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政治”虽然比“强人政治”是一个进步,但是它依然面临在非民主政体前提下属于无解的合法性问题。德国之声记者潇阳认为,无论五年后是席近平抑或是李克强从胡锦涛手中接棒,都不能改变中共面临的根本问题,也不能带来解决这些问题的新解。后胡锦涛时代,除了推动实质的公民权,中共最高层领导精英的政治选择与个人发挥空间已经很小。
中共的合法性难题
相对于建立在普世人权价值观基础上的自由民主政体,中共的一党专制始终处于道德与法理上的弱势辩护地位。中共的合法性来源实际上并不合法,即缺乏法律根据,就像著名的2006年3月北京“西山会议”上自由派法学家贺卫方天真地发现,原来中共甚至“没有注册登记”过,因此从法律角度看是个“非法组织”。
普遍认为,中共的权力垄断来源于宪法,称“四项基本原则”被写进了宪法,“坚持共产党领导”因而至少有了宪法依据,且不管这部宪法本身是否在法理上有多少缺陷。实际上,中国宪法2004年最后的修订版本中并没有将“四项基本原则”原封不动搬进宪法,而只是间接地认可了中共的实际领导地位。
至少在这一最新版本中,中国的宪法回避了中国共产党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只是间接地从共产党意识形态化的历史书写方式阐述了中共垄断权力的历史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来源于一场革命,而这场革命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打江山者坐江山,这便是中共垄断权力的宪法逻辑。
在领导革命的使命已经结束、意识形态已经对社会生活和相当程度上对政治生活失去操控意义的时代,支撑中共的合法性这“一个中心”问题实际上只有“两个基本点”:对意识形态的垄断性解释权和营造事实合法性。“邓小平思想”也好,“三个代表”也好,还是“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三种提法实际上都是可以互相循环推导和替代的,本质上并无新意,其精髓便是带有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的对意识形态的灵活解释,而要想保证有一个如此弹性的解释空间,不垄断解释权本身就无法做到。例如,当今中国,宪法上规定国有经济是主体,实际上私营经济和私有化了的国营经济才是中国的经济主导;宪法上说权力来自人民,实际上权力来自政治精英。而这些公然的宪法理想与宪法现实之间的“打左灯向右转”式的矛盾除了引起“毛派”在网上发泄怒火,并不会引起社会的不安。
中国实际上有两个宪法,宪法本身和中共党章,二者交相印证,互相提供根据。这种现象如果非要有个形象的比较,那么它就有点像在一场游戏中,参与的一方本身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裁判和仲裁委员会。The winner make it all, and the winner take it all. 显然,这样的对待游戏的游戏态度本身就是一场游戏,缺乏与自由民主政体争辩的逻辑与道德力量。
因此大可不必认真看待十七大上是否将胡氏“和谐社会”观写进党章,因为“事实的合法性”才是对中共来说更为重要的。事实的合法性便是:中国的经济自中共实行改革开放政策30年以来基本上都是持续高速增长,国力增强,大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保持和营造这一事实的合法性,是中共第四代领导人之后的根本问题,这与谁进政治局常委谁当总书记无关。
未来中共高峰领导人的模式
任何对未来的预测都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上的。这里的假设是至少在中期内,中国依然是中共一党领导,不出现多党制的民主政体。在这一假设内,中共(十七大)选拔未来最高层领导人候选人时设定的政治轮廓大致可辨。
他必须是政治上可靠的:太左和太右对于中共来说都是风险。他必须是非左非右的-以保持政治稳定为目标的的实用主义者。
他必须是强有力的领导人:他必须具有统帅、摆平和整合中央精英领导集团内部派别矛盾的潜质。他必须保证中央权力对基层吏治的腐败趋势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他必须是稳健和有胆识的:中国的“和平崛起”是在充满风险和变数的全球化时代进行的和不可逆的,因此他一方面要主政稳健,一方面要有战略眼光,即作出的政治决策要符合“科学的发展观”。
任何一个未来的中共领袖,他都有两个硬性指标:在中国内部建设“和谐社会”和国际上提升和巩固大国地位。这个“和谐社会”要防止社会因贫富两极分化(这也是一个社会财富的控制与再分配问题)而骚乱,而“大国地位”的基本要求是能保持领土完整,至少具备消极的军事防御能力,在国际政治上扮演一个“极”别的重要角色。实现这两个硬性指标的前提是经济的稳定增长,而稳定持久的“经济建设”又离不开政治上的稳定。只有实现这两项指标,中共才能在不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前提下维持政权的“事实合法性”。
迄今,经济的增长和经济增长带来的大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改善是中共合法性的唯一来源,但是经济增长的周期性和全球化时代经济增长风险因素的增加、不可预测和难以操控使得领导精英不得不面临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假如经济停滞甚至衰退和增长不能保持可持续性,中共则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从而有失去合法性的危险。因此,除了资历(如党龄,学历,执政经验)、派系族谱和政绩,“危机管理”的意识与能力也是中共选拔未来领导人的一个重要考量。
一旦“事实合法性”不存在了,中国就不可避免地要吞食实用主义政治的苦果。在规则制定者和仲裁者的权威丧失殆尽以后,各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游戏就不再有规则可循,后果可想而知。
为了避免“事实合法性”失灵后中国社会的灾难性失控,中共在维持一党制前提下能做的,只能是利用“和平的发展机会”,在社会尚可控制的稳定时代,大力推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在意识形态失灵的实用主义政治下,道德建设的努力很难有效果,即使是中共想重拾传统的儒家思想,也不可能在以基本人权的自由主义道德(个人自主、价值多元、宽容)以外找到新的足以整合社会的道德源泉。
这里的法制不是“法治”-不是传统“法家”的乱世用重刑的以惩罚为目的的法治,而是旨在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不受到国家权力和其它社会成员肆意践踏和侵犯的法律秩序。当社会失范时,如果其社会成员至少仍然能尊重法律的权威来解决冲突,那么这个失范还不是灾难性的。
在不进行实质性的政治改革(所谓的“全盘西化”)前提下,如果中共能有意识实行“良政”,培育一种尊重实质公民权的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和社会行为文化,那么妥协和宽容就会成为社会成员在解决社会冲突时的行为习惯和默认的潜规则,从而降低社会冲突的破坏性。
实质公民权至少要包括这样一些元素:基本的社会保障和财产权、基本人身保障、非政治的个人发展自由、个人对国家权力侵犯有一定的法律抵御能力、至少是消极政治参与的权利(例如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开明的中共领导人仍然可以在推动保障实质公民权上有很大的作为。例如更好地对权力的进行监督(引进一定层次上政治竞争机制,如民主选举和高层差额选举,行政问责制等),例如开放媒体和给予公共舆论和媒体以更多的自由,发挥媒体的权力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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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的合法性难题
相对于建立在普世人权价值观基础上的自由民主政体,中共的一党专制始终处于道德与法理上的弱势辩护地位。中共的合法性来源实际上并不合法,即缺乏法律根据,就像著名的2006年3月北京“西山会议”上自由派法学家贺卫方天真地发现,原来中共甚至“没有注册登记”过,因此从法律角度看是个“非法组织”。
普遍认为,中共的权力垄断来源于宪法,称“四项基本原则”被写进了宪法,“坚持共产党领导”因而至少有了宪法依据,且不管这部宪法本身是否在法理上有多少缺陷。实际上,中国宪法2004年最后的修订版本中并没有将“四项基本原则”原封不动搬进宪法,而只是间接地认可了中共的实际领导地位。
至少在这一最新版本中,中国的宪法回避了中国共产党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只是间接地从共产党意识形态化的历史书写方式阐述了中共垄断权力的历史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来源于一场革命,而这场革命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打江山者坐江山,这便是中共垄断权力的宪法逻辑。
在领导革命的使命已经结束、意识形态已经对社会生活和相当程度上对政治生活失去操控意义的时代,支撑中共的合法性这“一个中心”问题实际上只有“两个基本点”:对意识形态的垄断性解释权和营造事实合法性。“邓小平思想”也好,“三个代表”也好,还是“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三种提法实际上都是可以互相循环推导和替代的,本质上并无新意,其精髓便是带有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的对意识形态的灵活解释,而要想保证有一个如此弹性的解释空间,不垄断解释权本身就无法做到。例如,当今中国,宪法上规定国有经济是主体,实际上私营经济和私有化了的国营经济才是中国的经济主导;宪法上说权力来自人民,实际上权力来自政治精英。而这些公然的宪法理想与宪法现实之间的“打左灯向右转”式的矛盾除了引起“毛派”在网上发泄怒火,并不会引起社会的不安。
中国实际上有两个宪法,宪法本身和中共党章,二者交相印证,互相提供根据。这种现象如果非要有个形象的比较,那么它就有点像在一场游戏中,参与的一方本身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裁判和仲裁委员会。The winner make it all, and the winner take it all. 显然,这样的对待游戏的游戏态度本身就是一场游戏,缺乏与自由民主政体争辩的逻辑与道德力量。
因此大可不必认真看待十七大上是否将胡氏“和谐社会”观写进党章,因为“事实的合法性”才是对中共来说更为重要的。事实的合法性便是:中国的经济自中共实行改革开放政策30年以来基本上都是持续高速增长,国力增强,大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保持和营造这一事实的合法性,是中共第四代领导人之后的根本问题,这与谁进政治局常委谁当总书记无关。
未来中共高峰领导人的模式
任何对未来的预测都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上的。这里的假设是至少在中期内,中国依然是中共一党领导,不出现多党制的民主政体。在这一假设内,中共(十七大)选拔未来最高层领导人候选人时设定的政治轮廓大致可辨。
他必须是政治上可靠的:太左和太右对于中共来说都是风险。他必须是非左非右的-以保持政治稳定为目标的的实用主义者。
他必须是强有力的领导人:他必须具有统帅、摆平和整合中央精英领导集团内部派别矛盾的潜质。他必须保证中央权力对基层吏治的腐败趋势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他必须是稳健和有胆识的:中国的“和平崛起”是在充满风险和变数的全球化时代进行的和不可逆的,因此他一方面要主政稳健,一方面要有战略眼光,即作出的政治决策要符合“科学的发展观”。
任何一个未来的中共领袖,他都有两个硬性指标:在中国内部建设“和谐社会”和国际上提升和巩固大国地位。这个“和谐社会”要防止社会因贫富两极分化(这也是一个社会财富的控制与再分配问题)而骚乱,而“大国地位”的基本要求是能保持领土完整,至少具备消极的军事防御能力,在国际政治上扮演一个“极”别的重要角色。实现这两个硬性指标的前提是经济的稳定增长,而稳定持久的“经济建设”又离不开政治上的稳定。只有实现这两项指标,中共才能在不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前提下维持政权的“事实合法性”。
迄今,经济的增长和经济增长带来的大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改善是中共合法性的唯一来源,但是经济增长的周期性和全球化时代经济增长风险因素的增加、不可预测和难以操控使得领导精英不得不面临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假如经济停滞甚至衰退和增长不能保持可持续性,中共则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从而有失去合法性的危险。因此,除了资历(如党龄,学历,执政经验)、派系族谱和政绩,“危机管理”的意识与能力也是中共选拔未来领导人的一个重要考量。
一旦“事实合法性”不存在了,中国就不可避免地要吞食实用主义政治的苦果。在规则制定者和仲裁者的权威丧失殆尽以后,各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游戏就不再有规则可循,后果可想而知。
为了避免“事实合法性”失灵后中国社会的灾难性失控,中共在维持一党制前提下能做的,只能是利用“和平的发展机会”,在社会尚可控制的稳定时代,大力推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在意识形态失灵的实用主义政治下,道德建设的努力很难有效果,即使是中共想重拾传统的儒家思想,也不可能在以基本人权的自由主义道德(个人自主、价值多元、宽容)以外找到新的足以整合社会的道德源泉。
这里的法制不是“法治”-不是传统“法家”的乱世用重刑的以惩罚为目的的法治,而是旨在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不受到国家权力和其它社会成员肆意践踏和侵犯的法律秩序。当社会失范时,如果其社会成员至少仍然能尊重法律的权威来解决冲突,那么这个失范还不是灾难性的。
在不进行实质性的政治改革(所谓的“全盘西化”)前提下,如果中共能有意识实行“良政”,培育一种尊重实质公民权的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和社会行为文化,那么妥协和宽容就会成为社会成员在解决社会冲突时的行为习惯和默认的潜规则,从而降低社会冲突的破坏性。
实质公民权至少要包括这样一些元素:基本的社会保障和财产权、基本人身保障、非政治的个人发展自由、个人对国家权力侵犯有一定的法律抵御能力、至少是消极政治参与的权利(例如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开明的中共领导人仍然可以在推动保障实质公民权上有很大的作为。例如更好地对权力的进行监督(引进一定层次上政治竞争机制,如民主选举和高层差额选举,行政问责制等),例如开放媒体和给予公共舆论和媒体以更多的自由,发挥媒体的权力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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