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同共产党讨论法律,无异于“对兽弹琴”,不如直接揭露其本性更现实。
1,中共自己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实体
世人都知,早在95年前,中国就有了孙中山先生领导创立的“中华民国”,中共自己至今也不敢否定孙中山与辛亥革命,自然也不能否定孙中山先生领导创立的“中华民国”,因而也不能否定中共在大陆建立的“政权”,是对中华民国政权的实实在在的“颠覆”。
中共对“中华民国”的“颠覆”,可不是仅仅靠在言论,理论上的“煽动”,如果理论,言论上的“煽动”就能颠覆一个政权,要么那理论过于“正确”,要么那政权过于“脆弱”──事实恰恰相反:
共产党除了理论上用外国马列理论冒充真理鼓惑人心以外,它依靠苏俄的援助与日寇的帮忙,在政治上,军事上使尽见不得人的手腕才扳倒了大陆的“中华民国”政权。
而当的由蒋中正领导的“中华民国”政权,不但继承了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并且在牺牲了300万国军将士的生命基础上,成功的领导了艰苦卓绝的抗日卫国战争。它具有代表中华民族最广大人民立场的合法合理性是无可置疑的。
中共当然不承认它是“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实体,它说是“中国人民选择了共产党”。
如果真是“选择”,那不可能只是“一次性的”。人民自己表达自己的意志才能叫“选择”,而不是总要由中共来“代替表态”。中共“当政” (暂且不叫颠覆)以来五○多年,用其主义,理论,思想体系不断对人民“煽动”“洗脑”,结果还是对人民不放心,不让人民在不受威胁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只能说明他们当年实实在在是用不法手段颠覆了当时的合法政权,同人民的选择是完全无关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反革命罪”同样无法界定
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取代“反革命罪”是个“与时俱进”新发明,但其实质最高统治者的镇压藉口,无须也不必要客观界定。公,检,法三位一体全是独裁统治者的刀斧手,律师只是多余的点缀,感到碍手碍脚时可以撤消密判。
在共党血腥史上,多少同党分子死于“反革命罪”,自己也糊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反革命罪”一样,不过是制止人们对独裁者合法性进行质疑思考的狼牙棒,他们以此来毁灭人性,培植奴性,维护自己的霸权地位而已。至于如何具体界定、防止冤假错案、中共是没有兴趣来考虑的。
3,“杀人犯”审判“骂人犯”
中共夺政以来在的一波又一波的运动中直接害死了8000万中国人的生命,说它是“杀人犯”还必须加上“史无前例”,超过法西斯和侵略者的总和。这个大杀人犯要么轻描淡写地承认自己“犯了错误”,要么指定几个替罪羊来承担责任,更多的却是为杀人犯,大暴君涂脂抹粉,奉为“英雄”。
而写文打字批判共产党独裁专制,基于事实,合乎逻辑,再“言辞激烈”,也不过属于“骂人”的范围。中共杀人无数,却不容别人骂它,每每上演“杀人犯” 审判“骂人犯”的闹剧。说到底,中共与中国人民的关系,就是“绑匪”与“人质”的关系。绑匪可以随意处置人质的生命,而人质连抗议的权力都没有,绑匪还每每“代表”人质(或“代表大多数人质”)的安危利害立场对外发表意见。
4,盗贼眼里尽盗贼
由于中共的权力是用多种阴谋手段非法窃取的,所以它充满了盗贼心态,时时担心和防范别人把“失物”要回去。由于它自己整个身心浸润在犯罪的邪恶之中,它必然以己度人,视他人为盗贼或盗贼后备军。这同大淫妇眼里男人都是嫖客或嫖客后备军的心理是一样的。
中共自己杀人无数,血债累累,它就老是鼓吹∶“没有共产党,天下会大乱”会“亡党亡国”“千百万人头落地”。其实它对别人加上的所有罪名,用在它自己头上最最合适不过!
中共政权自己就是“犯罪份子”和“犯罪团伙”,它怎么可能把法律和民意当会事呢?
5,不要“执政为民”,要“还政与民”
照理说经历了那么多的专制灾难,加上打开窗户看世界,人人都应该明白事理,回归人性与理性的正道了,但事实上远非如此。许多本来有可能走上民主,开明的人(包括高位者与各阶层人士),都在共产党邪灵的最后防线前败下阵来以至功亏一篑,独裁制的延续封死了许多人的人性之窗。而以奴才之性爬上独裁宝座的必然是暴君。暴君有玩弄权杖,摆布国家与他人命运的痛快,他们在卖国,败国的同时必然同时实施对不满者的镇压,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镇压的最方便藉口。
窃国大盗本来就没有民意基础,所以无论如何叫喊“执政为民”也不可能改变其“窃国为党”的实质心态。我们必须大喊不要“执政为民”,要“还政与民”!
让我们广传九评,冲破共党邪灵的羁绊,确立中国人人都是国家主人的真正“共和”!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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