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庭调查、举证以及取证的问题怎样解决?怎样的证据才能被法庭接受?如果原告有取证困难怎么办?
答:你提这个问题很好,我很愿意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详细地来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活动而言,法官是超越原被告双方之上的。他只是在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证据的基础上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他自己没有义务,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主动地去搜集证据。这是对你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你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更有意思。大陆现在还处于暴政的统治之下,怎么有效地去收集证据?这个对于公诉人来说,确实是个难题。
那么我们法庭怎样合理、合法地解决这个问题?
法的正义,特别是诉讼的正义主要体现在要保证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的平衡上。不可以让一方太强势,另一方太弱势。
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考虑,现在整个人类在刑事审判上实行的都是“无罪推定”的原则。
所谓“无罪推定”原则,即法律事先假定每一个人都是无罪的。但是法律对每个人无罪的假定可以通过公诉人的确凿无疑的证据,以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人,来予以推翻。如果公诉人推翻了无罪的假定,那么这个人就是有罪的。
也就是说,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整个举证责任都由公诉人承担,而且公诉人所举证据,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才可以确认被告是有罪的。
显然,这对公诉人提出了非常严苛的要求。法律这样要求的原因是:在刑事诉讼中,除了个别的诉讼案件之外,绝大部份诉讼案件都是公诉案件,被告人原则上都是个人,他面对的公诉人是国家公诉权的代表,而公诉权又是以警察权这个强大的国家权力为后盾的。被告人作为个人,在强大的国家权力,也就是警察权和公诉权面前,处于极端的弱势地位,这样的诉讼地位显然是不平衡的。于是,法律就通过“无罪推定”的原则,加重公诉人的责任,从而也就加强了作为个人并处于弱势的被告人的法律地位,由此达到一种法律的平衡和公正。
但是,我们这个法庭不能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为什么呢?
在现今社会主要有三大诉讼类别,一种是民事诉讼,一种是刑事诉讼,还有一种诉讼叫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作为公民的个人或法人,对政府官员的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控告的诉讼。在这种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它实行的不是我们刚才所说的“无罪推定”原则里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要由被告承担,也就是由政府的官员和政府的部门来承担。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够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法律就要推定它是有过错的。
法律为什么这样做呢?其实道理和刚才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一样。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都是个人,作为个人的原告对抗的是强大的国家机构。
大家都知道,行政权是整个国家三权中最强势的一种权力,当一个弱势的个体对抗一个强大的国家权力的时候,法律为恢复诉讼地位的平衡,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原则来加强原告人的地位。
于是举证责任就倒置过来。原告一旦起诉,政府部门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法律就推定它是有过错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在这两种诉讼中,举证责任完全是颠倒的,但是它所依据的法理却完全一致,那就是法律要对弱势一方进行加强,以恢复当事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
在这次审判中国共产党的过程中,我们将创历史先例的一点在于,我们是在独裁者还掌握着国家权力的时候对它进行审判,这和纽纶堡审判及东京审判不一样。纽纶堡审判及东京审判时,独裁者已经被绳之以法,而我们将审判的独裁者现在仍然掌握着人类有史以来最凶残、最伪善,同时也是最强大的专制国家权力。此时,作为原告一方的公诉人处于极端的弱势。这样的诉讼地位是不平衡的。法律为了恢复诉讼地位的平衡,就要加强原告,也就是我们这个案子中的公诉人的地位。
通过什么加强?就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加强。
具体讲,就是原告一方,必须首先提出证据支持他对被告的指控,不过,只要原告一方能够作出“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即只要他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可能性超过未犯罪的可能性,他就满足了法律对他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他的举证责任也就到此为止。
剩下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也就是中国共产党、610办公室,和受到指控的那些犯罪集团的首犯和主犯来承担。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他们是无罪的;如果他们不能证明他们是无罪的,法律就将推定他们是有罪的。
这就是对你刚才那个问题的回答。
我们现在的起诉人能够拿出许多证据来,但这些证据的来源,比如证人,可能还在中国国内,还处于暴政之下,如果把他的身份暴露了,马上就会遭受严酷的政治迫害。基于这种现实情况,也基于我们审判的对象,也就是被告,仍然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而原告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我们在一定意义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问:但是这种诉讼还是一种刑事诉讼?
答:是的,是刑事诉讼。
问:您预计最重的量刑是什么?会不会有死刑?
答:原则上,废除死刑是整个人类的大趋势,但是我相信,对于反人类罪行,即以人类为公敌的这样的罪行,应该怎样来处罚,法庭会有它自己的运行规则。
问:审判中共司法委员会筹备会成员中,有法律背景的人员似乎很少。您觉得这样的人选法律实力够吗?
答:在人类走出中世纪的黑暗之后,当时的法学家提出这样一些看法,就是说,一些普通的人,他们应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来,以便从司法权的角度,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
因此,各国的陪审团,全部由普通人组成,他们不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都可以加入到司法权中来。因为法律相信每个人都是有正常思维的,他按照理性和良知的引导,按照他的常识做出的判断,就是正确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司法委员会这样的组织并不一定要求必须有法律知识背景,就像陪审团成员不需要一样。
当然,作为法官要有比较严格的法律训练,比较长久的法律研究的资历才可以胜任。
问:法庭的资金怎样解决?需不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你们有无资金来源?
答:我们是为了主持正义来做事,这和个人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到目前为止,据我所知,所有的人都是义务地在做这件事。
问:也就是说,所需要的资金是很少的?
答:个人的活动都是义务的,具体的费用则由每个做事的具体的人去支付。
问:您提到一旦做出判决后,要向中国大陆的人民传播这样的消息,那么传播的具体途径是什么?
答:互联网已经给了我们把这个消息传到国内的极其有效的技术和手段。当然我们还有其他一些有效的方法。
问:审判中共特别法庭和国际刑事法庭之间会不会有什么合作?
答:将来可能会有。
应该说,国际刑事法庭也是一个新鲜事物,也是在法律上的突破性进展,因为它和以前的法庭都不一样。以前的法庭原则上都是以联合国的名义组建的,而国际刑事法庭不是,它由一些国家签字成立。现在有六十多个国家签字,它就生效了。
国际刑事法庭一旦生效,这些签字的国家就承诺,对发生在世界上的所有反人类的罪行,它们都可以实行普遍的司法管辖权。
问:中国签了吗?
答: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不敢签。
问:那么是否也可以向国际刑事法庭起诉中共呢?
答:本来是可以起诉的,也应该起诉。但是由于它有一个起诉的时效的问题,据我所知,国际刑事法庭认为在某个时间以前的案件,它没有法律的追溯力,所以对于共产党以前犯下的罪行就没有追溯权。因此建立一个审判中国共产党的反人类罪行的特别国际法庭十分必要。
(全文完)(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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