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风力发电厂(场)一定要征地吗?
从汕尾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消息来看,政府认为造成这次流血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当地东洲坑村黄希俊等为首的滋事分子煽动部分村民,对兴建中的汕尾火力发电厂建设征地补偿提出不合理要求,又把攻击目标转向与东洲坑村并无征地关系的风力发电厂,并袭击现场执法的公安干警,是导致“12.6”事件的罪魁祸首,应该对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汕尾市政府认为风力发电厂的征地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要发展经济,首先要发展能源、电力,特别是发展可再生的风力能源,这些都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所以一定要征地,除此之外,没有别的路可走。为此,征用了村民的大片山地、耕作田地和白沙湖,使得东洲街道大约40000多居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和海湾。村民对汕尾市政府的征地和赔偿及安置十分不满。
建设风力发电厂(场)一定要征地吗?我想告诉大家的是∶不征地也可以建设风力发电厂(场)!请看德国发展风力发电的经验。
二、德国是世界上风力发电装机最多的国家之一,建设风力发电厂(场)并需要不征地
目前,世界上四分之三的风力发电机安装在欧洲,2004年欧洲的风力发电机的总装机能力为34,380万千瓦,其中德国的风力发电机的总装机能力16,629万千瓦。因此,德国风力发电厂(场)如何取得土地利用的经验,对中国、特别对汕尾应该有启发借鉴的作用。
德国建设风力发电厂(场)或建设单个/数个风力发电塔就不征地,而是租地。
三、风力发电用地最为节约
风能是利用太阳辐射引起的温度差形成的气流发电,不耗费有限的矿物燃料,对环境影响小,是清洁能源。据测算,地球陆地部分可以利用的风能如果全部用来发电,每年可以发电2000万亿度。如果能开发其中的一部分,可以大大缓和能源紧张,减少非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污染。丹麦、德国、美国等国在最近二十多年中,风能利用发展很快,就是印度也成为了世界上风电发展最快的国家。
风力发电除了对生态环境影响小之外,还有一个优点就是用地最为节约,单位土地面积上发电装机量比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都要大。 Robert Gasch和Jochen Twele指出∶在德国,每平方米用地的风力发电装机为50至120瓦,这里所指的用地是按风力发电机风轮旋转时形成的面积计算;如果按照风力发电机的塔基座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用地的风力发电装机为500至1200瓦。而火力发电,每平方米用地的装机为8-31瓦,这里的平方米用地是按照露天开挖煤炭的面积计算。水力发电每平方米用地的装机为6-81瓦,这里的平方米用地是按水库面积计算。
但是风力资源密度低,风力发电机分布比较分散。如果要把所有的风力发电机分布的地方全部圈起来,作为风力发电厂(场)的用地,则占地面积很大,也不合理。如果这样圈地,风力发电的优点就变成了缺点。
据初步估计,中国风能总量为10亿千瓦,有开发价值的为1.6亿千瓦,装机容量接近十个三峡大坝工程,具有很好的开发前景。如果按照圈地的方式开发中国风能,必然遭到广大农民和国民的反对,到头来,也阻止了中国风力资源的开发。
四、在土地利用上,原土地利用类型为主,风力发电为辅
具体地说,在德国,电力公司(包括小风力发电厂)要建造风力发电厂(场)或建造单个/数个风力发电塔,电力企业即不购买土地,也不征用土地,而是向土地所有者(主要是农民)租借土地。租借期一般为二、三十年,因为风力发电机设备在二、三十年后必须更新、换代。
用租地的形式发展风力发电,有以下好处∶对原土地所有者,特别是农民来说1。保留了土地所有权2。原来的土地利用可以继续3。增加了经济收益
对风力发电厂(场)也有好处1。获得所需要土地的时间大为缩短,加快了风力发电厂的建设2。租地比买地便宜,租金只占年运行费用的很小一部分
通过租地出让部分土地上的土地使用,这和强制性征地相比,农民保留了土地所有权。所以农民比较愿意接受这种形式。
由于风力发电机的占用土地面积小,所以建设风力发电厂(场)并不更改土地利用的主要类型,比如原来是农业用地,建立风力发电机后,这块土地的主要类型仍然是农业用地,风力发电只是土地的辅助利用。虽然风力发电机风轮旋转时形成的面积比较大,但是实际的发电机的塔基座的面积小,塔底的面积更小,因此对原有的土地利用的侵害也比较小。特别是风力发电机技术在最近二十多年来的迅猛发展,使得单位面积上的发电能力迅速增加。1985年风力发电机风轮的直径仅为15 米,塔高为25米,单台发电机能力为55千瓦;到2004年风力发电机风轮的直径为125米,塔高为120米,单台发电机能力为5000千瓦。 五、租金
既然是租用土地,那么就要支付租金。关于租金大致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基本租金;一种是和发电收益挂钩的租金;第三种是前两者的组合。
基本租金∶风力发电厂(场)向土地所有者(主要是农民)支付租金。租金不是按照风轮旋转时形成的面积计算,也不是按照发电机的塔基座的面积和通向风力发电机的道路面积计算租金的,而是按照风力发电机的功率确定租金的,风力发电机的功率小,租金就低;风力发电机的功率大,租金就高。至2000年,500至 1000千瓦风力发电机的土地年租金为3000至4000欧元;1000至2000千瓦风力发电机的土地年租金为6000至10000欧元。
和发电收益挂钩的租金∶一般以发电年收入的百分之五作为租金。该年风力资源好,发电量多,租金则高;该年风力资源次,发电量少,租金则低。发电厂出售每千瓦时的电价增加,租金也以同样的比例增加。
由于风力发电厂(场)支付给农民的租金,远远高于相同农业用地面积上的年租金。这样农民向风力发电厂(场)出租土地,收取租金,经济上有好处。同样农民多年租金收入的折现值,也远远高出征地的补偿款,所以农民宁愿出租也不“出卖”土地。目前德国的情况是,农民毛遂自荐,自愿向电力部门和投资公司推荐风力发电的场地。这和中国的情况是天差地别。
对于风力发电的企业来说,土地的基本租金一般占年运用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和发电收益挂钩的租金,最高也只占发电收入的百分之五。风力发电企业完全可以承担这样的租金。
通过租地获得土地使用,农民愿意接受。所以,风力发电企业没有申请征地等等的烦恼,这样也加快了风力发电厂的建设,从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效益。
六、对解决广东汕尾风力发电厂土地利用问题的建议
根据德国的经验,对解决广东汕尾风力发电厂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广东汕尾风力发电厂将已经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还给村民。第二、保持原来的土地利用,风力发电只是附属的土地利用。第三、村民可以继续在土地上从事他们以前从事的经济活动。第四、广东汕尾风力发电厂和村民签订建设、运行风力发电设备的租地合同。风力发电设备、开关、监测设备以及电缆、道路的位置和范围在地图上明确标明。地图也作为合同的内容。第五、广东汕尾风力发电厂按照每年发电收入的百分之五向村民支付租金。第六、村民同意将汕尾风力发电厂的建设、运行风力发电设备和铺设电缆的权力登记入地籍册。这个权力可以继承、转让。第七、租借土地的年限为三十年。在土地使用类型不发生变更的条件下,汕尾风力发电厂有优先延长租地合同的权力,每次延长年限为二十年。发电厂要使用这个优先权,应在合同结束前的十二个月通知土地所有者。第八、广东汕尾风力发电厂在建设、运行风力发电设备和铺设电缆或建设道路时,要尽量注意节约土地利用,尽量减少对农民土地利用的破坏。在建设和维修设备时发生的对地图规定范围之外的农田和庄稼的破坏,风力发电厂须支付租金之外的赔偿。第九、农民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注意不影响风力发电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十、在使用期结束之后,风力发电厂将拆除所有设备,恢复原貌。第十一、当合同结束时,从土地地籍本中消除此权力登记。第十二、由汕尾市政府代表和由律师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组成一个仲裁小组,公证租地合同,处理出租方和承租方今后可能出现的矛盾。
关于高压线铁塔的占地问题,也可以按照同样的思路解决。在德国也不用强制性征地,而只需要在土地地籍本中建立使用权。德国农会和电力公司也曾委托科学家进行过研究,并达成协议,这对中国也有借鉴的意义。对此,会另外再作论述。
七、结束语
到2005 年底,中国的风力发电累计装机略高于100万千瓦,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但是中国风力发电征地占用的面积之大,却令人吃惊。据广州日报 2005年4月4日报导,汕尾风电场的总容量为1.65万千瓦,要征用如此多的土地,涉及40000多居民。按照这样的征地水平,当中国的风力发电达到德国16629万千瓦的水平,征地将涉及4亿多居民!从这个简单的计算中,可以看出,汕尾风电场的征地是多么不合理的,准确地说,这不是征地,而是借发展风力发电的名,行圈地之实!
在一个私人财产得到宪法保护的国家中,征地的门槛是很高的。这不但要求征地必须是为了公众利益,而且要证明,所征用的每一平方米土地是必须的,而且还是唯一的选择。但是汕尾风电场的征地,显然是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
在一个私人财产得到宪法保护的国家中,征地是最后的、万不得以的手段,能不用时就不用。如果有别的办法,同样可以取得土地利用,就不必使用征地这个手段。德国发展风力发电,不征地而是租地,就是最好的例子。
建设一个和谐社会,不需要使用暴力,更不需要开枪死人。按照科学发展观,面对一个社会问题,解决的方法很多。但是使用武器,绝不能解决问题。
作者为工程师,现居德国。
──《观察》首发(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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