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亲历: 为什么老百姓不愿打官司

我是一名普通记者,以前老听同行们说在中国“老百姓打官司有多难多难、法院有多黑多黑”,感触并不深刻,总是怀抱着一种“公正”的假想,以为中国的法院并没有“传说中的那么黑”。直到自己亲历一场官司后,才真正体会到了什么叫做“白天不懂夜的黑”!

我打的官司其实挺简单的:

原告是我和21名颐慧佳园业主(以下简称“我们”或“业主”),被告是北京颐慧佳园开发商(北京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审判机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我们起诉开发商的理由是:开发商无权收取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也无权以此为要挟拒绝向业主交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要向业主赔偿因为该原因造成的延误交房责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也挺简单:

2005年的最后一天,是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向我们业主交房的日子,但开发商却坚持要业主缴纳完“两金”后方可收房,在此之前,甚至连房子看都不能看。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9条的强制规定,只有税收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才有权收税,契税是国家的一种税,开发商并未经过税收机关委托,是无权收取契税的。开发商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涉及金额巨大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税收流失),将构成犯罪。

同时,北京市建委和小区办为了防止开发商违法挪用公共维修基金,也明文规定禁止开发商代收该项费用。以往也发生过类似案例,最后造成了公共维修基金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小区业主的未来权益。按照物权法的精神,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开发商以别人的东西为要挟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更属可笑。

颐慧佳园开发商不但违法,而且违规,更加违约。这几乎是全世界最简单的道理了,地球人都知道了,可是海淀区法院硬是判开发商的行为合法!

也就是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可以推导出这样四个谬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9条的强制规定等于放屁!

北京市建委和小区办的行政性规定等于放屁!

我们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合同等于放屁!

保护这个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于放屁!

这四个屁可真够响的,但不管怎样,它总是屁!

我亲历了整个案子的审判过程。

在开庭辩论的过程中,我当时问了开发商的代理人两个问题:

一,开发商是不是“两金”的征收者?

二,开发商是否能以“两金”为由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

我当时请开发商代理人不要那么多废话解释,就简单地以“是”或“否”来回答。

当时,开发商的代理人听到我的话后,硬是愣了。

开发商的代理人连律师都不是,自然不可能对我的问题绕着圈子放臭屁。不过,海淀区法院那位令人费解的法官替他们解了围,他打断了我的追问,提前结束了辩论。我们的代理律师当庭抗议法官这种偏袒行为,但法官脸皮厚的很,居然不予理睬。

这位法官就是海淀区法院的林宇军。

我不知道他刚毕业几年,看上去很年轻,像是没有几年社会经历吧。在这个明显是开发商违法的案子上,他居然判开发商胜诉,可能大概有两种:第一,他学艺不精,没有看出他的判决会引导出上面的四个臭屁;第二,他徇私枉法,这个我就不用解释了。

无论那种情况,他都不是一个称职的法官。

从本案一开始审理,林宇军同学(注意:我现在不再称他为法官了,因为他已经玷污法律的尊严)的倾向性就很明显了。

他在核对原告名单时,因为自己打字水平有限或者是小学语文没学好,居然输错了很多原告的姓名,粗略估计,22名原告中约一半输错了姓名或地址。这就是堂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名“法官”的水平!

即使如此,他还不脸红地要求别人怎样怎样。

由于我们律师的一时疏忽,我的名字被写错了一个字,这也是我们写错的惟一一个字,与林宇军同学出错的几十个上百个字相比,可谓“点灯”与“放火”之大别,可是,林宇军同学居然像在鸡蛋里找到了骨头一样兴奋,要求律师将我的案子另外立案。

林宇军同学本来以为可以以此为难一下我们,结果转眼一过脑子,又发现自己也得重新跟我们打一次交道。也就是说,我们的麻烦度被增加了一次,他和被告开发商也得相应得各应对一次麻烦,1:2,我们不吃亏。

等他转过脑子,发现自己吃亏后,又转过来要我们合并审理。就这样,这个连案卷估计都没有看全的林宇军,浪费了整整一个上午去质证,又浪费了半个上午让开发商补充证据(这也是违法的,因为已经过了质证阶段了,这是辩论时间,不应该质证的)。林宇军在质证过程中,还替开发商说话,开发商说一句,他就解释一下。我们说一句,刚说半句,他就打断不让我们说,甚至直接剥夺我们说话的权利。

因为上面已经说的原因,他不让我当庭发言,说我已经不是原告了。最后又因为要合并审理我的案子,我又成了原告,我就当庭问林宇军:我现在是不是又可以发言了。他当时气得绷紧了小脸,不看我,也不回答我,沉默了大约半分钟才把话题转移到别处。我不知道从什么地方能找到这段录像,当时的情形肯定好看得很,就像演电影一样,哈哈。

律师后来告诉我,说他代理官司多了,对这种法官徇私枉法的事情已经习以为常了。他说,在中国,刑事案件审理中出现窦娥那样的冤案可能寥寥无几,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出现徇私枉法行为的比例则相对较高,因为法官也会有个“安全感”:最多判决结果是个经济赔偿之类的小事,不会涉及人命关天等大事,被冤枉的输家也不大可能跟枉法的法官去拼命。

现在看来,法官徇私枉法是很有可能的了,不过,也有人会有疑问:谁有能耐让法官徇私枉法呢?

当然是开发商了。别看小小的颐慧佳园开发商,其总经理可是当年海淀区政府的副区长,分管公检法这一线多年,人脉关系可想而知。后来由于不为人所知的原因而调到企业做老总,这种人脉自然也是藕断丝连。

都说到这个份上了,我还有啥说的呢!继续上诉呗,我就不信,你在海淀能枉法,在北京市还能吗?!

如果二审(终审)还输,我还会继续申诉(这是我的合法权利)。要是最后连申诉都失败了,那就没有什么办法了。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彻底一条黑到底,谁都没辙。这是全世界都存在的法律盲区:法院不会成为被告主体。这大概也是全世界各国都很注重法官素质的原因吧,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一个法官的名誉和能力都是其安身立命的要素。

在这个案子中,海淀法院的林宇军是没有能力的,连海淀区建委陈宝兴科长这样一位非法律专业人士都能判断出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有录音为证),而他居然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是合法的!

在这个案子中,海淀法院的林宇军是没有名誉的,他没有尊重原告的基本权利,没有秉公判案,最后甚至是红着脸向我们递交的判决书,他甚至不好意思当庭宣读!

后来,我等原告业主被告知:开发商的总经理当年曾是分管公检法口的海淀区副区长!

北京是首善之区,海淀也算得上首善之区的文化教育高雅之区了,而就是在这种首善之区的高雅之区,居然能出现如此可笑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全国其他地方又会怎样!

200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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