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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我为郑恩宠辩护的前前后后

 2006-06-20 19:4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真相到底如何?郑律师执业证真被吊销了吗?为何不予注册不予转所原因何在?敬请诸位读者一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司法部张福森部长转
  司法部行政复议处:
  我原是上海市转职律师,因近年来我曾代理上海地区500多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了上海市司法局某些违反收支两条线、违法收取律师年检注册费4000元/人,律师所年注册费50000元/所以及杨全心副局长骗限律师资格问题。
  今年3月16日上午上海市司法局缪晓宝局长找我谈话两个半小时,杨全心副局长也在座,就我转所问题缪局长明确表态:第一,按程序进行,市局不予 干预;第二,如某些区局暂不接收你,不要硬顶,慢慢做工作。3月24日上午10时,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敏健与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李海歌处长通 电话,李处长在电话中明确表示,郑恩宠转所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市局缪局长在专题会上明确的,于是该所与我签订为期三年的律师聘用合同,但市司法局拖着不 批复。4月8日我向上海市司法局写了申请,缪晓宝局长的陈秘书来电(4月7日)约我下周谈话,但至今日市司法局仍对我的转所及2001年注册拖着不办。在 此期间上海市政府主管政法的柴俊勇副秘书长电话答复上海一位87岁退休、有50年党龄的中共老党员时明确告知,已与市司法局联系,要让这位律师(指我本 人)继续当律师。对上海市司法局的不作为,本人决定在5月8日正式提起行政复议,望予依法受理。
  此致
  敬礼
  郑恩宠律师
  2001年4月7日

  我认为commium先生是极不负责的,对落难的同行不但没有一点同情心反而落井加石!
  由上述和下述函件可见郑恩宠律师是因为状告市司法局不当收费且告副局长取得律师资格不当,而被人为拖延不办的.我可爱的同行们 我们均可扪心自问,当我们受委屈受不平事之事,有几个人敢于抗争?更何况是向顶头上峰抗争?然而如果律师连自身正当合法权益都不敢不能维护,又如何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许有人认为谁叫郑恩宠律师这么狂,连上司都敢顶,因此很有几位不知是否律师者幸灾乐祸地大叫:好!活该!这正是中国人的劣根性在律师中的反映(但愿这些维恐天下不乱的,急于领功冒赏之陡并非我律师之列).

  郑恩宠律师的人格人品道德勇气,疾恶如仇的天性,虽已界知天命之年却有远胜于我们大多数年青人的战斗精神.难道不值得我们每个有良心的中国律师为之呐喊助威吗?!

  司法部
  张福森部长:
  段正坤副部长:
  您们好!
  我是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已从原上海四维律师所转入敏鉴所工作并订立三年聘用服务合同。但负有上海地区唯一批准律师转所,注册职权依 据的上海市司法局无任何公开局面原因拖延我转所、2001年度注册。个别人企图不以律师法规定的程序,在没有事实,没有证据,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永远取消 本人的律师资格。对上海市司法局的行政不作为,本人已于2001年5月1日用书面挂号信的方式,向司法部行政复议处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依据《行政复议 法》第17条,司法部应在5月14日前受理我的复议申请。如不受理应给予本人书面告知。

  依据《复议法》第23条,我作为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望司法部及 时用书面方式告知我到司法部查阅上述证据和材料的时间。去年我也发生过类似情况,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并向段正坤副部长写了信。上海市司法局于同年7月5 日同意我注册继续执业,本人表示感谢,同时证明我于2000年8月29日前没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本人实际领到执业证的时间是2000年8月29日)。 2001年3月16日上午,上海市司法局缪晓宝局长、杨全心副局长找我谈话两个半小时,也从未宣布我有任何违纪行为,充分证明2001年3月16日前我没 有任何违纪行为。
  致礼!
  郑恩宠律师
  2001年5月13日

  读了本函恐怕又有好事者称:瞧郑恩宠竟敢威胁我堂堂司法部--反了你!其实郑恩宠律师的要求仅仅是:作为司法部也应当守法,依法行政.然而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被迫告汝司法部.作为中国律师状告司法部的第一人,郑恩宠无愧为律师英雄!难怪人们称之为中国律师中骨头最硬的律师.

  吾以为,深层的意义在于:官僚机构对于普通百姓的正当诉求大多是爱理不理,因此京城的官老爷(其实往往只不过是个小科员)大多见怪不怪早已铁石心肠了.据称最高法院每天都会收到成百上千封申诉函,其中绝大部份被打入冷宫.还有许多则可能直接扔进了拉圾筒!惟有那些财大气粗的有钱人,才有可能在最高法院获得立案再审的机会,平民百姓的案件那怕比窦娥还冤十倍要想立案也是难上难的.而之所以如此众多的申诉,在于司法不公的现象十分严重.

  郑恩宠律师作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方面的专家级律师,倘且如此可见吾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之难了.

  国务院司法部
  张福森部长:
  段正坤副部长:
  您们好!
  我于5月1日以书面挂号信方式,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知贵部行政复议处是否已受理?本人望及时接到受理通知书,本人要求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到司法部查阅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本人是近几年在上海经常从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专职律师。去年一年参与过50多件行政复议的代理工作。今寄2001年5月22日上海青浦区人民 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及《行政复议委托书》各一份,望司法部规范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保证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如司法部不依法行政、复议法规定及明作出行政复议规定,本人可依行政复议法及最商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终可将司法部作为被告,但本人不愿看到这一结果。
  此致
  敬礼
  郑恩宠
  2001年5月27日

  郑律师在行政复议方面富有经验,知道如何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知道适当的救济途径.

  然而效果如何?无论成败只要尽力了便可问心无愧.律师辩护结果当然重要,但当法律的权威未真正树立之时,当民主自由法治仍是某些人口头上的口号,或是某种场合的装饰之时,律师为之奋斗为之牺牲的过程本身也是伟大的.张思之大律师辩护的数十位共和国的所谓要犯(政治犯或具体地说其中不少实际上仅是思想犯),据说无一例胜诉.然而张思之大律师仍是公认的中国最伟大的律师.

  郑恩宠律师的斗争亦是悲壮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失败的,他不但未能成功,连续两年司法局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不予律师执业证注册,而且还因此身陷囹囵.然而中国律师发展史上必将永远记载这一页!

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 主任:
  您好!
  我是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因不服上海市司法局不作为(不让本人转所工作及2001年度注册登记),于今年5月1日用挂号信书面方式向国务院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已几次去信催促,司法部至今未给申请人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0条,本人要求国务院责令司法部受理本人行政复议申请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司法部应在依法行政方面,在全国人民心中做出表率。
  此致
  敬礼
  郑恩宠
  2001年5月30日

  mairman先生似乎对郑恩宠律师颇有微辞,若您有何高见不妨直陈已见.其实我与郑律师从未喝过酒,因此决非“酒精考验!““也非“在饭桌上碰碰杯“所谓酒逢已千杯少“,不过是形容词而已.有的人相处一辈子却相互不了解不信任,有的人仅是一面之交却相见恨晚,也有的人仅因一席长谈终身友谊生焉.

  我与郑律师三年前有过一番推心置腹的长谈,也许由于相似的经历,共同的理想,近似的性格,使得我们一见如故,吾信奉君子之交淡如水的交友原则. 我与郑律师还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即都爱书如命.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郑律师近十年来用于购买各类书报的资金已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我不知道有多少律师得花巨资购书报的.
  许多人也许对郑恩宠律师状告市司法局收费不当,状告某些人员利用职便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首先批给自已律师资格,状告司法部不作为等做法不理解,甚至冷嘲热讽;吾以为郑律师的上述勇敢的壮举,都是值得肯定的.对此,范忠信先生曾指出:“法律能不能当真就看人民敢不敢以身试法,愿不愿以身试法, 敢于第一个站出来以身试法,这是需要有一种牺牲精神的;如今大多数人太精明,缺乏这种以身试法的精神与勇气,我们的法治效果不彰,这也许是重要原因之一; 别老是抱怨我国法制不健全吧,要抱怨先问问自已,是不是以身试法了.时代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人敢于身体力行一试法律权利是假是真.所有敢率先不畏艰辛,不怕风险以身试法的人都是法治事业的功臣.“(法制日报2000年10月15日第三版.“以身试法别议“).

  吾以为郑恩宠律师正是此种以身试法的勇士与功臣.

  郑恩宠律师是个什么样的人?到底是个讼棍?还是个为民请命的好律师?是个自私自利的人?还是个无私无畏的人?还是让事实来说话吧.

  行政诉状
  原告:郑恩宠
  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
  法定代表人:张福森 部长
  诉讼请求:
  1 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 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8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0年4月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授予律师资格,1994年4月经司法部备案由上海市司法局批准成为专职律师。

  上海市司法局在2000年度对在原告律师执业证注册时间为2000年7月5日到2001年5月。2001年3月7日,原告与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 所双方自愿终止聘用合同。3月24日原告与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唯一有法定职权依据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司法局申报要求转所登记,变更律师执业 证上执业单位和2001年度继续注册。因原告自1994年来在上海地区代理过500多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因原告揭发过上海市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杨 某某局长、律师管理处李某某副处长,未经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向司法部骗取律师资格证及向中央有关部门(包括司法部)投诉过上海市司法局于1999年、 2000年度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出具收据和发票,每年违法收取上海每个律师事务所年度注册费5万元,律师个人注册费4000元,每年不当 收费二千万元问题。上海市司法局指示黄浦区司法局对原告申报的注册等材料不上报,企图不经法定程序永远将原告律师除名。

  为此,原告于2001年5月1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告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至今不给予原告书面是否受理的通知,也未允许原告查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材料、证据和依据。至今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 条,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敬请贵院公正判决。
  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恩宠
  2001年7月23日

郑恩宠律师的最后一篇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撤消沪房静拆许字(2002)第0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经过法庭质证,代理人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核发沪房静拆许字(2002)第0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仅是个违法行为,也是一个犯罪行为。

被告举证的《上海市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条:“根据沪建城(2001)第0068号文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

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2001)第0068号是2001年2月9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发布的《关于 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该《办法》第五条:“凡按本办法规定经认定的试点地块可适用以下政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减免拆除公房补偿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规划证可证费;减免或免收人防设施结建费;市政、公建设施包干建设;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可按规定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动迁居民可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也可出资回搬。为鼓励居民出资回搬,对回搬原地、原区域(住房价格基本相当的地段)的居民,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原住房建筑面积拆一还一部分,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如住房有困难的,可按优惠价格购买适当的优惠面积;再超出部分,按当地市场价购买。优惠面积和优惠价格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私有房屋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 回搬居民系公积金缴交者,可凭回搬购房协议,申请公积金货款,并由投资改革单位担保。房屋建成后再办理房地产权证抵押担保手续。

(三) 回搬购房出资款及贷款本息可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30号的规定执行。

(四) 回搬住房应按商品房标准建立房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1号)执行。”

原告居住区有2159户,依据《出让合同》应鼓励2159户居民回搬。
依据上述68号文,每户居民出资5-10万元,就可得到原地价值50万元左右,拥有70年产权的商品住宅一套,而且每户居民都可使用公积金、商业贷款。

但被告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误导、诈骗、不让任何一户居民回搬,谁要回搬就强迁谁。被告搞出一个所谓的回购本区商品房计划,实际上就是误导居民去消化静安区的安置商品房,去消化烂尾楼。

原告居住区建造高档商品房出售,土地出让金是不能免的。土地开发费用一般为商品房开发成本的30%,被告给所谓的外方免去了约3亿元的土地出让金,侵犯国家土地财产,是犯罪行为。

原告居住区东八块一期有2159房居民,被告举证拆迁新里11户、新工房232户,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自2001年到2010年长达10年的旧区改造针对 2000万平方米二级以上旧里,主要是拆、改、留,而现在就将新里,新工房全面拆除,大搞高档商品房建设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是一个对国家、对人民犯 罪的行为。

《许可证》证据中出现的外方,究竟是谁?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据原告所知,所谓港商周正毅,在香港宣传他是一个上海首富;实际上是本市杨浦区的一个靠卖馄饨 起家的暴发户;在香港没有什么知名度。周正毅是否上海的赖昌星,与静安区政府中的个别人勾结的一个犯罪分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许可证》证据材料中证明,静安区政府成立的东八块旧区改造基地,动迁指挥部。政府与企业应分开,特别与外商分开,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中共中内纪委检察委员会,监察部三令五申,党政干部不能参与土地批租、房地产工程转让。近日贵州省委书记,人大主任刘方仁,就是一个在房地产工程转让中的一个大贪污犯。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政府是个裁决者,而成立动迁指挥部在法律中找不到依据?!指挥部实践证明是一个打、砸、抡指挥部。

《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参与动迁没有依据,而指挥部中的公安部门中的警察,不断参与动迁。静安区法院行政庭的严明昌庭长就有参加动迁指挥部的不良纪录。河南省人大,日前通过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原告及代理人在法庭质证中的意见,不在代理词中重复。

综上所述,被告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应予撤消。这个土地出让金为零,大搞高档商品房建设,拆除新式里弄和新工房, 禁止任何一户居民回搬的许可证,是被告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证据,是引起静安区被拆迁居民上访不断的主要原因和证据,敬请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沈婷
2003年5月28日

(注:本代理词实际是庭前由郑恩宠律师撰写。当晚有关庭审情况在香港见报,导致周正毅旗下两家上市公司股票狂跌20%,次日刘金宝即被中银总行紧急召回北京,周正毅事件亦由此引发;6月6日郑恩宠突然被上海市公安局以“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名刑事拘留,并于6月18日被正式逮捕。)

上述有关诉讼法律文书及评论,是我在中国律师网为郑恩宠抗辩的部分内容.它们充分证明了司法部及上海司法局的无耻帮凶角色.也证明了郑恩宠律师是个正直诚实善良不畏强权,追求真理义无反顾的勇士.

2006年6月16日于温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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