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江滋:共产党“两规”政策违反了宪法和法律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在反腐败斗争中,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打击共产党内腐败分子,确实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在
严惩贪官污吏的同时,也在伤害了无辜的党员和群众,侵犯了党员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利。

人的生活离不开时间和空间三维世界,因此,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活动自由是最基本自由。《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两规”限定人的活动时间和空间,实际上是限制或者剥夺宪法所保护的人身自由。

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为了保护人权,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其人身自由也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予以保护、限制和剥夺。现行法律对传唤、拘传、讯问的时间,最长限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并不得以连续的形式变相拘禁,对有关程序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纪检在对涉嫌贪污受贿案件的查处中,依据“两规”的工作条例,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和地点的任意限制,实际是变相的人身强制措施,甚至其程度超过了刑事强制措施。

另外,共产党内缺乏民主制度。党内派系为了争权夺利,使用各种卑劣手段,当然也包括冠冕堂皇的“两规”。有的地方组织甚至用共产党“两规”政策迫害非党人士。福建省绍武市曾经有位妇联副主席,是非党人士,因为其他事情得罪某市委书记,便以纪检的名义找个由头对这位妇联主席“两规”十五天。其家属手拿《宪法》,指责纪检侵犯人权,纪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宪法是个屁”。后来,申诉到某检察院,检察长的
回答更幽默:“我也曾莫名其妙被双规,我找谁?” 。“两规”是共产党“残酷打击、无情斗争”无法无天习惯的延续。

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超越权力行使司法权,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权威。《宪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因此,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无权行使司法权。党的纪检组织在实行“两规”中,长时间在规定的地点限制人身自由进行侦查活动,行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司法权,严重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
法。

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规章中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两规”条款,侵犯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超越了宪法和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制。显然,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更不能代替、超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笑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居然大言不惭地说:“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不过,这也道出了共产党实际上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实际情形。两规政策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共产党内许多人心知肚明,但没有人敢挑明。在共产党领导一切的国家里,谁追究共产党组织尤其是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的违宪责任呢?

共产党当局与其使用“两规”违法手段,不如加强司法机关地位和权威。共产党并不是没有采取类似措施,例如在检察机关设立反贪局,只是因为在现行的政治制度下,不奏效。共产党组织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共产党宪法核心是党治。共产党专制工具--检察机关奈何不了共产党的贪官污吏!共产党“两规”政策只不过是一党专制的畸形产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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