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仁楷,1932年生,四川灌縣(今都江堰市)人。1950年高中畢業後,恰逢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大陸取得政權,羅仁楷被招收到「川西公安廳輪訓班」學習,即「參加革命」。結業後,被分配在成都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工作,先後任派出所戶籍員、分局幹事、警法股副股長等職。並於1952年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195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可謂一帆風順,前途無量。
羅仁楷的父親早逝,留下祖母、母親、一位姑母、一位表弟及他和他的弟妹,共七人,靠祖輩購置的13畝田地為生。那時,祖母年邁,母親和姑母體弱,他才17歲,弟妹更小,並且要讀書,所以母親將田地租出5畝,留下8畝,請了個長工幫忙自耕。
1950年農村土地改革(以下簡稱「土改」)時,羅仁楷已參加工作在外,土改工作組只承他家直系親屬,即祖母、母親和一個弟弟,一個妹妹參加土改。按當地人均田地率只能佔有11畝,多餘的2畝,被無償的分給了其他貧雇農。按當時的土改政策,他家的所謂「成份」,應是「小土地出租」。不知甚麼原因,竟被劃為了地主,他母親成了「地主分子」,他弟弟妹妹成為「地富子女」。羅仁楷因參加了「革命」工作,又有「出生不由己,道路可選擇」的政策,「政治上」基本上沒有受到影響。
羅仁楷的母親叫衛瓊玖,土改前44歲時,曾被選為村的婦女代表,為共產黨剛建立的政權征過糧,賣過力,被劃為「地主分子」後,「婦女代表」當然被撤銷了。但她為了不給當公安、是黨員的兒子羅仁楷丟臉,仍然積極勞動,努力生產,帶頭上繳公糧,主動賣出統購糧。有一年,她家總共收了1960斤糧,就上繳和賣出了1840斤,家中三人(祖母已死)只留了120斤,不夠吃,就用紅苕、芋頭和蔬菜代替。
要說衛瓊玖是地主分子,這樣的地主分子也是擁護政府、遵守法紀、積極改造的,理應得到政府的鼓勵和表揚。可是,不幸的災禍又落到了這個寡居多年,羸弱不堪的中年婦人身上。
1955年夏,衛瓊玖自耕地周圍的地勢低,而水溝水位高,相鄰農業社和自耕農的幾畝秧苗被淹。因衛瓊玖是地主身份,加之她當婦女代表時得罪過一些人,就懷疑是她放的水。儘管她據理陳述「她沒有放過水」,但那時候階級鬥爭的弦繃得正緊,寧左勿右的思潮泛爛,邀功請償的市風盛行。所以,灌縣法院仍以「不法地主破壞生產」為由,用反革命罪判她有期徒刑5年。
這時,正忙於干「革命工作」的羅仁楷,並不完全清楚母親遭遇的不白之冤。作為年輕的共產黨員,站穩「階級立場」事大,不敢為自己的母親說話。
直到1956年底,衛瓊玖關押在灌縣公安看守所已經一年多,雙腳腫痛,患了嚴重的風濕關節炎。看守所考慮到犯人光吃囚飯,不能勞動,還要治病,就申請法院令其回家醫治,美其名曰:假釋,監外執行。
衛瓊玖判刑收監後,留在家中未成年的一兒一女,連自己的生活費用都靠人接濟,哪裡還有錢給母親治病呢?在這種萬般無奈的情況下,衛瓊玖才在小兒女的伴護下來到成都,向羅仁楷傾訴了本不願講(怕影響兒子「革命工作」情緒)的冤情。
這時,羅仁楷正在成都市「清案」辦公室工作。這個「清案」辦是從市區兩級政法系統抽調組成的臨時機構,屬中共成都市政法委領導,主要任務就是清理從「鎮反」到「肅反」有疑問有偏差的案件,目的是「實事求是的糾正」。
羅仁楷聽了母親哭訴的冤情,看了法院定罪的判決書,請教了一同在「清案」辦工作的法院同事,認為:灌縣法院給母親定反革命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准。於是,在同事的支持下,經領導同意後,以自己個人的名義給灌縣法院去了一封「群眾來信」,要求對「衛瓊玖反革命案」進行複查。
羅仁楷這封信受到灌縣法院領導的重視。經原審和複查法官的複查復議,於1957年5月18日,灌縣法院撤銷了原判有期徒刑5年的判決,改為「教育釋放」。
羅仁楷知道灌縣法院這一改判後認為:既然反革命罪沒有了,原判5年徒刑也撤了,就說明原判錯了,不但不賠償錯誤關押一年多的經濟損失,還要留個「教育釋放」的尾巴。所以非常生氣,又給灌縣法院領導去了一封信,要求灌縣法院在當地召開群眾大會,宣布對衛瓊玖無罪釋放,並賠償被錯誤關押而患病的治療費用。
羅仁楷的這一要求既得罪了灌縣法院領導,也不合時宜。因為1957年7月以後,全國的整風運動已驟然轉為「打退資產階級右派份子的猖狂進攻」。羅仁楷的行為被視為「為不法地主伸冤翻案」。於是,旋即被打成資產階級右派份子,經輪番批鬥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強制實行勞動教養,即簡稱「勞教」。
與此同時,灌縣法院曾經為「衛瓊玖案」說了公道話的法官張懷清也被劃為右派,下放農村監督勞動改造達22年。「清案」組副組長成佔海和團支書賴琦也被劃為右派。
此後不久,羅仁楷的母親衛瓊玖,也被重新收監,重新判刑5年,並於1960年死於獄中,時年54歲,死因不明。
1957年8月1日,國務院作出了「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說這是一種最高行政處分,被勞教的人有公民權利。可是羅仁楷是被武裝押送到涼山彞族自治州峨邊縣沙坪勞改農場勞教的。在勞教期間,他幹過開荒、修路、建房、搬運、洗煤煉焦等重體力勞動。加之正遇所謂三年「自然災害」,勞動量重,吃不飽肚子,常常掙紮在死亡線上。但是,他想到剛出生不久的孩子,想到改造好了就可以回家與親人團聚,就咬緊牙關挺著,並當上了勞教小組長。
到1961年11月,經過近4年勞教,羅仁楷終於盼到瞭解除勞教、摘掉所謂「右派帽子」的一天,可是又被宣布為留在勞改單位「就業」,不能回成都與妻兒生活,令他非常苦惱和氣憤。加之他對 「三年自然災害」餓死人的事不滿,所以在小組學習會上和平時擺談中,難免要流露出一些對國家前途迷茫,對自己命運耽憂的言論。所以「文化大革命」開始不久的1967年,勞改當局就以羅仁楷「惡毒攻擊黨的政策方針;惡毒攻擊社會主義制度;惡毒攻擊毛澤東思想」的罪名,將他打成現行反革命,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這一判決未能使羅仁楷低頭倔服,他立即上訴,據理抗辯。但在那個憑強權而不講法理的年代,他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勞的,仍被強行押往樂山地區沫川縣五馬坪勞改茶場服刑。
三年囚徒生涯期滿後,羅仁楷又被強行留在勞改單位就業。他又利用稍為寬鬆的環境將母親和自己的冤案提起上訴,要求平反。當然是仍舊沒有結果。於是就採用沉默的方式進行對抗,拒絕唱《東方紅》、《社會主義好》、《勞改當中兩條路》等歌;拒絕穿勞改隊發的勞改服裝,連做夢都做到自己在喊「撤換毛澤東!」的情景。
就這樣,終於熬到了毛澤東死亡,所謂的「四人幫」倒臺。羅仁楷再次向樂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複查1967年判他反革命罪的問題;再次向中共中央、中共四川省委、成都市委、東城區委、市公安局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審查他1957年劃右問題;再次向溫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灌縣法院提出申訴,要求複查他母親衛瓊玖反革命罪的問題。
這一次羅仁楷的功夫沒有白費;1979年3月,成都市公安局派出兩名工作人員到五馬坪勞改茶場接他回成都,並且親切地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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