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记者面临的制度性羞辱

1月9日,《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兰成长在大同市浑源县一无证煤矿采访时,被一群暴徒打成重伤,于次日不治身亡。而随着事件真相被陆续披露,新闻媒体的“创收”体制公开见光,媒体业的公信力再度遭受重创。

也因媒体“创收”体制难见阳光,大同市政府使出充满中国式“政治智慧”的一招。兰成长殒命之日,地方当局发布了《大同市打击假刊假报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称“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假记者的新闻采访系非法活动,被采访对象有权拒绝”――这一招可谓 “高明”,除了将公众目光转移到新闻媒体自身的疮疤上之外,还让《中国贸易报》就此闭嘴,并降低了其它媒体介入的热情。如此一来,当地煤矿的无证经营、安全生产隐患、发放证照与煤矿管理当中的贪污腐败问题等,全都消失在公众话题之外。

追根溯源,所谓“假记者”与“创收”制度,实际上源于中国当局对新闻业的制度性羞辱。中国的媒体是“党的喉舌”,是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在编人员属于人事局管辖的“国家干部”。由于编制内人员往往不够用,尤其是各报驻各地记者站还有所谓“创收”任务,各报社派出的记者人数极有限,因此必须根据业务需要招聘人手(包括报社本部)。否则任何记者站依赖站长一人之力,根本无法完成“创收”任务――如果是自由媒体,且享有充分的新闻自由,在市场上胜出者生,被淘汰者出局,又何需政府用财政半死不活地供养大量过剩的媒体?

据统计,受中国官方注册认可的记者有17万5千人,但真正从事记者工作的人数远远大于这一数字。而这一点恰好是有关制度造成的。

记者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自2003年开始实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将既有的数十万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后发证。至2005年3月颁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时,新办法改变了原来只给编内人员发记者证的做法,规定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在编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者,也可申领记者证。根据这两个规定,目前中国存在数量庞大但没有领到记者证的合法记者。所以,认定记者身份,并不应以记者是否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记者证为依据,而应以记者本人是否在媒体中从事新闻采访工作为依据。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对有偿新闻和创收在规则上是禁止的,但实际态度却是睁只眼闭只眼,远不如对政治打压来得认真,因此众多媒体的“创收”活动从未停止。许多报社的记者站接受了“创收”任务后,还得将“创收”任务分摊至聘用人头上。这种“创收”制使得新闻业形成了一条食物链:报社―记者站―聘用记者(即山西省政府称之为“假记者”的群体)。

以山西为例,煤炭业是个销势很旺的“卖方市场”,矿主们根本不用广告宣传。而诸多媒体为了完成“创收”任务,只好盯上当地生产经营中存在问题且害怕曝光的企业老板。于是,无证、证照不全或出了安全事故的煤矿成了不良记者盯上的“采访”(敲诈)对象。

其实,在媒体业这条食物链上,最脆弱的环节还是记者。这种以抓对方把柄作为交换达成的“创收”行为,矿主必然不胜其扰,自然会联合其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予以反制。山西省政府的“新闻打假行动”就是一例。而且每当事态恶化之后,媒体因自身违规担心受到管理部门的处罚,总是丢弃这些招聘来的记者,比如对外声明“某某并非本报正式员工,其采访报社并不知情,纯属个人行为”等等,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这次《中国贸易报》就是这样做的。而兰成长事件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多的非议,一是因为兰成长是《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招聘人员,二是兰曾有在某家报社当过“安全文化调查员”(假记者)的经历。

追根溯源,报社“创收”体制与“假记者”的出现,是中国政府对媒体业的制度性羞辱的产物。部分记者的不良行为不应该成为企业与政府拒绝媒体监督的理由。中国记者近年在采访中已频频遭受暴力袭击,如果中国新闻界姑息了这次“兰成长事件”,各地政府与不良企业都可以效法山西,以打击“假记者”之名,威胁采访者的人身安全――换言之,新闻界装聋作哑,不仅不能免除中国媒体业受到的制度性羞辱,反而会让那些不想受到社会监督的机构与人气焰更加嚣张。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本文留言

作者何清涟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