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这次暗杀叫作“第一次”,是因为行动失败,凶手没有完成任务,所以还会有第二次。而且当局必欲除之而后快的,决不止高律师一人,所以后续的行动不知道还有多少次。这次暗杀的方法是制造“车祸”,下次也许是制造“跳楼”,反正干这一行的,不会黔驴技穷。
网上有人愤怒地谴责罗干,因为他是中共中央常委,主管政法工作。
如果追究起刑事责任来,当然总有其人。不过现在还没到时候。“六四”屠城已经十六七年了,找出来一个凶手没有?没有,因为掌权者自己就是凶手,他不会审判自己。
同样,这次对高律师实行暗杀,凶手也是掌权者自己。至于具体执行者是谁,主谋者是谁,那都是枝节问题,重要的是这种犯罪行为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上级命令,作为“公务”实施的,因此这是国家犯罪。从“六四”屠城,对法轮功实行群体灭绝,一直到去年十二月六日的汕尾血案,都是国家利用自己的权力,对和平居民犯下的刑事(战争)罪行。这种罪行,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然而统治集团却把自己制定的法律都踩在脚下。因此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便已经丧失了合法性,失去了执政的资格。
这次对高律师实行暗杀,也是国家犯罪,但又和过去有重大区别:以前的犯罪都是明火执仗,“理直气壮”,而这一次却偃旗息鼓,暗下毒手,事情败露,狼狈逃窜。
明明自己掌权,生杀予夺可以随心所欲,然而却像小偷一样,不敢露面,它表明统治者的信心已经崩溃了。
当年邓小平说“杀二十万人,换二十年稳定”的时候,他是有信心的:凭藉暴力高压,至少可以压住中国人民二十年不得翻身,他们还可以在中南海稳坐二十年江山。
不管他估计的准不准确,至少他活着的时候已经逃过正义的审判了。至于死后,他双眼一闭,也就不在乎身后的千载骂名了。现在呢?“邓式稳定”二十年的期限还没到,反抗暴政的民间维权运动已经是遍地烽烟了。在这种四面楚歌的形势下,“第四代”预感到大势已去,全都惶惶不可终日。本来天赐良机就摆在他们面前,一是平反“六四”,二是停止迫害法轮功。主动做了这两件事,他们将立即“柳暗花明又一村”,可以与民更始,走出“邓式稳定”的险恶处境,踏上民主和谐的阳光大道。但是他们却要把自己绑在面临国际法庭审判的江泽民的大腿上,不但不停止迫害法轮功,反而对善意劝诫他们的高智晟律师实施暗杀行动!
这种暗杀行动,即使统治者在无可遁逃时抛出一只替罪羊,也改不了国家犯罪的性质,因为它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国家行为。这是统治者丧失信心后的垂死挣扎。如果这种犯罪不是出于国家决策,那么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定严厉追究,使罪犯受到惩处,使真象大白于天下。如果说破案还需要一个过程,那也应该首先公开谴责这种罪行,并且立即通缉凶手,揪出后台。然而至今不曾见到“党和国家”有什么动作,这就不打自招: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本身。
一个统治集团,还没有垮台,在精神上就已崩溃,这意味着什么呢?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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