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蔚:看清中共胁迫人说话的真相

前一阵有关高智晟在被中共关押期间是否与中共合作或者向中共屈服的事引发了一些人猜测和议论。因为那些人觉得高智晟在这点上的不同表现有大的社会意义,是这样吗?虽然我们不知道在关押他的中共监狱里具体发生了什么,但我们可以想见中共会照例要高智晟认罪。

而中共搞的认罪和人类通行的法制上对嫌疑人的审理不同,世界通行的对嫌疑人的审理是认证嫌疑人有无违法的行为,而与嫌疑人对他自己行为的看法无关。比如一个人抢劫,那么司法系统就是查证嫌疑人是否有这样的行为,然后根据其行为事实该判几年就几年,而不会以嫌疑人思想上是否觉得自己错误为标准,不会因为他觉得自己做错了就少判两年。这体现了法的要义,就是它是约束社会中人的行为,而不是思想言论。思想言论上,人尽可以发表他的意见,可以说中国现在应该由孙中山创建的国民党领导,可以说中共应该下台,最后这个社会怎么办,由谁来领导应该由老百姓一人一票投票决定,这才是真正的民主法制。行为上,只要他没有打人,杀人等针对具体人的侵犯行为,他就不算违法。

中共几十年来要人认罪或改变思想的做法不同程度地发生在亿万中国人身上,只是普通人没有高智晟那么高的待遇—由国保大队,政法委“接待”,像我们一般人被学校的老师,班主任,单位的班组长就打发了,因为我们到那里就屈服了。记得在中国读小学三年级时,一天下午最后一节课的下课铃打了,班主任把我们全班四十几个小学生留下来。外面是灰色的天空,教室显得有些暗。

这时她问我们,“你们是为什么学习?” 教室里没有声音,我们都平时都被中共的老师惩罚怕了,没人回答。她等了一阵,然后从前排到后排,一个一个地问我们。

“为自己,” 坐在第一排的第一位学生小声回答说。

“下一个,” 班主任没有对回答评说,问下一个同学。

“为自己,” 坐在第一个回答的同学旁边的同学回答说。

坐在第四排的我想这还不错,我们学习是为自己嘛,班主任也没有责备这个我觉得不错的答案。接下去每一个同学都是回答那三个字,“为自己。” 轮到我了,我也说,“为自己。” 接着这回答传下去,下面的每个同学都回答 “为自己”,直到最后一个同学。我指望班主任问完就放学了吧。

“你们都回答为自己,甫志高就是为自己!……我们的教育是培养革命的接班人……你们为自己,你们哪天就会当叛徒……” 在讲台上的她提高了音调,让我吃惊。我知道甫志高是叛徒,看来这个涉及个人意向的问题成了阶级斗争的事情,那回答不正确的话,正不正确由她说了算,那我们就都成阶级敌人了。教室里就听着班主任那铿锵有力,带着怒气的声音,她讲了一个小时。她肯定认为我们的思想大错特错了,必须改变。

“现在我再问你们,你们学习为什么。从你开始,” 班主任对坐在第一排第一位的同学示意。

“为革命,” 他说,声音没有什么犹豫。“为革命,” 他旁边的女生说,声音更流畅了。“为革命,” 一个接一个都是这三个字。到我了,“为革命”。“为革命”,下面的同学回答一直到最后一排的最后一位同学。

班主任叫我们记住今天说的,把我们放了。我走出了灰暗的教室,对没有经受更厉害的惩罚还有些庆幸,看来以后在班上回答问题要更小心了。

上面这个真实的故事讲完了。或许有人说今天在中国的学校 “为自己”的回答已经不被中共惩罚了,但我们说的是一个例子,它反映中共胁迫中国人改变他的思想言论或屈服于它的思想言论的情况。从中共建政57年来,在不同的时期,这种丑行以不同面目出现着。就说在军事上,它到国境以外用中国人的生命,财富,五十年代去打朝鲜战争,六十年代打对印度的战争,七十年代,八十年代打对越南的战争,九十年代以来又说要去打自由民主的台湾,这些它都胁迫中国人在思想言论上与它一致。在对内政策上,这样的胁迫就更多了。在监狱里,也是一样。对被它关押的高智晟也是这样。对不同的人,依身份,是否屈服等不同,惩罚程度上不一样。如上面说的我们小学生,如果我当时不屈服,可能被班主任留下来两个小时,当然我没发现我们谁有那个胆量。对高智晟就是关押在中共的监狱里几个月,还要判刑。

这里要提出来的问题是,中共几十年来在全国广泛开展的胁迫人改变其思想言论的做法有没有效力?回到上面的例子,是不是我当年在胁迫情况下,说了要“为革命”学习,那以后就要“为革命”学习呢?现在我们知道正如辛灏年演讲中说的,中共其实不是革命,而是搞专制复辟,推行三民主义的国民党才是革命的。这一点不是本文主要讲的。或者在中共学校的考试中,我写了中国需要中共来领导,那是不是我就要按我写的做呢?我这个人说实话,是怎样就是怎样。我承认我写了,因为在中共掌控的地方,不那么写,中共就不会让你毕业,不会让你上初中,高中,大学,也不会给你任何头衔,提拔。好事情没有你的份,打击,失业倒是会落到你头上。那这种在胁迫情况下的的语言文字有没有效力呢?没有,还没有听说世界上那个国家的法律承认胁迫情况下的语言文字有效。如果有效话,那签署合同时,一方就可以找几个人胁迫另一方签字,那样签署的合同有效吗?不仅无效,还要追究胁迫方的法律责任。所以只要有人在胁迫别人讲什么话,被胁迫的人说了什么已经不重要了,因为那是根本无效的,如果这里面要找有什么重要的话就是追究胁迫一方的法律责任。

就上面说到的小学生和高智晟的例子来说,中共人员把我们小学生放学后留下来,关在教室里,胁迫我们按她想要的说话,已构成了对我们具体的侵犯行为。这不是夸大其词,那样的老师在民主社会,只要有那么一次行为,学生向法院一起诉,她至少就要丢掉饭碗。中共把高智晟关进监狱,胁迫他说它想要说的话,也构成了对高智晟具体的侵犯行为。

中共几十年如一日地胁迫我们说这样话,那样话,今天同样如此,我们应该看清事情的真相。如高智晟对我们说的,我们讲真相就是对他最大的帮助。那么要讲真相,我们首先就要看清真相。如上面说的我们小学生的事情,如果一个人对我说,“你们老师好凶,” “你们班主任严厉,”“你们老师批评人真厉害,”那对事情看得还是模糊的,还没有看清楚,看明白。只有看清楚,看明白了,你看到的才是真相。就像我们看件东西一样,往往要前后左右看了,才能看清楚。

如果我们看到不照中共要求的说,我们面临的惩罚,而我们是为了躲避那样的惩罚,才说那样的话,再看到人在胁迫情况下,说的话本来无效时,我们就看清了事情的真相。那么上文例子的真相就是中共的人员胁迫我们说他们想说的话,我们说了没有,说的是什么话都不重要,因为人在胁迫情况下说的话是无效的,我们还保留对中共胁迫我们说话这一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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