日公开拿来当做典型。

陈友仁劳教通知书

我们随即采访了陈继旋先生,他告诉我们:我父亲被劳教前,还是民主党派人士,在被劳教时候就开除了。

据悉,陈友仁先生打算筹办南平市人权委员会,要求公开竞选市长,还公民人权,依法治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又被南平市公安机关以未经注册的社会团体进行活动为由拘留14日,出狱后其仍然奔走在维权的第一线,先后为刘立勤一家二百余口申请落实政策、刘志诚一家申请市政府归还房屋、任建平申请见义勇为案提供法律援助,并于2006年11月2日在南平市九峰索桥下河面救助一名跳河男子而被评为见义勇为,声名一下子在南平风声鹤唳,成为南平市党政机关最招人恨的三名人士中排名第一的维权人士,一直遭到打压。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强烈谴责福建当局迫害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陈友仁先生的违法举动,并将继续关注事态的最新进展。


情况介绍

我的父亲陈友仁是民主建国会福建省南平市委会一名前会员,在他呱呱落地时,他的父亲也就是我的爷爷就因为在土改中被评为工商业者身份,但所有土地却被不法占有,最后不堪忍受土改的的打压而被逼上吊自杀身亡,其后由我的奶奶靠当教师的微薄收入独立拉扯我的父亲、我的姑姑、我的伯父成长,而在我父亲14岁初小毕业的时候,,由于家庭负担过重,其不得不放弃学业而外出学习木工手艺,贴补一家生计,供我的伯父念中专,其后我的父亲卖过咸鱼,也当过工人,独立承包过公司,管过基建。

1996年其与两位合伙人与南平市电影院协商共同搭建而成的可使用十年(自1996年起至2007年止)的房屋使用权出让,由我父亲就受让三分之一的股权,承包了二间店面出租给他人用以补贴家庭生活,一家人倒也其乐融融,三代人共享天伦之乐,其后我的父亲光荣的参加了民主建国会福建省南平市委会,成为一名会员,其不刻不敢忘怀参政议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998年其受福建省南平市财委的委托以民主党派成员的身份参与南平市食品公司协助屠宰场基建工作期间,发现建设方在建设时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的问题,有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向有关部门做了举报,但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但对此事不管不问,却为豆腐渣工程充当保护伞,在工程主体建设完工之后,掩盖事实真相,窜改工程设计资料,用断章取义的办法,包庇其钢筋笼长度不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的问题。相反却对我父亲进行打击报复,将我父亲调离建设工地现场,并扣发工资。

1999年,其又通过民主党派的身份,经依法复议,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发布南政复决〔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由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我奶奶的房产给予落实归还处理,关由南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南政法〔1999〕7号文公告认为应当对我的奶奶的房产给予落实归还处理,否则就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实事求是的,但时至今日一直未予执行。

于是我的父亲鬼使神差般的走入的一条维权之道,期间经过十余年的辛酸历程,遭到过打压,被判过拘留,并一直走到今天。直至被处以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身陷囫圄,抛下我的奶奶、我的母亲还有我,独自在南平市劳教所度过壹年陆个月的铁窗生涯。其中过程,请听我诿诿道来。

2004 年南平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对南平市电影院一带进行无条件无偿拆迁中,我的父亲义无反顾的担任四十余户的业主代表以公开信的形式致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及省市各大领导,要求对这四十余户业主给予正当合理的补偿(搬迁费,宽限期及临时安置点)时,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紫云派出所处以治安警告处分。

2005年,我父亲通过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得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曾经发布公告以南政法〔2001〕4号文对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2000年请求报告进行批复,认为只需对陈美珪的房屋按每平方米350元的标准落实既算为对南政复决〔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中决定对陈美珪的房产给予落实归还处理的最终解决方式,于是就前往南平市人民政府二十楼找南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陈桦(现任福建省委常委),打算以民主党派的身份向其提出诉求,恳求其依法查处此事,还公民正当权利,却再一次被南平市的公安机关带走,并被打的头破血流。为了掩盖事实,我的父亲被判处拘留15 日,直到额头上的伤好的差不多了才被放出。

但我的父亲并未就此沮丧,仍然义无反顾的继续维权生涯,同年,民主建国会南平市委会发布公告称召开会议公选主委,但实际上却早已内定,选出的主委未经大会过半数同意,我的父亲再次联名以《亵渎民主的统战》为名,向中央和福建省的民主建国会反映此事,遭到报复,被民主建国会南平市委会开除会员身份。

于是我父亲打算筹办南平市人权委员会,要求公开竞选市长,还公民人权,依法治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又被南平市公安机关以未经注册的社会团体进行活动为由拘留14日,出狱后其仍然奔走在维权的第一线,先后为刘立勤一家二百余口申请落实政策、刘志诚一家申请市政府归还房屋、任建平申请见义勇为案提供法律援助,并于2006年11月2日在南平市九峰索桥下河面救助一名跳河男子而被评为见义勇为,声名一下子在南平风声鹤唳,成为南平市党政机关最招人恨的三名人士中排名第一的维权人士,一直遭到打压。

2007年4月1日其在早起游泳晨练时在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大鑫服装城附近见到一男子(据原告的当时的记忆该人形象与背景都与李志伟相似,并且其后延平分局干警罗伙金在跑步路过此地时视该情况如无物时,故让原告加深了印象)抢夺一名妇女的手提包,在拨打了110 报警电话,而110民警长时间没有到场制止,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干警罗伙金跑步路过此地时也没有履行其警察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出手相助,保护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并将所保护的财产转交给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根据记忆对目击的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如实的陈述。也依法申请被评为见义勇为,但南平市公安机关发布 2007001号见义勇为确认结果通知书,决定对我父亲的行为不确认是见义勇为。

同年召开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大会时,南平市公安机关视我父亲见义勇为的事实于不顾,对我父亲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表彰。

但11 月21日16时许,我的父亲打算重新以见义勇为英雄再向南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要求依法落实南政复决〔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时,遭到南平市信访局局长(原延平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向东等人的阻扰。在纠缠过程致使我的父亲上衣被人撕破,左胸口遭至殴打的情况下拨打110报警电话无果后,反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紫云派出所带走,以我的父亲无故殴打毛向东一巴掌为由决定行政拘留九天,并罚款二百元,在拘留即将执行完毕之前,南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根据1957年8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1979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我的父亲处以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的处罚,并在我们提起行政诉讼后,审判尚未开始前,通过南平市电视台以民愤极大,由南平市公安机关法制科科长出面声称我的父亲被处以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的事,是让南平市人民为之振奋,是铁证如山为由,对南平市的人民进行虚假的法制宣传。使我们家一下子似乎被人孤立起来,极为无助。这时有据说手眼通天的能够帮助我们对我的父亲进行精神病鉴定,说赶紧鉴定,鉴定完你的父亲就能被放出来了,但是你们家属要保证我的父亲不再犯事,如若再栽在公安机关的手里,就送往精神病医院。在劳教所,还不一定敢对你的父亲下毒手,到了精神病医院就很难说了,即使对你的父亲下毒手,也可以用你父亲的精神病为由不承担责任。


下面是我以我父亲的名义代写的起诉状,希望你们能够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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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友仁,男,1950年6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91号404室。
被告:南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明接 职务:主任
地址:南平市公安局七楼
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南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的南教字〔2007〕第14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劳动教养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南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2007年4月3日,原告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反映,2007年4月1日5时许,李志伟在延平区滨江中路大鑫服装城附近抢一位妇女的手提包,企图使李志伟受到刑事追究;及同年11月21日16时许,原告在南平市人民政府门口向毛向东反映问题时殴打了毛向东一巴掌"为由,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给予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

1、《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系1957年8月、1979年12月国务院所颁布。1980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第一条第二款更是明确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列入需要稍加修改、补充的领域。1982 年1月国务院关于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将需要给予收容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其中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对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才能给予劳动教养。"2002年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依据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告不属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之类,不得作为劳动教养依据。因而,劳动教养决定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案原告并无《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予劳动教养的法定情形。

3、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原则,被告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出台后仍然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对原告进行处罚,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不当。且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原告在受到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后再处罚期限将满临近放出前送至劳动教养于法无据。

二、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1、原告所述事实存在,并未隐瞒或虚构。原告于2004年4月1日5时许在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大鑫服装城附近见到一男子(据原告的当时的记忆该人形象与背景都与李志伟相似,并且其后罗伙金在跑步路过此地也视若无睹时,使原告加深了印象)抢夺一名妇女的手提包。原告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长时间未到场制止,罗伙金亦未履行其协助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事后,原告将其后将所保护的财产转交给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并根据目击的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如实的陈述。

2、原告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没有过错。原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确认见义勇为,事后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以2007001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通知书告知原告,认为本原告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因此决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确认,原告不服向南平市公安局申请覆核,该案现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对原告下发的2007001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通知书的事实也证明原告没有诬陷的事实存在,并且原告在没有"明显知道自己在捏造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报警受理,不存在有意诬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更何况该案是在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而是直接对原告处以劳动教养的。因此原告主观上没有诬陷李志伟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犯"李志伟的人身权利",且证人罗伙金身为警务人员在原告主动制止暴力事件后将所保护的财物移送给其,其却不依法接受并在事后以证人的身份指证原告涉及诬陷的事实,依法是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据以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使用。

3、认定被告有诬陷违法行为的事实未查清。原告根据自己的记忆对所见到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做了陈述,具体的事实与情节是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后才能做出具体决策的,具体原告的记忆是否有误也是需要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予以证实的。原告保护了公民的财产并依法交给公安机关寻找失主也是事实上存在的,当然不排除原告由于当时的场面混乱由此导致的记忆失误。而南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原告诬告陷害的事实发生在今年的4月份,如果原告涉嫌诬告陷害,恐怕早就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而时隔近半年之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的、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而如果南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称属实,那么意味着南平市公安机关居然耗费了八个月时间方才认定原告涉及诬告陷害,并且至今也没能找到当时的参与抢夺人员的情况下,仅凭罗伙金一人的证词和辩认照片就认定原告涉嫌诬陷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4、认定被告有殴打他人的事实亦不清。同年11月21日16时许,原告系在向南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要求依法落实南政复决〔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时,遭到毛向东等人的阻扰,并致使原告上衣被人撕破,左胸口遭至殴打的情况下拨打110报警电话无果后,反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紫云派出所带走,以原告无故殴打毛向东一巴掌为由决定行政拘留九天,而被告南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原告的违法事实有朱秀英、吕莉、李嘉兴、高锦权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更属杜撰,原告与毛向东等人平日无冤,近日无仇,而且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原告的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业已依照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现在正处于落实状态中,原告不存在向南平市信访局反映事实的根据和理由,更不可能无故殴打毛向东一巴掌,而且如果原告是出于义愤又或是激情违法,又怎么会只打一巴掌哩。更何况,依照南平市信访局局长办公室的设置,如果南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认定的情况属实,那原告殴打毛向东一巴掌所耗时间应该不会超过一个正常人的反应时间,最少具有起身,挥舞等准备动作,而如果当时朱秀英、吕莉、李嘉兴、高锦权等人能够在场证实,其为什么没有抓住这些情况及时制止,而且正常人的记忆其实并没有我们所相信的那么准确和持久,遗忘以及记忆出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实,有太多的因素会干扰和污染我们储存的信息,真相往往是在记忆的褪色和扭曲中悄然失去,而上述朱秀英、吕莉、李嘉兴、高锦权等人的证言也未必就那么可靠。

三、劳动教养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1、对原告行为的行政拘留仍有法律效力时,又处以劳动教养,违法法定程序。南平市延平区公安机关已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告适用了行政拘留处罚,认定原告行为系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意味着认定原告的行为并未达到劳教的程度。因此在行政拘留决定仍有法律效力时,对原告行为作出不同的认定,并对原告再施以劳动教养,违反法定程序。

2、被告未履行公安部2002年《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规定的法定程序。如果说原告有无故殴打他的事实,那其行为依照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以延公决字〔2007〕第24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得到了制裁,更何况在原告连依法享有的申请听证权、陈述权、暂缓执行权都被剥夺的情况下,其的合法权益又怎么会得到保护,而在连正常的权益都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又怎么会有公正可言。在本案中,被告南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在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已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原告进行了拘留九天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之后,即将执行完毕之前将原告移送劳动教养,违反了公安部 2002《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及公安部公复〔2006〕1号批复的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被告南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作出的南教字〔2007〕第14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或变更。


此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友仁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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