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的共产党之一

孙丰 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之一

导言: “原罪论”界说

“罪”与“原罪”不是同类概念,不可同视。“罪”指的是事实,由行为所致的后果,事实是已然的,可直观的。“原罪”揭示的却是道理,是说某些条件一旦具备,引发的后果必是灾难,罪恶。正是从这里,我们指控共产党和他坚持的共产理念是一个从始源上含罪的机理。历史记载的是共产党里的人,如毛泽东、张国涛、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的所做所为造成的罪行,这些罪恶是具体的人犯下的,史学的搜寻和我们的批判只是找到了罪恶的责任人,看到罪恶事实是怎么形成,却没揭示为什么人一进到共产党,肩上压了共产责任活动就必是罪恶,不只中国,世界上凡共了产的地方都逃不脱这一规律。因此只说毛泽东干了什么,邓小平干了什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找出对毛泽东、张国焘、王明、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都起作用的原因才能获得他们的行为为什么都有罪的说明。

原罪的共产党》如大家一样把共产主义、共产党看成是世界上的确凿事实,不同处是我们还从事实里抽取出它做为理性的机制性:即它们首先是我们说的话--是语言的单位。只要是语言所载的就是理。是功还是罪则是由理的性质决定的,在“理”里属于性质的东西进入到实践就是功或过了。“原罪说”要指控这两个名词所含的理都是致罪的性质,除非不用它们来做为社会的主张,一旦用它们来建构社会其能量就是制造罪恶。

“共产党”从做为语言的成份上就是致罪原理。它的功能当然就是造成灾祸。无从避免。

这一批判的导言部分先完成“罪”与“原罪”的一般区分,阐明“原罪”一词的逻含涵义。

一、对罪的思辩

⑴、“善恶、功罪”说的都是联系

只有从社会学的角度上才能看到善恶、功罪。

社会又是什么?社会是人与人,人与世界的联系派生出来的功能。联系揭示的是事物的相互制约性,如因果性,施予性与受施性,规定性与被规定性……等等。社会就是通过制约性来调整这些联系的职能。但原本的世界只是存在,没有联系。因而就有个联系又是怎么造成的?在哪里?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解答“什么是罪”所必须的。

自然界只有人能看到联系,且即是人也并不天然能把握到联系,谁一下生就对自己有知觉?就能认出父母,知道什么是父母?当然不能!因而说只有以某个条件为前提,才能把握到联系。这个条件是什么?

这个条件就叫做经验的能力。功与罪都是从经验里被把握到的。

⑵什么是经验,人为什么能经验?

外部事物的刺激所引发的叫感应,经验就座落在感应上,感应并不能算作经验:张国立的电视剧《宋连生坐堂》,故事展开于一个妇女的难产,江湖医生宋连生在孕妇肚子上刺了一针,孩子就下生了--原来那胎儿的手握着母亲的脐带,针一刺,发生了痛疼刺激,手一松,就呱呱坠地了:这证明就连母腹里的胎儿也能感应到刺激。可胎儿并不知发生了什么,因而就造不成记忆--孩子还没有用来知觉的代码(即还不会说话)又怎么能知觉呢?经验是指:人受了刺激,所引起的不只是感应,并且还知觉到所感应的是什么。纯粹意义的人只能感应,这是本能,本能是大自然不容商量的赋予,不能抗拒。只有借助概念把纷纭繁杂的现象反映为对象,才能识别,所感应的就成为可知觉的,从而人才能经验自身也经验对象。

人类世界出现了社会,人能从社会的角度来看问题,就是因为人有了经验能力--所以说社会是经验的产物。从社会的角度所看到的都是经验事实:岳飞抗金有功,秦桧构和有罪,邓小平屠杀有罪……都是经验事实。这些事件以及评价都是用经验的能力(即用人的立场)造出来的。

因而说:“罪”是事实。但“原罪”不是指事实,而是指制约关联。

“罪”前加一个形容词--“原”,指的就不是事实上的罪恶,而是在揭示事实罪恶的所以然。“共产党”是个名词,用来让人明白它表达的是什么意思,什么东西的,因而它就是一个理(它是理的表达式),理规定出人的意识并让人能意识,就类似于铸造用的范模。只要是理就是按照联系的原则(即机理地)对人发生作用,不像意志与结果那样直接相关,不同个人遵从的是理里的不同环节,单一环节并不直接指示人去犯罪,但一系列环节的层层传递,造成的终端之果却是罪恶。“原罪说”就是对有罪机理的揭露--去追踪共产世界种种罪恶的初始根据。再重复一次:

罪指的是事实,“原罪”揭示的却是道理。在这一原则下--

“共产”的理性功能就是犯罪。

不是列宁也不是斯大林把苏联共产党变恶的;不是毛泽东、也不是张国焘、王明、周恩来、邓小乎、江泽民们把中国共产党变坏的……也不是金日成、金正日父子把……“共产”天然就是一个坏理、歪理,罪恶之理,这个理只吸收和容纳恶人、坏人,或者把好人异化成恶人、坏人,碰上异化不了的好人正派人,它就撕裂他--如赵紫阳一类。

联系是由经验造成的,或者说是特定质量的经验。

意识是人的能动能力,用来对自身和对象做辨别的。就像代数的代码来表达数值:对象一经被概念所指代,意识就形成了。对象与对象之间就构成联系。联系虽是对心外事物的反映,但却只有意识才能把握到什么是联系:因为世界和世界事物只是存在,既没有识别力也没有被识别的要求,这证明联系只存在于人的心中。事物一经被区别,就有了互间性,对互间性再做识别就是联系。所以说联系是因事物的被区别所造成。

事物或事物的互间性一经被意识所把握就是经验。

经验就是从意识里通过。

⑶、关于“联系”

从际间性里,我们看到某些现象能制约另一些现象,如“雨水充足支配出谷物的丰产;干旱则制约出枯萎”……从事物的相互制约性里就派生出价值,价值即有用还是有害。有用或有害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某物对我有用;某行为满足了生命某方面的需要……所以价值有积极与消极,有建设与破坏:积极或建设性的是正值,被把握为善或功;有害或破坏性的是负值,被把握为恶或罪。可见--

价值也是事物的互间性,因而就是联系之一种。

社会中,“罪”由立法来规定,但立法也是基于价值评价而确立的:被法定为“罪”的,其价值质都是损害或破坏的,可见,立法不过是价值评价的硬性规定,用强力避免有害或破坏性的行为。

无论是功是罪,在单纯的主体条件下都是满足,只有把对主体的满足拿在公众标准下才能显出价值值的差别。“功、罪”都对主体有满足,但对公众就不一定还是满足,它就被公众标准区别为正值或负值。功、罪是依据着后果的价值值对贯彻在行为里的用心作的评价:“罪”必须出于“犯”,“犯”里包含着“明知”。行为出自自主,自主表示可发动也可以不发动,明知后果对公众造成侵害却偏发动,这种行为的用心在伦理上被认定为罪恶。

纯粹意义的人只是生命存在,生命既在了就不能不在下去,所以生命与需要的关系是不能避免的,不发动行为生命无以维持。即使是放纵性行为对于主体来说所具有的价值也是可享的、积极的。因而只有依据一个人人都从之出发,且又永恒不变的标准,才能区分出善恶、功罪。

这标准就是“人人都是人”。

凡需标准的场合,针对的都是主体,即能够做选择的,且又处在多自由度条件下的。请别忘了:凡是主体都必是客体,主体是就行为者自身说的,客体是就它是自然之一物说的。因而“人人都是人”既反映了人在主体性上的普遍性,又反映了人在客体性上的普遍性。不论何人、何时、何事都得从“人人是人”出发,做为标准它就把自己在客体性里的联系当作了主体性的依据。把不可抗的“已经性”当做选择性出发的依据。

“人人都是人”做为行为的标准,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绝对的平等。“人人都是人”并不来源于我们的心,不存在你想“是”不想“是”的问题,“是人”来源于不可抗力,将它做为行为依据的原则就平等地有效于任何人。基于这个原则去行为就是伦理。

事物的联系是由理反映出来的。理揭露的就是联系。

复杂多变的联系中,让行为始终依据着那个反映了不可抗力的原则,人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联系是由理揭露出来的,而人的能力又是被理规定的。所以人在联系中就应牢牢地把握着“人人是人”,这就是伦理。

⑷、伦理

“伦”是行为,“理”是行为的内容和根据。

能够“伦”理的必是理性的;不是理性的不能识别理,也不能依照理,不依照理就不是伦理,也根本不能存在于理世界。所谓“理性的”必须是被理所规定的,已被理所化的就不可能活动在理世界之外。因而--

只要是理性的,就不可避免的是伦理的。

人类所以要伦理,是因人已处在并永远处在联系中。

而联系恰恰是理所造成,当然只有通过理才能达到对理的合法性把握。凡是有理性的存在物就不可避免地已处在联系中,既已处在联系之中,就不能不伦理。如果不伦理,联系就失去秩序,生存就无法推进。

不同的只是:是仅仅据于对本能的满足这个个别之理,还是依照“人人是人”这个公理。日常所说“不讲理”,是指不讲公理,只服从自我满足这个私理。只有依照“人人是人”这个公理才能造成适合于人人的秩序,为所有人提供安全和方便,这种秩序才是正价值。可是“理”不是世界性事实,只是依附在世界性事实上,自身不独立。因而“伦理”还揭示:“理”与它所依附的客体的关系:理性是生命的机能,当然对生命负责,只有“人人都是人”这个原理才有效于全体成员:没有一个成员会在这个标准下吃亏,也没有一个人能在这标准下讨到额外的便宜。“伦理”发生的条件是:人人都是主体,即都能自律,又都是不可抗的客体;人人的主体性都是它的客体性的表现,是用来实现生命的,所实现的是同质客体性,所应依据的当然应是同一个原则--“人人是人”。

“人人是人”就是自律能力对他律原则的自觉把握。

日常所说的“公理”就是“人人是人”这个原则。

人的所“伦”有变数,有可选性,但“是人”就必定要“伦理”却是不变的。类事物的同质性决定了这一点。所以伦理就因是同一个源泉,同一个本性,也就是基于“人人是人”这个先验事实性。“伦理”表示:同质物--同质能力--同出一源--同质表现--因而就应服从同一个原则:理性世界内的就都是伦理的。所以--

伦理意味的就不只是人人守法和守公德;而是社会的制度、立法的首先合法。制度、立法的首先合法是国民守法、守公德的前提和保障。制度、立法的合法是指它的原则必须基于和出自“人人是人”这一万古不变的底线,也可以说成:制度、立法所基于的原则必须是出自不可抗性,或能被还归回不可抗性。试问:“共产”原则是出自自然的不可抗性吗?不是!

为什么“人人是人”在联系中有如此崇高的地位?

就因“人人是人”有效于所有人--所有人都是能自律的--又是无差别的和不可抗的事实,都通过主观的、选择的能力来实现自身;所实现的自身又都是自然中的同质的客体。因而由个体发动的行为应该遵守天然的公共的性质。伦理表示那在“伦”的是能力,面对多个自由度,在多个可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来自不可抗力的,属之人人;能动的能力依它为原则就既保证了自身的实现又决不损及任何类成员。可见“人人是人”在人类行为中的地位是先天的,至尊的!对经验当然地处在绝对的统驭地位。

⑸、人搞不清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但能搞清--先有伦理根据,后有伦理行为

人是先能伦理而后才知觉自身;人是先能做人而后才知道自己是人。

所以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伦理的,就活动在理之中,因而就只知所据的理而不知理背后的根源。社会矛盾是由不同的理所引起:如“稳定压倒切”是一个理,“要求参入社会,主宰自己的命运”也是一个理,两个理来自不同的人群,只顾着要求,不考察要求的出处就引起社会的冲突。共产主义就是死咬着自身做为理念具有的崇高性,不追问理念背后那先天根源,不问理和它的根源究竟孰个派生孰个,孰个依附孰个,孰个支配孰个,而一味强调“理念”的绝对权威性。邓小平把四条大棒做为立国的原则,不放弃一党专政的原则,造出让人无从理喻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江泽民、胡锦涛就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当做伦理的总根据,围绕远大理念造了许多希奇古怪的句,他们犯的是同一个错误:只知“理”,不知“理”背后还有根源。

人在知道自己方面的确后于意识,这是因为知觉靠意识,不是靠生命。但知觉能力却属于生命,后于生命。没有生命决没有意识,但没有意识却还有生命。所以--生命是意识的根源,也就是理的根源,并非意识是生命的源泉。先有生命而后才从生命里发生出理性,所以理性就是生命的构成和机能,其活动就既来自生命又返回生命。理性做为事实所表现的就是生命性,当然不能违抗生命性。

这里所叙述的原理来自不可抗力,是绝对真理,没有讨论余地。

人的行为是遵理而发生,是伦理的。因而说伦理以意志为原因。意志是可经验的,意志依附的生命却不是经验的,经验就忽视了:意志首先是个结果而后才能用为原因--在伦理发生前意志必须先于形成,而后才能去伦理。行为遵守的虽是“理”,“理”却依附在生命上。因而社会的正当性就不在于它据于的“理念”远不远大,而在于它是不是出于不可抗性。所以健康的社会不是命令国民去守法,而是保证制度和立法的合法。共产主义仅仅是一个理,它再远大再崇高也是生命的产物,不是生命的根据。共产党却把它当做社会存在的出发点,事实上就把它当做了生命的根据--共产主义在本质上就是对社会之本(即人)的颠覆。

伦理是先有伦理根据后有伦理行为,是伦理根据里发生出伦理行为,不是伦理行为选定伦理根据。

共产主义是人为地从外部为伦理设定根据,这个根据即“共产”理念。可人就是自身的根据呀!人的根据从刚刚存在的那一刻就有了,再去设定就是对人性侵犯和颠覆!共产主义就是对人性的公然颠覆!

人的生命性就是人行为的根据。

伦理发生在哪里?发生在行为里。因而人既是伦理的出发点又是伦理的归宿。伦理是生命的内部进程。

因而,“理”只有根据着人的性才能获得“伦”;

不是“理”来“伦”根据(人);而是根据(人)来伦理。

共产主义却是“理(它本身就是个理)”来伦人!

所谓“伦”,就是就实践所遇到的问题一层层地向根源还原,以求能还归到不可抗性,以求到不可抗性是为合法性。

人怎么能“牢固地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念呢?它再远再大也不是生命的构成成份,人把自身扔哪里去?所以说江泽民、胡锦涛的“远大理念说”就是--“理”在“伦”人。是对人性的攻击与反动。

伦理根本不是个相不相信,而是个生命内还是生命外的关系问题。理念是自然地从生命里生发出来的,不是把外边的种子播进生命里,共产主义就是一种企图向生命播种的丧心病狂。所以说理念的问题只有个当不当(即是不是出于不可抗),没有个远不远大,崇不崇高。

是“伦理根据(即人)”在“伦”理,不是理来“伦”人。是理依附于人,不是人依附于理。被伦之理出自人,不是人出自被伦之理。

“树立远大理想就能自觉抵制……”不管能抵制了什么,都已是理在伦人了!可见共产主义是歪门邪道,共产党则是神汉巫婆会道门!你不把它操死就别指望它放下屠刀。

理性虽是后天,理性的根据却是天然。所以理想不是树立的,它天然是人对自身性发生的的体验,理想是生命性从理性能力里的通过。〔这个思想非常重要,对共产主义具有扫荡的意义,我们将有专门研究。〕

人类能不能不伦理?回答是:不能!

原因是人类是有理性的存在物,理性的能力不可能不照理来活动,只要照理来活动就已是在伦理。所以只要是选择的能力,就有义务从“人人都是人”这个永恒的原则出发。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本文留言

作者孙丰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