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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须有的“罪证”何以夯实五年刑期? ——评张林案一审判决书

 2005-08-11 01:4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审判处张林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力四年。和许多熟悉中国大陆政治案件审理现状的读者一样,我对这个结果并不十分意外,我感兴趣的是蚌埠中级法院的张林案判决书是如何完成有罪论证的。

我读过许多这类案件的判决书,老实说没见一个案件的判决是依照严格的司法程序建立起严密的证据体系完成论证的。黄琦案、罗永忠案、杜导斌案等等莫不如此。那么,张林案能不能有所突破?

费了一天的时间我终于拿到了张林案的判决书,我不能不说,跟上述那几个案子比起来,张林案的有罪论证竟然如此不堪,像鲁迅笔下的九斤老太所抱怨的,一蟹不如一蟹。如果说黄案、罗案、杜案是判决书罗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位作家有罪,那么,张林案的判决等于没有列举任何有关联的、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张林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罪名的认定需要一个论证过程:首先是建立起证据体系,形成证据链条从而证明犯罪事实;然后将犯罪事实适用于法律条文;最后推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构成某一罪名的结论。具体到本案,指控张林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需要构建如下证据体系:

1、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林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比如找到张林在日记或者公开声明中声称自己的政治理想就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颠覆现政权的证据)。

2、有充分、客观、具体的证据证明张林采取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3、有充分、客观、具体的证据证明张林的煽动行为给国家安全造成了具体的、客观的危害;并且这种危害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

4、这些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其真实性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得到确认。

只有完成上述证明体系,才可以得出张林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张林不能定罪。

我们现在来看看蚌埠中级法院是如何论证张林有罪的。

判决书列举的证据是:

1、被告人张林对起诉书指控其使用计算机利用互联网向《大纪元》“博讯新闻网”等多家网站发表含起诉书指控的6篇署名文章及接受境外电台“希望之声”采访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侦查机关从互联网上下载的6篇文章的内容予以确认;

辨析:张林对自己所写文章和接受境外电台采访的实事供认不讳,并不是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供认不讳,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只是证据的形式,要证明犯罪,还需要证据的内容说话。

2、侦查机关从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提取的电脑登记上网协议证实,张林使用的计算机于2003年1月12日在该公司注册登记上网;

3、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地点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大庆新一村130栋106号张林住所,打开房间内的电脑进行浏览,发现大量署名张林的文章。现场提取电脑主机(无机箱盖,内有SeagateST340016A硬盘一个)和显示器;

4、安徽省公安厅皖公鉴字〔2005〕001号电子数据鉴定书证实,通过使用专用电子数据取证工具对检送的ST340016A硬盘进行取证,发现该硬盘ZG存有编辑的DOC文档126个,其中含有《全军覆没》、《九评共产党》读后感、《不再沉没的火山》;提取了该计算机上网日志、上网网页、邮件31个及内容与境外人员联系的电话、电子邮件地址“dizhi.doc”文件。证明张林利用该台式计算机撰写稿件,通过电子邮件向境外网站或给个人投稿,同时使用 linzhang1963yahoo.com、zhanglin1963hotmail.com电子信箱与境外人员联系。

5、安徽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络监控证明书,证实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张林在《大纪元》、《博讯新闻网》发表了百余篇文章,其中包含起诉书指控的6篇文章;

6、侦查机关将张林接受“希望之声”电T采访内容制作成CD─R光盘。2005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作出〔2005〕公物证鉴字1552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CD─R光盘是谈话录音,检材录音中的被采访人是样本录音中的张林。公诉人当庭播放该CD─R光盘,张林对其承载内容没有异议;

7、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现场照片、安徽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提供的张林在《大纪元》、“博讯新闻网”等网站发表文章时的原始网页,经被告人张林辨认无误;

上述证据只证明张林是6篇文章的作者,与希望之声电台通过电话,通过网络给境外媒体投稿等活动;没有证明文章本身包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或者投稿和通话行为同等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8、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刑初字第02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1年2月13日张林因犯“反革M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辨析:这个证据对本案定罪没有任何意义。只是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对量刑有意义。

这就是蚌埠中级法院的证明体系,我们可以看出,甚至连本案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一个证明要求都没有达到。

我们再来看蚌埠中院的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曾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处刑,刑满释放后仍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在互联网上向不特定的用户直接散布虚假事实、制造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辨析:

1、判决书称张林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处刑,刑满释放后仍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典型的“诛心”之论。

2、上述提到的六篇文章,判决书中没有列举出任何内容证明张林“向不特定的用户直接散布虚假事实、制造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如此结论,实属无中生有。

3、只有形式,没有具体内容的所谓“证据”,如果可以“证明”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什么不可以“证明”构成诬告罪、诽谤罪、栽赃陷害罪?

读了蚌埠中院的上述论证,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下结论:它对张林构成煽动国家政权罪根本就没有进行论证?

大陆司法界有则笑话,叫: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蚌埠中级法院对张林案的判决又有了新的发明,叫做:有证据有罪,没有证据也有罪!

2005年8月3日于青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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