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许万平案透视中国司法的程序违法与实质专横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对许万平先生做出“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判决长达半个多月之后,一直羞答答做贼心虚般不敢示人的 《〔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近日终于与当事人许万平先生的亲属见面,笔者也有幸从网上一睹这份洋洋万余言的判决书的“尊容”。

笔者费了半天功夫详细研读了这份重庆市第一中院的长篇判决书,老实说我不得不佩服有关办案方的“勤力”、“敬业”!相较于以往类似的政治性案件判决书的粗略草率、捉襟见肘与破绽百出,许案判决书充分显示出办案的重庆市有关公、检、法部门强大的“执政能力”,他们对此案可谓“做足了功夫”:在长达一万六千余字的判决书中,分三大系列罗列了许万平先生多达 68项“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罪证”及若干最终被法院“不予采信”的“罪证”。其中判决书列举的证据4显示:为提取许万平先生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 “物证”,重庆市公安局煞费苦心,对许先生被扣押的电脑、主机、软盘进行了如下复杂的操作:“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人进行了以下操作:(1)对封条 完全的计算机折封,取下计算机的 IDE硬盘接到计算机犯罪取证勘察箱的只读接口上,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2)提取硬盘已被格式化,为提取数据,使用了取证软件ENCASE对目标硬盘进行全盘数据恢复,将恢复出的数据整理,打印出来。(3)对封装完整的电脑软盘折封,将软盘中的文字打印出来。(4)完毕,提取人分装提取的文字数据,封装原始证物。”可见其 “用心良苦”。

那么,是否因判决书罗列的许案“罪证”的繁复与庞杂,我们就能得出许先生“罪名成立”、被判12年重刑“罪有应得”的结论?在对照有关现行法律规定,详细研读这份判决书后,笔者所能得出的结论却恰恰相反。

首先,此案侦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1--4,仅仅说明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捉获”许万平以及搜查、扣押有关“物证”的经过和物证的形式要件,并不能说明许先生的任何“罪名”,相反却暴露出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非法操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中对于侦查对象可采取传唤、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对侦查对象的住宅和办公场所可以搜查,但须持有相关的法律手续。虽然对正在实施犯罪或通缉在逃人员,公安部门有权即时抓捕,但对一个正常在自己家中、并未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公民,执法部门根本无权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就将其“捉获”剥夺人身自由--判决书中出现的这一非法律术语,恰恰揭示了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非法办案的事实。而据许万平先生家人证实,2005年4月30日警方闯进许家带走许万平先生并搜家查抄扣留物品和拍照录像时,没有出具过任何身份 证件或法律手续,仅口头通知家属说是“口头传唤”--整个过程完全是在非法执法!其后许万平妻陈贤英女士曾多次打电话询问并数次前往重庆市公安局和国安局询问许万平先生下落,均未得到任何答复,迟至2005年5月25日,家属才收到公安局的《逮捕通知书》。

结合判决书展示的其他证据,不难看出,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在“捉获”许万平先生之前,并无任何合法证据可以认定许万平先生涉嫌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 -当然许万平先生的私人电话遭非法窃听和日常行止被非法监视跟踪,这又是“地 球人都知道的秘密”,即便如此,他们所能获得的,至多是一些电子信息及许万平先生与何人来往、与何人有电话联系之类,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重庆市有关办案方通过非法“捉获”许万平,并非法搜查许万平的住宅获取电脑、主机、软盘、手稿等物证,然后形成证据链条,从而确定许万平“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这一过程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其中“合法性”是指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非法搜查、非法窃听或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即便具备了真实性、关联性,也不能被法庭采信。许万平案从非法抓捕、非法侦查开始,所有证据皆建立在非法操作的基础之上,显示出重庆有关办案方“非法执政”的能力固然强大,其“执政水平”却完 全背离了现代政治文明所确立的“程序正义”基本司法原则,因此,其所有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均不能采信。

其次,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根据刑法理论,某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具备了主观故意性、客观危害性和行为的违法程度严重到应承担刑事责任等要件,缺一不可。具体到本案,指控许万平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需构建如下证据体系 :1、有直接证据表明许万平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 2、有充分、客观的证据证明许万平“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3、有充分、客观的证据证明许万平“组织、策划、实施 ”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具体的、客观的危害,且危害程度严重到足以构成犯罪;4、以上证据来源均须合法,其真实性须经法庭的质证得到确认;5 、只有完成上述证明体系,才可得出许万平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结论,否则不 能定罪。

笔者在前述文字里,已经充分论证了许案证据来源的“非法”--姑且暂时撇开这一点,我们再来看看这些构建在非法来源基础之上的证据体系,又是如何得出许万平先生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一结论的。

查判决书所罗列的许万平先生多达六七十项“罪证”中,涉及反映许先生“主观意图”的,唯有第一部分证据6:“许万平撰写的文章两篇(1)许万平在2000年2月31日撰写的手稿《致海内外致力于关注从事中国民主人权运动早日实现人士的呼吁书》……(2)许万平在2005年3月18日撰写并在互联网公开发表的文章《面对抓捕我不怪当局》。判决书列举的上述两篇文章引文部分,只表明许万平先生希望“有与当局站在同一个平台对话的可能” ,“去影响并打破中国的政治格局”,“结束专制统治”,何以显示许万平先生有用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

退一步而言,即便许万平先生对中共的“专制”、“恐怖统治”有所不满,这也只是思想领域的认识问题,许万平“组织、策划、实施”了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又给国家造成了怎样具体的、客观的危害?

判决书中列举了大量的“证据 ”--主要是私人电子邮件通信和许万平先生发表在网上的文章,试图证明: “(一)被告人许万平曾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01年以来,被告人许万平通过在互联网上投递稿件等方式,与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及其负责人徐文立、王希哲、 黄华等人密切联系,攻击人民民主政权。2003年7月,王希哲向被告人许万平提供了5,000元人民币,以购置电脑加强与境外联络及开展活动。2004年11月,许万平在互联网上策划、组织了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员申请“魏京生中国民主斗士奖”的活动,并征求各地“中国民主党”成员的意见。许万平还参与发起了所谓“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选”的活动,并提名参评人员。另外,被告人许万平通过撰写手稿呼吁在海外建立国内“民运分子”的联络拨款机构,还提出培养新人的方法。(二)2003年初,被告人许万平得知自己被确定为“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后,即印制了“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 成员的名片,并以“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身份,积极开展活动。 2004年初,被告人许万平为筹建“中国民主党”西南地区协调中心,与国内“民运 分子”李运生等人进行了交流,并通过李运生与徐文立在互联网上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徐对此表示支持。随后,被告人许万平积极着手组建“中国民主党 ”西南地区协调中心。2004年4月,被告人许万平借婚庆为名,召集了四川、湖北、湖南等地“中国民主党”成员以及重庆市部分“民运分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聚会,商议组建协调中心。2005年3月,被告人许万平又前往甘肃、陕西两省,向甘肃省“中国民主党”成员王凤山及陕西省西安市的马晓明,提出整合西北“中国民主党”以及重新组建“中国民主党”。2005年3月被告人许万平就召开“中国民主党”的“一大”之事与“中国民主党”的其他成员进行探讨。(三)被告人许万平通过互联网与徐文立、王希哲等人就“中国民主党 ”的活动进行讨论,并接受指令。2003年9月19日,被告人许万平接受王希哲发 出的“要鼓动民众自己起来斗争”的指令后,于2004年初利用重庆市大渡口区居民苏某因房屋拆迁对政府不满一事,向苏某索取了上访的相关资料。2004年 7月被告人许万平又与重庆市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的杜某之妻李某取得联系,并获得了杜某的相关情况,意图提供给境外的敌对组织,用于污蔑,攻击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权。2004年8月,被告人许万平接到徐文立等人指示后,负责四川、甘肃两省“中国民主党”被判刑成员的资助活动。同年10月,被告人许万平在互联网上发起了所谓“紧急救援受难民运战友”的活动。2005年 1月,被告人许万平将黄华向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中国民主党”成员王森的家属提供的400英镑(兑现人民币6,217.69元)资助中的2,300元人 民币交给了王森之妻魏某某,还通过境外敌对分子唐柏桥为国内“民运分子” 何兵、蒋世华等人的子女筹办了400美元的 资助。此外,被告人许万平还向李必丰等人提供 了金钱资助。”

透过以上资料,笔者并没有得出许万平先生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结论,却看到了一位仁心侠骨的大丈夫,一位鲁迅先生笔下“中国的脊梁”。

许万平先生即便参与“中国民主党”的活动,也只是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判决书中所列举“事实”,有哪一项构成许万平先生“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许万平先生在自身处境艰危情况下,甘冒风险将境外的人道援助款转给被专制统治制造冤狱的难友亲属,体现出其古道热肠、乐于助人的大义情怀--这些援助款只是解决那些被专制迫害者的基本生存和子女教育问题,丝毫没有危害到 “国家安全”;许先生帮助为动迁、冤狱问题上访者,客观上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与中央宣称的“建设和谐社会”执政目标完全一致;许先生通过网络向境外媒体投稿,是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发表个人见解,同样完全没有危害到“国家安全”,没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和后果。

行为后果是否严重,应考察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效果--判决书所罗列的许万平先生一系列行为造成了哪些严重后果?是杀人放火危害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是侵占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还是严重妨碍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显然都不成立。有什么理由重判12年?除了暴露出统治者无法容忍不同意见的专横和对自由派知识分子莫名的恐惧、仇恨与疯狂报复,还能有别的解释吗?

判决书中一再提到“境外敌对组织 ”、“境外敌对分子”,指称“许万平与境外敌对组织、个人相勾结”,这种自我树敌的“阶级斗争”式思维完全是文革遗风,是司法专横政治不文明的产物--试问“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和“境外敌对分子”唐柏桥等人有否策划过针对中国现政权、危害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恐怖活动?迄今为 止笔者未曾听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许万平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在证据体系上不合逻辑难以自圆其说,是重庆市司法当局制造的又一起惊天冤案!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冤狱在中国大陆并非绝无仅有,此前诸如黄琦案、欧阳懿案、徐伟、杨子立“四君子”案、杜导斌案、罗永忠案、蔡陆军案、师涛案、张林案、郑贻春案等等,均存在程度不同的司法的程序违法与实质专 横,如同一位我所敬重的朋友指出的:在中国专制统治者每时每刻都在制造着新的“德累福斯”!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下,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下一个会轮到谁?”的惶恐和战兢之中--正被江苏省当局非法关押并禁止律师会见的杨天水先生便是近在咫尺的“下一个”。我不知道我何时会成为下一个许万平或杨天水,我只知道在这一刻来临之前,在我尚比许万平和杨天水们拥有着“有限自由”的今天,我有义务为正在受难的许万平、杨天水们发出呐喊!我也提醒违法制造冤案的重庆司法当局及其上上下下的同仁们:历史会记住这一切的。“所有这一切都是要偿还的”(狄更斯《双城记》)!希望你们能有一点点起码的理性,不要继续“以法律的名义”,任意践踏司法尊严和强暴“和谐社会”,立即释放师涛、张林、郑贻春、许万平、杨天水等所有无辜受难者!让 社会能拥有真正的“和谐”,让国人能生活在有尊严感和安全的国度。

2006年1月21日于上海写在许万平先生被非法判刑一个月之际

作者为独立中文笔会会员,居中国大陆

──《观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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