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的差距
1993年我在曼谷调查泰国肾患者去中国大陆接受肾移植的情况,得悉泰国政府在1992年通过法令禁止非直系亲属之间捐赠人体器官。因为这样一种普遍的社会性的捐赠器官极可能涉及金钱及黑社会非法活动。由于这一法令颁发,有不少泰国患者为了自身的生命及利益转赴中国寻求器官。不少人确实得到了中国死囚的器官。一位美丽贤慧的女士曾得到友人捐赠的一只肾而过着美满的生活,若干年后发生排斥,因泰国政府1992年的法令禁止非直系亲属之间捐赠人体器官,她通过友人安排到广东中山医学院得到肾脏移植手术,又延续了生命。但是,当她得知肾脏来自一个不知姓名的死囚时,十分难过。
我问她:“如果再次发生排斥,因为只有中国最容易得到肾脏,你会不会再去中国呢?”她回答:“我不会去的。即使我因此无法延续生命,我不能接受这种器官。” 据了解泰国的器官捐赠多数是自愿捐赠,都有一系列的法律和监督程序。但是,还有不少涉及非法金钱买卖及黑社会活动。因此,1992年通过法令禁止非直系亲属之间捐赠人体器官。
近十年来,中国大陆社会出现一种新的“生意”,即器官买卖。有的在网站上,有的在报纸广告上,有的在街头电线杆上的招贴,甚至有人站在街上展示卖肾的声明。器官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供需之间落差很大。由此,这种“生意”在中国大陆火红起来了。
中国大陆至今并没有法律关于个人之间的器官捐赠,只有“利用死囚器官”的政策规定。198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司法部、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的联合文件是一个暂行规定。按文件的规定,若死囚本人同意或死囚家属同意,以及死囚毙后尸体无人认领或家属拒绝领取的情况下,政府可随意 “利用”其器官作移植之用。文件中明确规定,医院手术车必须覆盖医院标志,医生不得穿白大褂,手术车可进入刑场等待枪毙,以便“及时”摘取死囚器官,然后,火葬场应“及时”火化余下的尸体。实际上在这份暂行文件颁布之前(1984年前),北京政府早就开始干了。中国医学界的高手兴奋无比,“合法”地大显身手,利用死囚器官,既捞到大把银子,又在国际医学界提高了名声。
累计到2005年,北京卫生部承认肾脏已超过60,000例,心脏约3000例,眼角膜、皮肤就不当回事不必统计了。去年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说中国的器官移植95%来自于死囚。
最近北京吵吵嚷嚷,要对器官买卖立法,完全是针对国内出现的民众活着或死后“销售”人体器官的问题。但是,目前看到的是2006年3月16日中共卫生部颁发了卫医发[20006794]号文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这份“暂行规定”并不是法律而是政府某些部门的规则,不具备完整的法律基础。该文件大量的条文是针对目前因器官需求火红,因而发生大大小小医院行业内部无序竞争的情况,需要进行规范及管理。
据说“器官移植条例”已经成文,但还未提报到国务院。也没有呈请人大审议批准而立法。但是,众所周知,中国器官买卖已遍地开花,十分兴旺。官办的医院及司法部门早已大行其是了。就依1984年10月9日“利用死囚器官”的政策,这份暂行规定竟然“暂行”了22年之久。这就是中共治下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特征。
中共卫生部卫医发[20006794]号文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但是,器官买卖不是一个卫生部的行政条例所能决定的问题。而且“买卖”的法律定义是什么?如果违反了规定进行了买卖又将如何,哪个部门进行处置都没有下文。这个条例中第二十七条又说“人体器官必须有捐赠者的书面同意”。什么样的“书面同意”?有没有法律的规范?还是一张便条加一个手印?医院部门怎样认定某一份“书面同意”是来自“自愿捐赠者”呢?这些浅显的问题都没有陈述,似乎中国的医生及法律专家脑细胞不够数。
“死囚器官”是政府一手包揽的,从判决死刑、枪决死囚、摘取死囚器官一路在政府手中。这里没有“买卖”一说。中国的政府及政府的医院是在“利用死囚器官”,没有卖给任何人死囚器官。国际病人从没有人付给中国医院器官的钱,他们付的是手术和住院费。中国从来没有出口死囚器官,这是至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有这种做法的。这是中共的社会主义文明吧。国际病人是在身体内带回来了一个死囚的器官。
今日民众的器官开始不得“买卖”、“捐赠”,也将纳入政府管理之中,政府及医院又开了一条财路。
回到文章开首,以泰国为例,十四年前泰国已经决然停止私人之间器官捐赠,因为这不仅是金钱及黑社会非法活动的问题,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人权问题。而今天中共却要开始规定,器官不得“买卖”,但在政府控制下私人之间可以“捐赠”,如此这般,使人感到这样一种时代的差距实在太大了。
顺便提一下,中国的器官移植医生是美国国会通过立法不准进入美国的,因为他们不仅丧失了医德,而且参与了暴行。不知道这些医生是否想到这一点。
作者为劳改基金会执行主任、中国信息中心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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