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对现实不满”是罪状吗?

共产党掌权以来当局一直把“对现实不满”当作一种不可饶恕的罪行看待,对那些种种不良社会现象、当局的不完善甚至错误的政策在口头上或文字上稍稍流露出不满的人,轻则大会小会批判斗争、隔户隔离反省,重则处以重刑甚至极刑也屡见不鲜。

殊不知人类不满足于现状,力图不断予以改进是人类一种巨别于动物、十分宝贵的天性,而且这也是民主社会赋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也是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之一。

人类之所以能在几千年的时间内从极其原始的状态迏到今天这样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正是人类这种十分宝贵的不满足于现状、力图改善现状、不断进取的天性不断推动社会、政治、科学、技术、文化和生产进步带来的结果。

时至今日改革开放已卄余年,各项保障公民的生存、民主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已陆续建立,我国最高领导人也在各种公开场合、记者招待会上一再向国内外宣称:中国是一个法治、民主的国家。确实公民的基本权利较之1978年之前已不可同日而语(否则我在写这篇文章的同时,便要先收拾好日常用品作好饱尝铁窗风味的准备),近年人们很少听到因针砭时弊而招致“对现实不满”的罪名并由此引来牢狱之灾、杀身之祸。

然而看了八月卄四日的“杂文报”周声华先生的文章:《如此“对现实不满”罪之后》,我才发现自己实在是高兴得太早。“对现实不满罪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大有卷土重来之势。

1993年接任福建省莆田县梧塘党委书记的林国奋于1996年12月27日被莆田县检察院以对现实不满、诽谤县市领导人、贪污受贿、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提起公诉,林国奋因此被判刑六年。

在莆田县检察院罗织的罪名中,贪污受贿经三年查无实据,不能成立。所谓诽谤县市领导人,也因林国奋在写给中央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材料中所列举的事实并非无中生有,况且据目前仍在职的当地许多厅、处、科级干部称“那里的有些问题比林国奋的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更严重。

既然如此,诽谤县市领导人之罪名也就不能成这了。

林国奋出于自己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置个人、家庭的安危于不顾(以林国奋观察问题的能力可以断定,他完全能够预料到他向中央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所写的这些材料将对他和他的家庭可能带来的风险),写出了《福建莆田圈地炒卖土地严重》、《莆田工程与买官交易》、《莆田农民负担问题透视》等材料与市、县、乡镇各级贪污腐败份子和现象作坚决斗争,他扰乱的是贪污腐败份子们进行贪污腐败、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的黑社会秩序而不是社会秩序。

由此可见,所谓“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当然也无从成立。

那么,林国奋剩下的唯一能沾上边的罪名就是“对现实不满”了。林国奋在材料中对当地普遍存在的各种贪污腐败现象与人物表现出理所当然的强烈不满,不仅是人类那种不满于现状、力图不断改善现状、力图进取的宝贵天性在他身上的体现,而且他也是正在履行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也是在行使宪法赋与公民的不可剝夺的权利。

林国奋的行为,本应受到公众和各级政府的支持与表彰,本应受到公安与司法部门的保护。然而,林国奋却因这唯一可以成立的事实,“对现实不满”被当作一种罪行而蒙受6年牢狱之灾。
呜呼!天理何在?法制何在?

此风一开,此后全国各地各级腐败份子如群起效尤则后果不堪设想,“对现实不满”将成为各级腐败份子手中一件可以隨心所欲并且无往而不胜的利器,轻而易举地置各地反腐人士于死地甚而殃及亲友(这并非危言耸听林国奋的妻子和许多亲友乃至亲友的亲友也已被抓)。

看来我们内心深处那种不满于现状(特别是不良社会现状)力图不断改进现状不断进取的宝貴天性,在惨遭数十年无情扼杀之后,刚刚得以甦生之时,又将再次面临被扼杀的危险。
不过这次不是为极权统治的政治需要所扼杀,而是有可能为各级腐败纷子所扼杀。

林国奋一案的结局,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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