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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母伸冤成右派的公安干警

作者:李才义  2006-09-19 02:0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罗仁楷,1932年生,四川灌县(今都江堰市)人。1950年高中毕业后,恰逢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取得政权,罗仁楷被招收到“川西公安厅轮训班”学习,即“参加革命”。结业后,被分配在成都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工作,先后任派出所户籍员、分局干事、警法股副股长等职。并于1952年加入新民主主义青年团,195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可谓一帆风顺,前途无量。

罗仁楷的父亲早逝,留下祖母、母亲、一位姑母、一位表弟及他和他的弟妹,共七人,靠祖辈购置的13亩田地为生。那时,祖母年迈,母亲和姑母体弱,他才17岁,弟妹更小,并且要读书,所以母亲将田地租出5亩,留下8亩,请了个长工帮忙自耕。

1950年农村土地改革(以下简称“土改”)时,罗仁楷已参加工作在外,土改工作组只承他家直系亲属,即祖母、母亲和一个弟弟,一个妹妹参加土改。按当地人均田地率只能占有11亩,多余的2亩,被无偿的分给了其他贫雇农。按当时的土改政策,他家的所谓“成份”,应是“小土地出租”。不知甚么原因,竟被划为了地主,他母亲成了“地主分子”,他弟弟妹妹成为“地富子女”。罗仁楷因参加了“革命”工作,又有“出生不由己,道路可选择”的政策,“政治上”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

罗仁楷的母亲叫卫琼玖,土改前44岁时,曾被选为村的妇女代表,为共产党刚建立的政权征过粮,卖过力,被划为“地主分子”后,“妇女代表”当然被撤销了。但她为了不给当公安、是党员的儿子罗仁楷丢脸,仍然积极劳动,努力生产,带头上缴公粮,主动卖出统购粮。有一年,她家总共收了1960斤粮,就上缴和卖出了1840斤,家中三人(祖母已死)只留了120斤,不够吃,就用红苕、芋头和蔬菜代替。

要说卫琼玖是地主分子,这样的地主分子也是拥护政府、遵守法纪、积极改造的,理应得到政府的鼓励和表扬。可是,不幸的灾祸又落到了这个寡居多年,羸弱不堪的中年妇人身上。

1955年夏,卫琼玖自耕地周围的地势低,而水沟水位高,相邻农业社和自耕农的几亩秧苗被淹。因卫琼玖是地主身份,加之她当妇女代表时得罪过一些人,就怀疑是她放的水。尽管她据理陈述“她没有放过水”,但那时候阶级斗争的弦绷得正紧,宁左勿右的思潮泛烂,邀功请偿的市风盛行。所以,灌县法院仍以“不法地主破坏生产”为由,用反革命罪判她有期徒刑5年。

这时,正忙于干“革命工作”的罗仁楷,并不完全清楚母亲遭遇的不白之冤。作为年轻的共产党员,站稳“阶级立场”事大,不敢为自己的母亲说话。

直到1956年底,卫琼玖关押在灌县公安看守所已经一年多,双脚肿痛,患了严重的风湿关节炎。看守所考虑到犯人光吃囚饭,不能劳动,还要治病,就申请法院令其回家医治,美其名曰:假释,监外执行。

卫琼玖判刑收监后,留在家中未成年的一儿一女,连自己的生活费用都靠人接济,哪里还有钱给母亲治病呢?在这种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卫琼玖才在小儿女的伴护下来到成都,向罗仁楷倾诉了本不愿讲(怕影响儿子“革命工作”情绪)的冤情。

这时,罗仁楷正在成都市“清案”办公室工作。这个“清案”办是从市区两级政法系统抽调组成的临时机构,属中共成都市政法委领导,主要任务就是清理从“镇反”到“肃反”有疑问有偏差的案件,目的是“实事求是的纠正”。

罗仁楷听了母亲哭诉的冤情,看了法院定罪的判决书,请教了一同在“清案”办工作的法院同事,认为:灌县法院给母亲定反革命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于是,在同事的支持下,经领导同意后,以自己个人的名义给灌县法院去了一封“群众来信”,要求对“卫琼玖反革命案”进行复查。

罗仁楷这封信受到灌县法院领导的重视。经原审和复查法官的复查复议,于1957年5月18日,灌县法院撤销了原判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改为“教育释放”。

罗仁楷知道灌县法院这一改判后认为:既然反革命罪没有了,原判5年徒刑也撤了,就说明原判错了,不但不赔偿错误关押一年多的经济损失,还要留个“教育释放”的尾巴。所以非常生气,又给灌县法院领导去了一封信,要求灌县法院在当地召开群众大会,宣布对卫琼玖无罪释放,并赔偿被错误关押而患病的治疗费用。

罗仁楷的这一要求既得罪了灌县法院领导,也不合时宜。因为1957年7月以后,全国的整风运动已骤然转为“打退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罗仁楷的行为被视为“为不法地主伸冤翻案”。于是,旋即被打成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经轮番批斗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强制实行劳动教养,即简称“劳教”。

与此同时,灌县法院曾经为“卫琼玖案”说了公道话的法官张怀清也被划为右派,下放农村监督劳动改造达22年。“清案”组副组长成占海和团支书赖琦也被划为右派。

此后不久,罗仁楷的母亲卫琼玖,也被重新收监,重新判刑5年,并于1960年死于狱中,时年54岁,死因不明。

1957年8月1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说这是一种最高行政处分,被劳教的人有公民权利。可是罗仁楷是被武装押送到凉山彝族自治州峨边县沙坪劳改农场劳教的。在劳教期间,他干过开荒、修路、建房、搬运、洗煤炼焦等重体力劳动。加之正遇所谓三年“自然灾害”,劳动量重,吃不饱肚子,常常挣扎在死亡线上。但是,他想到刚出生不久的孩子,想到改造好了就可以回家与亲人团聚,就咬紧牙关挺着,并当上了劳教小组长。

到1961年11月,经过近4年劳教,罗仁楷终于盼到了解除劳教、摘掉所谓“右派帽子”的一天,可是又被宣布为留在劳改单位“就业”,不能回成都与妻儿生活,令他非常苦恼和气愤。加之他对 “三年自然灾害”饿死人的事不满,所以在小组学习会上和平时摆谈中,难免要流露出一些对国家前途迷茫,对自己命运耽忧的言论。所以“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的1967年,劳改当局就以罗仁楷“恶毒攻击党的政策方针;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恶毒攻击毛泽东思想”的罪名,将他打成现行反革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一判决未能使罗仁楷低头倔服,他立即上诉,据理抗辩。但在那个凭强权而不讲法理的年代,他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仍被强行押往乐山地区沫川县五马坪劳改茶场服刑。

三年囚徒生涯期满后,罗仁楷又被强行留在劳改单位就业。他又利用稍为宽松的环境将母亲和自己的冤案提起上诉,要求平反。当然是仍旧没有结果。于是就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对抗,拒绝唱《东方红》、《社会主义好》、《劳改当中两条路》等歌;拒绝穿劳改队发的劳改服装,连做梦都做到自己在喊“撤换毛泽东!”的情景。

就这样,终于熬到了毛泽东死亡,所谓的“四人帮”倒台。罗仁楷再次向乐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复查1967年判他反革命罪的问题;再次向中共中央、中共四川省委、成都市委、东城区委、市公安局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查他1957年划右问题;再次向温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灌县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复查他母亲卫琼玖反革命罪的问题。

这一次罗仁楷的功夫没有白费;1979年3月,成都市公安局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到五马坪劳改茶场接他回成都,并且亲切地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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