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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汀:我為鄭恩寵辯護的前前後後

 2006-06-20 19:4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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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到底如何?鄭律師執業證真被吊銷了嗎?為何不予註冊不予轉所原因何在?敬請諸位讀者一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司法部張福森部長轉
  司法部行政復議處:
  我原是上海市轉職律師,因近年來我曾代理上海地區500多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並向有關部門舉報了上海市司法局某些違反收支兩條線、違法收取律師年檢註冊費4000元/人,律師所年註冊費50000元/所以及楊全心副局長騙限律師資格問題。
  今年3月16日上午上海市司法局繆曉寶局長找我談話兩個半小時,楊全心副局長也在座,就我轉所問題繆局長明確表態:第一,按程序進行,市局不予 干預;第二,如某些區局暫不接收你,不要硬頂,慢慢做工作。3月24日上午10時,上海市敏鑒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敏健與上海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李海歌處長通 電話,李處長在電話中明確表示,鄭恩寵轉所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市局繆局長在專題會上明確的,於是該所與我簽訂為期三年的律師聘用合同,但市司法局拖著不 批復。4月8日我向上海市司法局寫了申請,繆曉寶局長的陳秘書來電(4月7日)約我下週談話,但至今日市司法局仍對我的轉所及2001年註冊拖著不辦。在 此期間上海市政府主管政法的柴俊勇副秘書長電話答覆上海一位87歲退休、有50年黨齡的中共老黨員時明確告知,已與市司法局聯繫,要讓這位律師(指我本 人)繼續當律師。對上海市司法局的不作為,本人決定在5月8日正式提起行政復議,望予依法受理。
  此致
  敬禮
  鄭恩寵律師
  2001年4月7日

  我認為commium先生是極不負責的,對落難的同行不但沒有一點同情心反而落井加石!
  由上述和下述函件可見鄭恩寵律師是因為狀告市司法局不當收費且告副局長取得律師資格不當,而被人為拖延不辦的.我可愛的同行們 我們均可捫心自問,當我們受委屈受不平事之事,有幾個人敢於抗爭?更何況是向頂頭上峰抗爭?然而如果律師連自身正當合法權益都不敢不能維護,又如何可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許有人認為誰叫鄭恩寵律師這麼狂,連上司都敢頂,因此很有幾位不知是否律師者幸災樂禍地大叫:好!活該!這正是中國人的劣根性在律師中的反映(但願這些維恐天下不亂的,急於領功冒賞之陡並非我律師之列).

  鄭恩寵律師的人格人品道德勇氣,疾惡如仇的天性,雖已界知天命之年卻有遠勝於我們大多數年青人的戰鬥精神.難道不值得我們每個有良心的中國律師為之吶喊助威嗎?!

  司法部
  張福森部長:
  段正坤副部長:
  您們好!
  我是上海市敏鑒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已從原上海四維律師所轉入敏鑒所工作並訂立三年聘用服務合同。但負有上海地區唯一批准律師轉所,註冊職權依 據的上海市司法局無任何公開局面原因拖延我轉所、2001年度註冊。個別人企圖不以律師法規定的程序,在沒有事實,沒有證據,沒有依據的情況下,永遠取消 本人的律師資格。對上海市司法局的行政不作為,本人已於2001年5月1日用書面掛號信的方式,向司法部行政復議處提出書面行政復議申請。依據《行政復議 法》第17條,司法部應在5月14日前受理我的復議申請。如不受理應給予本人書面告知。

  依據《復議法》第23條,我作為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望司法部及 時用書面方式告知我到司法部查閱上述證據和材料的時間。去年我也發生過類似情況,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復議並向段正坤副部長寫了信。上海市司法局於同年7月5 日同意我註冊繼續執業,本人表示感謝,同時證明我於2000年8月29日前沒有任何違紀違法行為。(本人實際領到執業證的時間是2000年8月29日)。 2001年3月16日上午,上海市司法局繆曉寶局長、楊全心副局長找我談話兩個半小時,也從未宣布我有任何違紀行為,充分證明2001年3月16日前我沒 有任何違紀行為。
  致禮!
  鄭恩寵律師
  2001年5月13日

  讀了本函恐怕又有好事者稱:瞧鄭恩寵竟敢威脅我堂堂司法部--反了你!其實鄭恩寵律師的要求僅僅是:作為司法部也應當守法,依法行政.然而在走頭無路的情況下,被迫告汝司法部.作為中國律師狀告司法部的第一人,鄭恩寵無愧為律師英雄!難怪人們稱之為中國律師中骨頭最硬的律師.

  吾以為,深層的意義在於:官僚機構對於普通百姓的正當訴求大多是愛理不理,因此京城的官老爺(其實往往只不過是個小科員)大多見怪不怪早已鐵石心腸了.據稱最高法院每天都會收到成百上千封申訴函,其中絕大部分被打入冷宮.還有許多則可能直接扔進了拉圾筒!惟有那些財大氣粗的有錢人,才有可能在最高法院獲得立案再審的機會,平民百姓的案件那怕比竇娥還冤十倍要想立案也是難上難的.而之所以如此眾多的申訴,在於司法不公的現象十分嚴重.

  鄭恩寵律師作為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方面的專家級律師,倘且如此可見吾國行政訴訟行政復議之難了.

  國務院司法部
  張福森部長:
  段正坤副部長:
  您們好!
  我於5月1日以書面掛號信方式,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不知貴部行政復議處是否已受理?本人望及時接到受理通知書,本人要求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到司法部查閱被申請人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本人是近幾年在上海經常從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專職律師。去年一年參與過50多件行政復議的代理工作。今寄2001年5月22日上海青浦區人民 政府《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及《行政復議委託書》各一份,望司法部規範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依法行政,保證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如司法部不依法行政、復議法規定及明作出行政復議規定,本人可依行政復議法及最商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終可將司法部作為被告,但本人不願看到這一結果。
  此致
  敬禮
  鄭恩寵
  2001年5月27日

  鄭律師在行政復議方面富有經驗,知道如何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知道適當的救濟途徑.

  然而效果如何?無論成敗只要盡力了便可問心無愧.律師辯護結果當然重要,但當法律的權威未真正樹立之時,當民主自由法治仍是某些人口頭上的口號,或是某種場合的裝飾之時,律師為之奮鬥為之犧牲的過程本身也是偉大的.張思之大律師辯護的數十位共和國的所謂要犯(政治犯或具體地說其中不少實際上僅是思想犯),據說無一例勝訴.然而張思之大律師仍是公認的中國最偉大的律師.

  鄭恩寵律師的鬥爭亦是悲壯的,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失敗的,他不但未能成功,連續兩年司法局在沒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況下,不予律師執業證註冊,而且還因此身陷囹圇.然而中國律師發展史上必將永遠記載這一頁!

國務院
  法制辦公室 主任:
  您好!
  我是上海市敏鑒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因不服上海市司法局不作為(不讓本人轉所工作及2001年度註冊登記),於今年5月1日用掛號信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司法部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已幾次去信催促,司法部至今未給申請人是否受理行政復議的通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0條,本人要求國務院責令司法部受理本人行政復議申請並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司法部應在依法行政方面,在全國人民心中做出表率。
  此致
  敬禮
  鄭恩寵
  2001年5月30日

  mairman先生似乎對鄭恩寵律師頗有微辭,若您有何高見不妨直陳已見.其實我與鄭律師從未喝過酒,因此決非「酒精考驗!「「也非「在飯桌上碰碰杯「所謂酒逢已千杯少「,不過是形容詞而已.有的人相處一輩子卻相互不瞭解不信任,有的人僅是一面之交卻相見恨晚,也有的人僅因一席長談終身友誼生焉.

  我與鄭律師三年前有過一番推心置腹的長談,也許由於相似的經歷,共同的理想,近似的性格,使得我們一見如故,吾信奉君子之交淡如水的交友原則. 我與鄭律師還有一個共同的愛好即都愛書如命.作為一名專職律師鄭律師近十年來用於購買各類書報的資金已超過人民幣10萬元!我不知道有多少律師得花巨資購書報的.
  許多人也許對鄭恩寵律師狀告市司法局收費不當,狀告某些人員利用職便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首先批給自已律師資格,狀告司法部不作為等做法不理解,甚至冷嘲熱諷;吾以為鄭律師的上述勇敢的壯舉,都是值得肯定的.對此,範忠信先生曾指出:「法律能不能當真就看人民敢不敢以身試法,願不願以身試法, 敢於第一個站出來以身試法,這是需要有一種犧牲精神的;如今大多數人太精明,缺乏這種以身試法的精神與勇氣,我們的法治效果不彰,這也許是重要原因之一; 別老是抱怨我國法制不健全吧,要抱怨先問問自已,是不是以身試法了.時代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就是越來越多的人敢於身體力行一試法律權利是假是真.所有敢率先不畏艱辛,不怕風險以身試法的人都是法治事業的功臣.「(法制日報2000年10月15日第三版.「以身試法別議「).

  吾以為鄭恩寵律師正是此種以身試法的勇士與功臣.

  鄭恩寵律師是個什麼樣的人?到底是個訟棍?還是個為民請命的好律師?是個自私自利的人?還是個無私無畏的人?還是讓事實來說話吧.

  行政訴狀
  原告:鄭恩寵
  上海市敏鑒律師事務所工作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司法部
  法定代表人:張福森 部長
  訴訟請求:
  1 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 被告承擔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1988年通過全國律師資格考試,1990年4月經上海市司法局批准授予律師資格,1994年4月經司法部備案由上海市司法局批准成為專職律師。

  上海市司法局在2000年度對在原告律師執業證註冊時間為2000年7月5日到2001年5月。2001年3月7日,原告與上海市四維律師事務 所雙方自願終止聘用合同。3月24日原告與上海市敏鑒律師事務所向上海市唯一有法定職權依據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司法局申報要求轉所登記,變更律師執業 證上執業單位和2001年度繼續註冊。因原告自1994年來在上海地區代理過500多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因原告揭發過上海市司法局主管律師工作的楊 某某局長、律師管理處李某某副處長,未經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向司法部騙取律師資格證及向中央有關部門(包括司法部)投訴過上海市司法局於1999年、 2000年度違反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未經批准,不出具收據和發票,每年違法收取上海每個律師事務所年度註冊費5萬元,律師個人註冊費4000元,每年不當 收費二千萬元問題。上海市司法局指示黃浦區司法局對原告申報的註冊等材料不上報,企圖不經法定程序永遠將原告律師除名。

  為此,原告於2001年5月1日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向被告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被告違反《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 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至今不給予原告書面是否受理的通知,也未允許原告查閱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提供的答辯材料、證據和依據。至今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 條,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敬請貴院公正判決。
  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鄭恩寵
  2001年7月23日

鄭恩寵律師的最後一篇代理詞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原告訴被告上海市靜安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撤消滬房靜拆許字(2002)第026號《房屋拆遷許可證》一案,經過法庭質證,代理人現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被告核發滬房靜拆許字(2002)第026號《房屋拆遷許可證》,不僅是個違法行為,也是一個犯罪行為。

被告舉證的《上海市國有土地 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一條:「根據滬建城(2001)第0068號文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零。

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2001)第0068號是2001年2月9日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住宅發展局發布的《關於 鼓勵動遷居民回搬推進新一輪舊區改造的試行辦法》的通知。該《辦法》第五條:「凡按本辦法規定經認定的試點地塊可適用以下政策: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零;減免拆除公房補償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建設工程規劃證可證費;減免或免收人防設施結建費;市政、公建設施包干建設;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條件的,可按規定優先配租廉租住房。

動遷居民可實物安置或貨幣化安置,也可出資回搬。為鼓勵居民出資回搬,對回搬原地、原區域(住房價格基本相當的地段)的居民,給予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 原住房建築面積拆一還一部分,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購買;如住房有困難的,可按優惠價格購買適當的優惠面積;再超出部分,按當地市場價購買。優惠面積和優惠價格由各區政府根據本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如私有房屋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二) 回搬居民系公積金繳交者,可憑回搬購房協議,申請公積金貨款,並由投資改革單位擔保。房屋建成後再辦理房地產權證抵押擔保手續。

(三) 回搬購房出資款及貸款本息可按市財政局《關於貫徹執行「促進本市住宅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滬地稅二[1998]30號的規定執行。

(四) 回搬住房應按商品房標準建立房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設立,使用和管理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1號)執行。」

原告居住區有2159戶,依據《出讓合同》應鼓勵2159戶居民回搬。
依據上述68號文,每戶居民出資5-10萬元,就可得到原地價值50萬元左右,擁有70年產權的商品住宅一套,而且每戶居民都可使用公積金、商業貸款。

但被告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誤導、詐騙、不讓任何一戶居民回搬,誰要回搬就強遷誰。被告搞出一個所謂的回購本區商品房計畫,實際上就是誤導居民去消化靜安區的安置商品房,去消化爛尾樓。

原告居住區建造高檔商品房出售,土地出讓金是不能免的。土地開發費用一般為商品房開發成本的30%,被告給所謂的外方免去了約3億元的土地出讓金,侵犯國家土地財產,是犯罪行為。

原告居住區東八塊一期有2159房居民,被告舉證拆遷新裡11戶、新工房232戶,上海市人民政府規定自2001年到2010年長達10年的舊區改造針對 2000萬平方米二級以上舊裡,主要是拆、改、留,而現在就將新裡,新工房全面拆除,大搞高檔商品房建設是一個違法、犯罪的行為,是一個對國家、對人民犯 罪的行為。

《許可證》證據中出現的外方,究竟是誰?被告負有舉證責任。據原告所知,所謂港商周正毅,在香港宣傳他是一個上海首富;實際上是本市楊浦區的一個靠賣餛飩 起家的暴發戶;在香港沒有什麼知名度。周正毅是否上海的賴昌星,與靜安區政府中的個別人勾結的一個犯罪份子,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

《許可證》證據材料中證明,靜安區政府成立的東八塊舊區改造基地,動遷指揮部。政府與企業應分開,特別與外商分開,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中共中內紀委檢察委員會,監察部三令五申,黨政幹部不能參與土地批租、房地產工程轉讓。近日貴州省委書記,人大主任劉方仁,就是一個在房地產工程轉讓中的一個大貪污犯。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政府是個裁決者,而成立動遷指揮部在法律中找不到依據?!指揮部實踐證明是一個打、砸、掄指揮部。

《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參與動遷沒有依據,而指揮部中的公安部門中的警察,不斷參與動遷。靜安區法院行政庭的嚴明昌庭長就有參加動遷指揮部的不良記錄。河南省人大,日前通過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工程指揮部等臨時機構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原告及代理人在法庭質證中的意見,不在代理詞中重複。

綜上所述,被告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不當,應予撤消。這個土地出讓金為零,大搞高檔商品房建設,拆除新式裡弄和新工房, 禁止任何一戶居民回搬的許可證,是被告違法,甚至是犯罪的證據,是引起靜安區被拆遷居民上訪不斷的主要原因和證據,敬請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決。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瀋婷
2003年5月28日

(註:本代理詞實際是庭前由鄭恩寵律師撰寫。當晚有關庭審情況在香港見報,導致周正毅旗下兩家上市公司股票狂跌20%,次日劉金寶即被中銀總行緊急召回北京,周正毅事件亦由此引發;6月6日鄭恩寵突然被上海市公安局以「非法竊取國家秘密罪」名刑事拘留,並於6月18日被正式逮捕。)

上述有關訴訟法律文書及評論,是我在中國律師網為鄭恩寵抗辯的部分內容.它們充分證明了司法部及上海司法局的無恥幫凶角色.也證明了鄭恩寵律師是個正直誠實善良不畏強權,追求真理義無反顧的勇士.

2006年6月16日於溫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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