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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对胡锦云被控犯有窝藏赃物罪的无罪辩护

作者:作者:滕彪  2005-07-14 04:1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审判长、审判员:

  受胡锦云的委讬,本辩护人根据法律和案卷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我认为,胡锦云是完全无辜的,控方对胡锦云犯有窝藏赃物罪的指控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并且对胡锦云的指控是迫害宗教自由的一部份。我希望,合议庭能够重视我们的辩护意见,并依法对被关押九个月之久的无辜公民作出无罪判决。

  第一,刑法312条所说的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转移的行为。它的前提是存在“犯罪所得的赃物”。如果蔡卓华等三位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胡锦云的行为自然不构成犯罪。“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因此我必须重申并补充本案其他辩护人的观点,即:蔡卓华、肖云飞、肖高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 蔡卓华等人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而是传教行为。

  按照肖扬主编的《中国新刑法学》,“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国家对市场的正常管理活动。而蔡卓华等人印刷宗教书籍的行为,没有交易存在,也没有进入市场,而是作为非卖品在教友之间免费赠阅。出版条例所规定的出版活动,虽然包括印刷和复制,但其前提是进入市场或者准备进入市场。如果一个人自己复印写书刊自己使用或者免费赠送给朋友,当然不可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更不可能违反刑法的任何规定。政府把他们关押起来迄今长达9个多月,完全是滥用公权力的结果。

  蔡卓华 1994年4月受洗成为一名虔诚的基督徒,至今已经十一年以上,他1997年自愿作了教会同工,1999年被全体同工选为教会负责人。而对于基督徒来说,祷告、聚会、读经、传播福音,是他们宗教生活重要部份。没有圣经和相关书籍,怎能理解神的启示?不读圣经,怎能传播福音?就像不读共产党宣言和马恩著作,怎能成为共产党员,怎能了解共产主义?因此国际圣经会通过他来印刷基督教书籍、并且他在教友间赠送和传阅基督教书籍的行为,是为神效劳的行为,是神所赞赏的行为,是传教活动必需的一部门,是纯粹的传教行为。

  至于他从每本书中拿取2元前的行为,则是属于联络印刷过程中的劳动报酬,是他与国际圣经会之间的事情,任何人没有权力干涉。“劳动报酬”与“利润”的区别时,“利润”是对人财物等要素进行综合管理而产生的,而“劳动报酬”是直接从体力、脑力劳动中产生的。

  2、蔡卓华等人没有营利的目的。

  3、蔡卓华等人的活动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没有给任何公民、公司或社会带来损失。相反,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4、检察院指控蔡卓华等人犯有“非法经营罪”,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原意。
  非法经营罪从1979年刑法的投机倒把罪脱胎而来。其立法原意是惩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倒卖许可证、倒卖车票传票的行为。以这一罪名来逮捕关押蔡卓华等四人,完全按没有理解该罪名的由来和适用范围。

  审判长、审判员,信仰自由属于神圣不可侵犯的灵魂世界,是国家公权力不应该染指的领域。就像那句名言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私人的空间和私人的财产是不可侵犯的,是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人的起码的保障。而宗教信仰是属于人的更隐秘的更神秘的灵魂世界,是一个人追求超越、追求幸福和尊严、追求生命意义的结果。它属于神,属于彼岸世界,任何世俗的权利都不能粗暴地予以干涉。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国家的宗教自由的原则。而以《出版管理条例》为依据来惩罚宗教典籍的印刷活动,明显违背了宪法的规定和宪法的精神。对蔡卓华等人的关押已经引起了基督徒的不安和困惑,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且已经损害了我国的声誉。

  因此,对蔡卓华、肖云飞、肖高文的指控是不成立的,从而对胡锦云的指控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二、对胡锦云窝藏赃物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刑法312条所表述的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的行为。”而胡锦云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分三点来说:

  1、 窝藏赃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明知是赃物”,而胡锦云不可能“明知是赃物”。

  首先,没有犯罪行为,何来的赃款赃物?如前所述,蔡卓华是基督徒,曾有自己的生意,而且从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哪里来的赃款赃物?

  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有赃款赃物,控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80000元的来源;仅仅有当事人的口供。况且这些口供又是明显诱供的结果。控方要负举证责任,那么请拿出可靠的证据来,说明这80000元是赃物,而不是蔡卓华以前赚来的钱?而我方已经将有关蔡卓华收入的证据向法庭展示,出庭的证人也清楚地向法庭表明了这一点。

  再次,再退一步说,就算检方证明了这八万元属于印刷基督教书籍所得,仍然无法证明胡锦云“明知是赃物”。警方处心积虑在讯问笔录中诱使胡锦云说出“印制基督教书籍是违法的”、“他们靠这一行赚钱”,恰恰证明了警方的心虚。也证明了警方检方证据的贫乏。印制基督教书籍怎么能是违法的?胡锦云又怎么能知道这是违法的?看看在笔录中的原话:

  问:他们印制基督教书籍是否合法?
  胡锦云:他们印制基督教书籍应该是违法的,不然蔡卓华也不会被抓,肖云飞和肖高文也不会跑。(这怎么能证明胡锦云明知菜等人是违法的?又怎么能证明这80000元是违法所得?)

  问:那你知道他们干这一行是违法的,为何还收肖云飞的八万元钱?(怎么能从上面的会推论出来“你知道他们干这一行是违法的”,这属于明显的语言险境。可怜一个老实的、只有初中文化的、没有学过法律的农村妇女,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识破与深远的阴谋诡计?)
  答:我想做生活费用。

  问:他们非法印刷基督教书你是否参与?(在问话中又把“他们非法印刷基督教书”作为前提,因此无论回答参与还是不参与,都强化了蔡卓华印刷基督教书籍的非法性,反过来成为指控蔡卓华等人的理由,这真是险恶。在整个案卷的讯问笔录中,这种诱供、这种违背法律规范的提问、这种前后矛盾的地方、以及疑点比比皆是。使得整个讯问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再举一个例子:在9月13日蔡卓华的讯问笔录中,在10月12日刘进宝的讯问笔录中,在10月21日肖云飞的讯问笔录中,都极其精确地记住了被扣的书籍的数量:书237776册,光盘31105张。蔡卓华是9月11日被抓,而扣书是9月12日的事情,蔡怎么可能急得如此精确?难道是为预审员准备好了不成?而且刘进宝、肖云飞的回答也分毫不差,难道他们商量好了什么时候被抓?难道他们每个人随时都知道库里有多少书和光盘? --这些案卷要有世人阅览、研究,这么办案子怎么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么办案子岂不给迫害宗教的阴谋留下了确凿的证据?)
  答:我根本不参与。


  最后,但不是不重要的是,要求胡锦云明知这八万元是赃物,超出了她的理解能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众多干警,投入巨大的费用,尚不足以证明这八万元是赃款赃物,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村妇女怎么可能知道这八万元是“赃款赃物”?她有什么义务、有什么渠道去知道她丈夫的亲妹妹给她的8万元钱是从哪里来的?法律所要求的“明知是犯罪所得”,是按照一个常人的认识水平、一个普通人的标准(英文是a reasonable person)。假如我哥哥整天抢劫,我把他让我藏起来的手表、手机给窝藏起来,这当然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我不能以“我不知道抢劫是犯罪”为由来争辩。但是“印刷基督教书籍的行为”是否为犯罪,一个普通人是无法认识到的;即使对于一个法学专业人士来说,“没有许可”手续而出版,顶多是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怎会上升到犯罪层次?要求胡锦云明知这八万元是犯罪所得,不符合法律的推理、也不符合常识和人情的要求。

  2、窝藏赃物罪要求为他人窝藏或者转移财物。而这8万元钱的所有权属于胡锦云自己,而不是为他人窝藏或者转移。肖云飞给她钱的时候,说是给她做生活费用。(见肖云飞11月30日讯问笔录第2页第2、3行。)

  3、胡锦云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蔡卓华夫妇给她8万元钱作为生活费用,体现了亲属间的帮助,体现了基督徒的关爱。这种人伦之爱是中国传统的可贵之处,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情感和伦理基础。显而易见,胡锦云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对胡锦云窝藏赃物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持,没有法律依据。她和蔡卓华一样都是无罪的。请法庭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尊敬的各位法官,法律期待你们的公正,被告的亲人朋友在期待你们的仁慈。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四个无辜同胞的自由在你们手里。你们可以选择恢复还是毁掉两个家庭的幸福;你们可以选择抚平千万基督徒的伤口还是激起千万基督徒的恐惧和愤怒;你们可以选择捍卫自由的光荣和容忍并参与罪恶。现在4岁的蔡雅博、7岁的肖智超(出示孩子照片)在哭泣中等着他们的爸爸和妈妈,几位老人在焦急地等待着他们的孩子;全世界几百名教徒在为他们作禁食祷告,全中国的基督徒、几千万信教者,全世界的基督徒、几十亿信教者、全世界的人权观察家、记者、作家,民主国家的领导人和一切热爱自由的人们在注视着你们,在等待着你们的判决。写在判决书上的你们的名字必将被世人记住:是作为捍卫信仰自由的勇士和智者,还是作为迫害信仰自由的帮凶,请你们面对自己的灵魂做出严肃的选择。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滕 彪

  2005年7月5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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