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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诉讼

 2007-03-04 11:2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话题: 艰难的诉讼

转自央视 http://www.cctv.com/lm/813/83/60248.html

股东的权利(2003年4月1日)

龙义强,原是黑龙江省阿城市阿城宾馆的一名职工。在1994年,他所在的单位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依法成立了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许多职工也采取了自愿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小股东。

有了新的经营机制,职工们的工作热情空前高涨,效益也有了明显的好转。每年年底入股的职工可根据股份的多少分到一些红利。但好景不长,公司便陷入了经营危机。

“从99年受大气候影响流动人口少,宾馆主营是客房,效益逐步下滑。这样领导层也经过考虑,这个楼本身也是年头过长。59年的楼改造一下我们接着干。这也挺好,我们股东也赞成。这事到5月15号楼已经扒完了,把这帮股东找到单位之后退股。”

这突如其来的消息把小股东们弄的晕头转向。几经盘问才得知,公司最大的股东阿城市经贸委早已将宾馆的资产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宣布解散。

“ 强制性的把我们股东的权利都给扔了。像召开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没有?清算没有?我们股东没有表决权,什么都没有了。”

控股方的行为既突然又带有强制性,这其中是否还有其它的原因呢?我们跟着龙义强找到了公司曾经的控股方,阿城市经贸局询问此事。相关负责人试图解释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曾经陷入经营危机。退还职工的股本金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失。而据我们调查,1994年,阿城宾馆改制时总资产为80多万元。而时至今日,这块阿城市最繁华的路口早已是寸土寸金。

“开发协议中说,给我们500万现金 4800米房子。”

在开发商那里得到的这一消息,并不出乎龙义强的预料。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控股方擅自买掉了宾馆大楼。这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其背后到底隐藏着哪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呢?

相关负责人说,目前除了龙义强和另一位小股东外,其余的40多名职工已责令限期退回了股本金。并自认为退股之后,公司已恢复到国有。

随行律师说:“从本案来看,现在公司把宾馆大楼整体对外出售等于是一种财产转让的行为。没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来进行转让显然是不合法的。另外,转让以后公司要求你们每个股东进行退股,实际上又在走一个公司解散的程序。如果存在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规定,也必须由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成立,进行解散。哪怕是小股东,哪怕你只有一股的这个权利,在法律上也应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公司提出来,要求给你当时投资的股份予以退股,这个是法律禁止的。”

律师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我们本想采访阿城市经贸局有关负责人,以便了解更多的情况。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对方拒绝了我们的要求。

随行律师告诉龙义强,目前他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他告诉记者,这条诉讼之路他也无法走通。

“我们是2001年8月20号去到阿城法院立案,一开始说是研究研究。一周之后给我们的答复是不能立案也不能给裁定。”

龙义强回忆说,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法院没有给他任何答复。这最后一个说理的地方却也让他无可奈何。

“这类案件对于我来说也属于新类型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在我们这并不多。跟你说实在的我们立案庭这块业务,因为我搞得时间也短,有很多程序上的事我自己把握不准的没法跟业务庭沟通。就上中院立案庭对口请示,然后中院要求我们基层审判委员会讨论,拿出一个意见然后上报,他再逐级请示。”

我们无法判断法院不受理此案是一种巧合,还是确如经贸局的负责人所说的那种原因。但不可否认法院的行为却彻底剥夺了龙义强应有的诉权。做为一个公民,当他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的时候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应该在7日内决定立案。如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也应当在7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意味着必须要下书面的法律文书做裁定,来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口头,更不能说不给任何说明或书面的东西拒绝立案。

律师提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我们试图采访市政府的有关负责人,但对方一直回避着我们。在节目播出时我们得知,阿城法院依然没有给龙义强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在我们律师的指点下,龙义强已收集了必要的证据材料,准备将此事反映到当地的检察机关已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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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是2003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法律帮助热线》播出节目的文字稿。

时隔四年,这件案子仍然没有结案。我与文中的主人公比较接近,了解这几年他的经历并为他写了下文提供给大家以寻求得到帮助。

寻求司法救济之路, 漫长而艰难

如果不是亲身经历,我不会相信, 诉讼之路,如此艰难 ―――---题记

本案的原告是我的好友,进行诉讼长达近五年了,至今仍没有任何结果,以下是本案事实和我的一点看法。

原告所在的单位是黑龙江省阿城市阿城宾馆,其前身是1959年建立的国有的“阿什河旅社”; 1984年更名为“阿城宾馆”,还是国有体制; 1994年10月10日,依照黑龙江省政府“130”号文件精神,经阿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4(42)]号文件、阿城市商业总公司(原阿城市商业局)[1994(44)]号文件批准,依据《公司法》规定,在阿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国家控股、职工参股的“阿城市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总资产83.4万圆,其中国有资产59.4万圆,占总股本的71.23,个人股24万圆,占总股本的28.77。由阿城市商业总公司持有国家股。原告是公司发起时就已入股的股东。2001年3月17日,在阿城市委书记(已调至哈尔滨工作)、市长(已调至哈尔滨工作)、副市长韩xx、商贸局长兼商业总公司总经理孟xx(已辞去局长一职,携一百二十万号称三百二十万元入股阿城百货大楼担任董事长)的授意下,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哈尔滨立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开发协议(并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也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协议中的签章是“阿城市商业总公司”,法人代表是商业局局长,而公司的法人代表只是经办人。4月22日开始扒拆阿城宾馆营业大楼,5月5日扒拆完毕。5月7日,公司开始给股东退还股本金并买断工龄。2002年10月,开发商将建完的新楼交给商贸局。协议中签定的“还产4800平方米”,实际上只还了2000平方米。这2000平方米在没有进行认真评估、也没有进行拍卖的情况下被商贸局以300万圆出售给公司除我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组成了新的民有民营企业,继续违法使用“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名称。按照开发商售楼价格计算,少给的面积再加上少卖的钱,共计有9600多万资产流。

为了成为适格的原告进行诉讼,在公司给职工进行退股时,原告并没有受领钱款,从而以公司合法股东身份参加诉讼。 2001年5月9日起,原告及其他股东30余人开始到商贸局、市政府上访。接待他们的是阿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袁xx、阿城市商贸局副书记郭xx、副局长李xx等政府官员。对股东所提出的问题,政府方面不能做出任何解释,只是说:“这件事就这么定了,如果你们不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面对阿城商贸局的严重违法行为,袁副市长没有主持正义,而是说了一句:“我尊重商贸局的意见。”并且私下放出风来:“他们愿意那告就那告去,*不惯着穷人”。

通过正常上访来解决问题的路被堵死了,原告及其他股东只能求助于法律来解决。他们咨询了很多的律师(包括黑龙江省有名的一些律师所如孟繁旭律师所,仁大律师所,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和阿城金京律师所,信义律师所,和平法律服务所等所的一些律师)。律师们都说:这次诉讼能胜,但是需要花很多钱。由于阿城宾馆员工的工资较低,平均每人月工资只有300元左右,绝大部分的股东无力进行这场诉讼,只有吴丽萍委托韩光利和龙毅强决定进行诉讼。2001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两名原告到阿城市人民法院立案,然而法院却无任何法律解释的不给立案。法院先是说“这个案子不应由法院审理,应当找政府解决。”后又说“本案既不能立案,也不能给裁定。” 自2001年8月开始,原告走上了申诉这条路。先后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人大申诉,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就去了三次。对于本案,哈市中院督办过,哈市人大一位领导亲自督办两次,北京最高院给开具的函件中明确指示:请黑龙江省高院督促阿城法院给予立案。这些手续转到阿城法院后如同泥牛入海,阿城法院就是顶着不立案。直到20个月后的2003年3月14日央视来阿城采访并于同年4月1日在电视台曝光后,阿城法院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4月8日才给立案,同年6月6日一审开庭。原告没有聘请律师,两名被告(阿城市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阿城市经济贸易局)聘请的律师是全国有名的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所律师孟繁旭本人出庭。双方就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原告是否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公司目前的性质等问题依据事实、证据、证言进行了异常激烈的辩论。阿城法院开庭后却又在无任何解释超审限12天后裁定“本案不归法院管辖”([2003]阿商初字第1074号裁定)。当事人上诉到哈尔滨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裁定有误,裁定:一、撤消一审裁定;二、指令阿城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03]哈民四终字第750号裁定)。重审一年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阿商重字第6号判决)。他们又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2004]哈民四终字第831号判决)。目前,他们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过了二年时间,高法既不裁定重审,也不驳回申请,就想拖死他们。

对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原告多次向阿城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哈检现在正在查这个案子,已经查出有受贿五套高档住宅和一些其它的问题,却不查了。原告已去了省高法,并给省人大、 全国人大、 最高法及中央首长发了信,正在等回信,但也许又会如泥牛入海!

本案涉及的问题:

1.2001年3月17日,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同哈尔滨立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协议,签章为国有股东“阿城市商业总公司”,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只是经办人,公司出售自己的固定资产,却使用国有股东的签章,证明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此时已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5月7日,公司开始给股东退还股本金并买断工龄;2002年10月,商贸局将新楼卖给其他管理人员,成立了民有民营企业,这三个行为足以证明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已违法解散,企业已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1项,“股东行使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但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却没有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

2.根据《公司法》191条,公司解散应该进行清算,但自公司给股东退股开始,到2002年民有民营企业成立,没有任何清算组织进入公司,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也没有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小股东的利益被大股东(国有股)所吞噬。严重违反了《公司法》。

3.原告以股东的身份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被阿城市经贸局违法解散的公司进行清算,阿城法院先是说不能立案,只能给裁定。后来连裁定也不给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是不立案。直到2003年4月1日央视对此时间进行曝光后,阿城法院才给立案。《宪法》、《民事诉讼法》在阿城法院眼里究竟是什么?法律的力量难道没有媒体曝光有力度?当事人的诉权居然要媒体来给予支持和维护!

4.从阿城市法院不予立案,到被迫立案后裁定不归法院管辖,再到法院超过审限进行裁定,以及以各种借口拖延审判时间,我们清楚的看到政府在法院司法工作中所充当的角色。可以说,政府是法院的经济后盾,一旦政府成为被告,这场诉讼之路注定任重而道远!我们的司法何时能真正的独立起来?使当事人无论面对的被告是谁,都能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原告这漫长的诉讼之路来看,也许他们要经历更为漫长的等待!

他们已经进行了六年多的诉讼,六年来,他所倾注的不仅仅是金钱和时间,更是一种感情。可以说,他现在已没有六年前那么相信法律给他带来的正义!这种伤心是我们的政府给的,是我们的法院给的!如果说,六年前,他们是为利益的维护而诉讼,目前他仍然坚持这场诉讼的原因仅仅是为一口气,为了法院一个公正的判决。他不甘心被政府的强大活生生的压下来,不相信世间没有主持正义的地方,他宁愿用自己微弱的力量,去维系心中对法律仅有的希望! 六年来,我目睹了诉讼对于一个平常人家意味着什么。为了能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诉讼,六年来他们一直没有再找工作,在本市、哈尔滨市、北京市各个法院、检察院、人大常委会和中央电视台奔走,从还算殷实的家境,到了如今仅能勉强维持生活境况。目前,法院仍然这样无休无止的拖着,我不敢预想等它判决的那天,他们的家会变成什么样!六年来,我一方面吸取着各种法律知识,一方面又被现实的问题所困扰。在法庭上沐浴着法律的神圣与公正,而又随着本案的发展,对法律实际正义的信任在一点点减少。当我所学的知识可以对他们有所帮助时,却发现我唯一能做的,只是动笔写写文字。

原载http://www.jcrb.com/bbs/showthread.php?func=save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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