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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党私于公利之上的《反分裂法》

 2005-04-11 07:2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订立反分裂法,是出于维护一党专政的私心,还是基于国家统一的公心?倘若为了国家统一要损害党执政的私利,党愿意干吗?

一、反分裂法的理论分析

(1)越权立法

“凡是由立法机关以正当程式通过的档,都应该被视为法律。”这是“法制”观点,据此,由立法机关以正当程式通过“对某些人杀而烹之”或“盗窃奸杀免责”,也是正当法律。“任何人为所立的法都必须符合自然法(正义)”、“不得立法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这是法治观点,据此,则所立的法当然要合符正当程式,但更要实质内容符合“正义原则”,否则即使符合程式所立的法也是非法。

反分裂法“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里,有些逻辑无法理清:只有在事实上国家处于已经统一状态,才有出现“分裂国家”活动的可能,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才是有所实指;例如,若是指新疆、西藏等地就是如此。既然对台湾有需要“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个判断不可少的前提是台湾与 “国家”处于不统一的分裂状态。既然处于不统一的分裂状态,“分裂国家”活动是无所指。所以,“分裂国家”只能是对既存静态事实或历史的客观描述,不能指现在的活动进程。

反分裂法第二条界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在台湾没有在法理上宣布独立情况下,这是一个正视现实的界定。这一界定清晰无误地指明大陆和台湾是两个地位对等的政治实体:“一个中国”是目前还没有形成的实体,是将来的“国家”;将来由“大陆和台湾”组成。但是,“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这里原本是未来的“国家”又变成现在的中共了;由中共一方强行代表国家了。自己明明界定自己是组构中未来一个中国这个国家的其中一部分,同时又自行代表这个“国家”去立法,这就是越权。被北京立法要求“不准”者,若是在一国之内的,例如维藏蒙港独等,合理且有效;因为他们是在北京政权管治下的次级政权。在一个国家两个政治实体间,发宣言,声明要求对方统一或要求独立是正常合理。若组成“一个国家”中的一方立法要求不在他管辖下的对方遵守(不管是统是独)则不合理、不通、无效。这好像上海立法要广东遵守一样不合理。倘若你强行代表别人,而又能做到符合别人的心意,虽则不合理合法,大概多少会取得人们的忍受。现在的情况是中共所“代表”的却是完全违反台湾人民意愿,与台湾人民诉求相对立。民意调查表明,台湾人民要求的,其一是独立于专制政权之外,其二是民主的统一;赞同统一于专制政权之下者,少之又少!在(反分裂法第四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中的“统一”,是指民主统一还是指专制统一?北京领导人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公开宣称反对民主,众所周知,无可置疑其统一是专制统一;是95%以上台湾人反对的统一。凭甚么说完成专制统一是“全”台湾人民的“神圣职责”?北京订立反分裂法非正义性就是表现在这样一种 “强行代表”台湾实情中。

“凭什么中共可以为台湾人民“当家做主”,而且是对台湾进行伤害?如果中共可以如此,那么台湾是不是也可以制定一部《收复大陆法》?二者都是一样的,那么凭什么《反分裂法》是正当的,而《收复大陆法》是不正当的,仅仅因为大陆的武力强大,道义曲直就由拳头来说?”(陈永苗:《反分裂法》台湾人民高喊向我开炮)

在目前事实分裂状态下,可行的办法是:双方订立统一或独立条约。我相信若订立一个“民主和平统一条约”,台湾方面应该会接受的,问题是大陆方面有没有这份把民族统一置于一党专权之上的“公心”。

(2)单方面改变现状

反分裂法第二条定义:“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主权不容分割”概念,就“一国”而言,不论是历史、现实或理论都不成立。国家主权不可分割,是国际法律原则,而不是对一个国家内部的原则。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对外国说:我的国家“主权不受侵犯”,但一个国家首领对其国民说:你们不得侵犯我的国家主权,就荒诞不经。事实上国家主权分割或统合是正常之事。否则的话,几千年前的版图和今天应该是相同的了。中国和全世界不断的分分合合,中共凭实力改变原本是中华民国一国为两个中国的事实,都是证明。谈两岸统独问题,不能不正视历史真相:中华民国(台湾)从来就没有“从中国分裂出去”;真相正好是相反:反分裂法“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这个“内战的遗留问题”的实质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中国分裂出去”,所以现在反指中华民国(台湾)“从中国分裂出”是颠倒事理的。

现在的情况是,双方和国际都认同两岸现在事实上还是处于分裂而不是事实统一的国家,要维持历史余留下来的现状,不由任何一方单独改变现状。所谓单方面改变现状,指的是单方面宣布在法理上独立或者单方面以强行武力统一。若由一方立法,把用武力进行统一(即把分裂战争进行到底)法律化,就是单方面改变现状。有违各方共识,也有违国际法精神,所以不获台湾和国际社会接受是自然的事。

(3)设下先决条件的“平等”协商和谈判

其一,“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国家都给你中共一方代表了,台湾一方就只能落得居于地方的地位。中央对地方,哪来“平等”可言?

其二,“平等”,起码要做到不把自己意愿强加于对方,但是,反分裂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就是因为经香港七年污染得,台湾人民不能接受的“一国两制”。注意,这是“法律规定”,是绝不可改,必须落实执行的,而不是在“平等的协商和谈判”中可取可弃或修改的参考内容。也就是说“一国两制”是“平等”协商和谈判的先决条件。

其三,谈甚么?若是平等的话,应由只方商定议题。但现在可以谈甚么都由代表国家、中央的中共一方立法规定了(第七条)。就是说将来谈甚么,台湾没有置喙余地,只能按照代表国家、中央的一方所立法规定的条文来谈。这与叫对方无条件投降已经没有多少区别了;哪来平等的影子?有人为之解围说:中央已经说过了,只要承认一个中国,甚么问题都可谈;意思是法律列明的条文外的可以谈,列明的也可以不谈。这个辩解把另一种严重性更加凸显出来。北京定的法律不严肃、没有威信,可以有法不依,法律成为具文。掌权者的意志高于法律,是人治的典型。人治的特点是因人、因时、因势而变,无法建立制度性的权威和领导人的诚信。在没有诚信的情况下怎么让人有信心与你进行协商?

二、草民(书生)之见

草民之见、书生之见是贬意词。从某一较短时段观察,草民书生发表的异见多被时人指为不合理,一般都是不合时宜,不切实际的,其见解并没有可行之道;因而书生之见含有贬意。其实,多数情况下,书生之见符合真相和接近真理;只是不可行。不可行并不是因为它不合理,而是不合既得权力(和利益)者的意愿,是“权力不准行”。相反,一些缺钙的读书人,依傍权势,当御用文人,创设歪理谬论、色厉内荏;做的尽是阻碍地球转的事,但却名利双收。不过,若取较长的纵向时段观察,我们会发现,初始,有一两个草民、书生发表异见,没人认同;异见持继,听者多了,信者也出现了;异见者增多且再持继,信者更多且有行者;信者普偏,行者众多,异见已经转变为众见了;最后来个突变。于是社会就向前跃进了。整个人类进步史就是这样回圈演进的。或者可以这样说:书生草民之见是人类进步的源头。

如下就谈谈草民(书生)对两岸统一之见。

(1)由罪己开始统一

前面谈过,中国今天分裂局面是由共产党进行武装暴力活动,把大陆从中华民国分裂出去造成的。我建议中共公开高姿态向全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道歉,承认分裂国家的历史罪责。

有人会说,你这不是叫共产党下不了台,而且还把已经坐稳的江山拱手让出来了吗?绝非如此,事实恰恰相反。

请问,中国历史上皇帝罪己诏的结果是贬低了还是加强了皇帝的威望?因罪己诏解决了问题取得正面成果还是把问题搞得更糟,把事情弄得不可收拾?再看现代的,德国总理在世人面前跪下向犹太亡灵忏悔道歉贬低了他的身分和威望没有?他的党因此被削弱了吗?他损害德国国家利益了吗?他伤害了日尔曼族感情吗?相反,他这一伟大光荣正确的下跪,对他丝毫没有损害,倒是为他竖立了光辉的政治家形象,让他名垂千古流芳万世;他这一伟大光荣正确的下跪,把日尔曼民族丑恶面目转变提升为优秀民族形象。若中共真个敢于公开认罪道歉,人们绝不会不讲情理,要求中共交出现政权。相反,因为这一行为会导致其占尽道德优势,威望极度提高,自会得道多助;人们也能淡化或原谅共产党过去的劣行,消除敌意和戒心。在这种形势下,恊商两岸统一问题时,(包括台湾人民)支持共产党的人可能会比支持国民党民进党者多。共产党既提高了声望,又增长了实力,还赢得了祖国统一大业。若中共领导人能如此做,他将成为中国甚至是世界伟人、社会主义国家史上第一伟大领袖人物:万古流芳是必然的事。只是,不知道现今中共领导群中,在心胸开阔、政治远见、政治魄力方面有没有一位能达到古封建皇帝和今德国总理的高位?

(2)由公心开始统一

毛泽东的解放台湾,经邓小平、江泽民、到胡锦涛的和平统一,宣称民族统一高于一切。平心而论,要是由中共讲句天地良心的话,在他们的心目中,到底是国家的统一还是他的执政地位摆在第一位?统一高于一切,是国家民族神圣任务,若是真的,人们就找不出不能统一的理由。今天之不能统一,最基本的原因是大陆方面把一党专政私心摆在民族统一公利之上,台湾则把保住本岛既得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权益置于统一之上。台湾的取“小公”舍“大公”意识,虽不能让人认同,但是,可以谅解;大陆的一党私念则难叫人认同,也难令人谅解。只要双方,特别是大陆方面稍有公心,和解统一并不是一件没法完成的事。

实行两岸民主统一、邦联(或联邦)统一可以吗?民主或邦联或许会损害一党专政之私(事实上,从长远看,利远远多于害;且暂不论),很明显,长期以来,党都不愿放弃党私而谋统一的公利。比如说,早年国民党的民国政府一直坚持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后来是“民主均富”统一中国,共产党一直公开反对。现在轮到大陆方面鼓吹和平统一了。前后两个统一有甚么相同相异处?相同的是:都是意不在“中国”统一而是在“我”统一;相异的是:过去是国民党要统一共产党的大陆;现在是共产党要统一台湾人民(民进党、国民党)的台湾。

拿出一些公心,两岸就可以统一了;但是,就是不愿舍小私而利大公。胡锦涛说,在一国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那么:在一国前提下谈民主、邦联(或联邦)统一可以不可以?谈订立大陆民主进程时间表和两岸统一时间表可以吗?但现在已经立法规定即使在一国前提下也只能谈一国两制的统一(反分裂法第五条),这样为一党之私的统一,为破坏有余,建设欠供。

为甚么总是为了一党之私全力堵杀民主、邦联(或联邦)统一的公利?这种为党私的立法,有何作用?

三、反分裂法的负效应

[1]对台湾的负效应

古今中外的统一或分裂,从来不是硬要找什么法律依据,而是决定于军事优势在谁的手里,依靠实力达至目的。中共之所以不能解放台湾,最主要的阻力是美国有能力制止你对台战而统之;或者说是决定性的因由是中共没有制胜或避开美国的实力。大陆若有这一分能力,“非和平手段”是家常便饭;台湾统属于中共是指日之事。统一就不是问题了。若局势转变令台湾强于对方,继续老蒋的“反攻大陆”是理所当然的行动。国家的独立或统一从来都不是依靠法律完成的;而是遵循人们的意愿或力量或两者结合的结果。两岸不会因为有了这部反分裂法国家就统一,也不会因为没有这部法律国家就无法统一。中国过去统一和现在分裂、德国统一、捷斯分立、朝鲜分裂,无不如此。在互不统属之权力之间的统独问题,并不决定于各方所立的甚么法,仅订立反分裂法,没有实力,法律只不过是一纸具文,何用之有?想一下,若在瑞金苏维埃时代,中华国民政府立了一部“反分裂法”,中共瑞金苏维埃会为了遵守这部法律,停止以武力推翻合法政府,不再建立共产党政权的行动同理,现在的中华民国也不会为了遵守北京的反分裂法而实行一国两制的统一。再幻想一下,若台湾现在也来订立一个甚么“反攻大陆法”、“反对分裂中华民国法”、“中华人民共国和平回归中华民国法”你中共又如何?这些动作同属闹剧而已。

《反分裂国家法》,中共公开表明的理由是为了沉重打击台独势力的嚣张气焰,迫令台独悬崖勒马,促进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稳定。那么,反分裂法能否达到这个目的呢?问题是定出的法律能否在立法对象台湾境内实施。答案明显是否定的。除了对台湾在心理上作出阻吓与抑制作用、在情绪上引起激愤外,并无实效。既然一个为台湾而立的法无法在台湾境内实施,这个法还有甚么作用?所以,反裂法没有实效。其作用仅是自己给自己的武力统一设置了条件和程式,以便动武时“有法可依”、只有给自己“心理上”觉得行动方便而已。

本来台湾在2004年立委选举之后,特别是谢长廷上任后,提出“和中国大陆和解共存”的政见,台湾社会上弥漫和解的气氛;民进党的政策也有回归中间路线的迹象。反分裂法一出,全台反统情绪高涨,据报道,根据民调指出高达95%的台湾人民反对反分裂法。主张台独的民进党反对自不待言,连在理论上或多少在感情上是统派的国民党、亲民党,也表示强烈反对。难得的不那么反统的谢长庭也显得比陈水扁更反统急独,主张修宪。明显的负效果是立法违反台湾朝向中庸和解的社会主流,进一步促进台湾朝野以及各种政治力量在两岸问题上向独立倾斜和凝聚,沉重地打击了统派。给台联、民主党、陈水扁的台独意识加上一剂兴奋剂。又一次在道义上给陈水扁助一臂之力。可见,反分裂法令台湾人民伤心,也分裂了两岸的人心,分裂了两岸的亲情,加深裂痕,背统一的目标而行。两岸的裂痕也会因此越裂越大。反分裂立法的动机导出的是裂法后果。

在实际方面,即可行动操作的效果是,为台湾军方购买美国的先进武器提供坚实和令人信服的理由。

[2] 对外负效应

西方传媒几乎全是负面回应,正面的绝少。反分裂法实际上助长了国际间早已存在的,现在主要是对着北京的反专制同盟的诉求和提供行动的新理据。北京要做很多工作去消解这些负面效应,是得不偿失。从网上摘录如下讯息可见国际的负效应。

其一、“国务院发言人包润石和白宫发言人麦克莱伦的措辞相同。他指出,人大通过这项法律和华盛顿最近看到的台海关系缓和趋势背道而驰。包润石说, “中国领导人决定让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法是令人遗憾的。这对台湾海峡的和平与稳定没有好处。这和我们最近看到的台海关系缓和的趋势背道而驰,只会使立场更加强硬。””

其二、“日本与亚洲其他国家并不愿意见到台海爆发战争。尽管中国制定反分裂法,等于是警告日本和其他国家,要他们别插手台湾议题;但美国和台湾的盟友也会传递讯息给中国,制止中国采取武力行动;如最近美日联合声明,将台湾安全列为共同战略目标。”

其三、“中国刚刚通过反分裂法对付台湾之际。德国外交委员会成员自民党的莱柏瑞希特(Leibrecht)也表示,反分裂法让中国有法源基础攻台,这是片面改变了台海现状,增加双方紧张,对战争说“是”。”

“英国外相施仲宏说,由于中国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令欧盟解除对华军售禁令,变得更困难。施仲巨集接受电视访问时说,北京基于他们的理由通过法律,授权军队一旦台湾分裂,可行使武力,但就为解除军售禁令,制造困难的政治环境。”施仲宏“表示,英国会再促请欧盟解除对中国实施15年的军售禁令,不过未能预知禁令何时能解除。较早前他曾表示,禁令能在半年内解除。”

2005-4-10


《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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