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法官腐败和不公正

事情经过

本人在2003年四月从澳洲入口了7台旧印刷机配件到中国,本人付了21万人民币的海关关税和手续费,委托报关人员欧阳林添,通过增城市东州湾码头报关公司的叶进辉办理报关入口手续,本人并不熟悉报关手续和过程,本人收到欧阳林添提供的四张海关专用缴款书正本,申报都是入口旧印刷机配件的,由于是委托报关,本人的哥哥何文亮是个体户,并没有进出口权,海关专用缴款书书上的缴款单位并不是本人哥哥何文亮注册的名称。

在2003年9月广州市工商局属下的经济检查分局来到本人的公司检查,由于本人提供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书上的缴款单位并不是本人哥哥何文亮注册的名称。广州市工商局属下的经济检查分局认为本人的货物涉嫌投机倒把,把本人的货物扣压,然后又认为涉嫌走私,把案件转到广州市海关缉私局,广州市海关缉私局经过两年的调查,没有认为任何的走私行为,又把本案转回到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工商局以还要调查为名继续扣押该货物,本人在2006年5月诉仲广州市工商局,然而一审法庭和二审法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是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其他搅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做出判决,认为广州市工商局有权继续把本人的货物扣压调查,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条共列举了11项投机倒把行为的种类,而本案并不属于1——10项,而终审法院是根据第(十一)项作出判决的,“其他搅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而第(十一)项明确规定,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按照以上第十一项的规定,是应由省级以上的工商局行使这个法律规定,然而该案一直都没有得到广东省工商局的同意,一个市级属下的工商分局,去行使省级以上工商局执行的法律,这显然是违法和滥用职权,然而一审和二审法庭都依据这条法律判决广州市工商局胜诉,这是明显的违法判决,这体现了国内的法官腐败和不公正。该条法律含糊不清,可以无限上纲,实际上该法律已成为一些工商局滥用,敲诈勒索和鱼肉人民的工具。中国开放改革二十几年,现在是市场经济,而投机倒把法律是1987年在计划经济的时代通过的,该法已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冲突,这显示了中国的法律未能与时并进。本人的货物已被扣押长达三年半,广州市工商局一直没有做出处理的结论,而只是以调查的名义扣押,这是草菅人命的行政行为。中国商务部对中国商人在俄罗斯经商的“灰色报关”遭遇提出抗议,而在中国经商何尝不是同样遭遇“灰色报关”的陷阱。(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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