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腐败立法。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法律的国家。迄今为止,它通过的最重要的反腐败立法包括:1889年的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该法令特别禁止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收受或者要求收受以及承诺或实际提供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1906年通过的《防止腐败法》将《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的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公共机构本身;1916年再次通过的《防止腐败法》又一次扩大了公共机构的范围,即包括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除了上述三部专门立法以外,英国二战后通过的多部法令中均有针对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法律条文。
2003年3月,英国政府在整理、综合和修订现存各种反腐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目前仍在审议阶段)。
二、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在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对政府进行监督。其具体权力包括质询权、调查权、倒阁权和弹劾权等。
三、司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英国的司法机关完全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管辖。英国不设专门的行政法院,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的判决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此外,英国还设立了2000多个行政裁判所,负责对涉及税收、社会保障、退休金等上百个部门的案件进行审理。行政裁判所的裁决权由议会授予,不受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其独立性。检察部门设有严重欺诈局,在检察总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有权对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严重和复杂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并且有权从其他机构获得所需的信息。此外,英国还设有“资产追缴局”,通过普通民事法院专门对超过1万英镑以上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追缴期限可达12年之久。
四、审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国家审计署。负责对所有政府机构、一半以上的使用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以及某些国外组织的财政开支进行审计,并向议会下院“公共账目委员会”提交报告,后者再在此基础上向政府提交报告。2.公共账目委员会。这是下院的常务委员会。政府必须在两个月内对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予以回复,该委员会再根据回复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调查。3.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一般性的审计问题进行监督,还负责对审计行为提出建议、监测全国的欺诈与腐败行为的发生几率,并且就当前趋势和技术发展提出报告。4.地方审计构。2002年以前,负责对国家卫生系统和地方政府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002年以后被并入审计委员会,成为后者的一个机构。
五、政府内部监督。英国有多个政府部门设有内部监督机制,其中5个部门最有特色,对腐败行为的管理也最直接。1.财政部。财政部每年都提交一份报告,对一年内发生在整个政府机构内部的欺诈行为做出详细总结。此外,它还负责发布防止政府内部欺诈行为的指导原则;2.国家保健署。国家保健署设有“反欺诈与安全管理处”,主要对国民保健系统的各种欺诈和腐败行为进行调查。3.国内税收署。下设特别办公室,专门负责对税收方面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国内税收署本身就具有起诉权力,有权自主提起诉讼。4.劳动与养老金署,设有针对各项社会福利的专门反欺诈机构(包括地区性机构),并设有联合工作组,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展开调查。5.国防部,设有一个反欺诈小组,此外还有防务欺诈分析小组和内部审计,主要监督军备采购过程中的欺诈和腐败行为。
六、舆论和媒体监督。在英国,舆论和新闻媒体素有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传统。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对政府滥用职权的一种有效制约,使腐败行为更容易暴露在阳光下,因而在实际上对腐败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在英国,很多腐败案件都是首先由新闻媒体予以披露的,大到政府对外政策,小到购衣买物之类的生活细节都会被媒体曝光。因此,真正的腐败行为要承受的舆论风险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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