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国标:联合国:恶棍们的平均数还是恶棍 —— 关于联合国合法性及其未来的思考

中国大陆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有一种迷信联合国的倾向。我不迷信联合国,我认为相当程度上联合国已经堕落为恶棍国家投票反对民主自由的平台。大陆曾经流行这么一个知识问题:“联合国是一幢楼,还是一个国家?”2004年11月18日晚上,从纽约帝国大厦顶层遥望联合国大厦,那只是一幢楼,与林林总总夜纽约其他大楼相比,它并不比其他大楼更高更大更辉煌,它只是大纽约普普通通的一幢楼。我在纽约一周多,从来就没闪现想过去看看它的念头。如今联合国面临分裂和改组,我欢呼这种分裂和改组。恶棍的平均数还是恶棍,君子的平均数还是君子,我希望新的联合国都是君子国的代表组成的。

一、 联合国合法性程度的测算公式

上帝都已死了,联合国却还在先验地活着,而且还以国际社会的第一前提、第一准则、第一立法者、第一行为权力赋予者和第一道义源头活水的名义活着,这有些说不过去。自1945年6月26日50个国家的代表签字宣告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和扶助弱小民族方面的确做了不少好事,可是同时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媒体上常常念叨联合国做的好事,实际上很多时候做成了坏事。比如联合国严格执行的成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就常常被当作联合国的好去念叨,而实际上几十年主权平等原则这柄保护伞还一直庇护着一些反文明、反民主的独裁专制政府。我们眼睁睁看着一些好经在联合国的讲经坛上被占多数的歪嘴和尚念歪,眼睁睁看着一些文明、民主国家符合“三个代表”精神的意志在联合国集体大呼隆投票时被为数众多落后、愚昧国家淘汰出局。因而我们必须对联合国的合法性提出商讨和质疑,联合国也必须像人类历史上曾经的任何其他圣物一样接受理性的审判,并在这审判面前争取存在的理由,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

联合国何以会出现合法与否,或合法程度如何的问题?这是由各国驻联合国使节或出席联合国各种会议代表的合法性之程度决定的。这是一个我们不能不承认的现实: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少的国家,它的政府不是民选政府,它不代表民意,另有一些国家压根儿就是无赖执政的邪恶国家,有些国家的领导人根本就是不折不扣的恶棍,像印尼前总统苏哈托,既是巨贪,又是印尼人权、东亚人权乃至世界人权的特大害虫,黑非洲许多国家的元首就更不必提,乌干达的阿明总统还吃过人。一切非民选政府,一切恶棍总统,所把持的政府都是非法政府。试想:一个非法政府,它派驻联合国的大使或代表怎么可能是合法的?一个恶贯满盈的恶棍总统,他的外交部长怎么可能是良民善类?他派往联合国参加会议的代表怎么可能会代表民意?各国驻联合国的使节或与会代表,是总统和政府肢体的延伸,总统和政府不合法,犹如爱滋病人血管里流出的血液,干净不了,健康不了。

一个靠走歪门邪道登上权力顶峰的人,一个以残酷、野蛮和邪恶的手段统治国家的人,他的外交部长、他的驻外大使,乃至他的整个官僚系统,都不可能由正人君子充任,因而也就不可能在国际舞台上真正为国民的利益说话。一国之民意尚且代表不了,怎么能代表五六十亿人类的方向?联合国成员国里有多少这样的非法政府?联合国成员国里有多少这样的恶棍型总统?我们天天在国际新闻里看到的那些西装革履、油头粉面混在联合国大小会议中体面风光的各国代表们,有不少就是这种非法政府、恶棍总统的腕足、吸盘和魔爪。由非法人物组成的组织也是非法的,非法代表的表决即便合乎程序,其表决结果仍然是非法的。因而,联合国这个组织合不合法,它的各种决议合不合法,多大程度上合法,就完全取决于参加这个组织的成员国政府有多少是和多大程度上是真正代表民意的民选政府。假定联合国是200个成员国,其中民选政府是50个,非民选政府是150个,那么联合国只有大约25%的合法性。再以联合国的某次表决为例,假定有100个国家的代表参与投票表决,其中民选政府的代表是30个,那么这次大会表决的合法程度只有30%的样子。这就是我设计的联合国及联合国各种决议、公约之类合法程度的测算公式。

二、 战争选举的有效期是多长

讨论联合国的合法性,需要引进战争选举这个概念。什么叫战争选举?古今政府的上台方式不外这两个:一个是通过战争途径,一个是通过民选途径。民众在战争中以实际行动支持各自所认可的战争之一方,双方经过战争较量,在人心向背、智用长短等因素参与下,最终导致成王败寇之结局。成王一方建立起政权,这个政权就是战争选举产生的。即是说,民意通过战争胜负体现,这种情形我把它叫做战争选举。通过得票率高低体现民意,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投票选举。

联合国最初的50个成员国,多数不是民选政府,但是它是经过二次大战洗礼的政府,其合法性还算差强人意。换言之,在二次大战的硝烟里,它们率领本国人民,打败法西斯,物竟天择,脱颖而出,因而即便不是民选的政府,也是当时最不坏的一股政治力量。进入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亚非拉掀起大规模反对殖民主义的民族解放运动。亚非拉民众通过支持各自民族的精英人物,全民族戮力同心,赶走殖民者,建立民族国家,成为联合国的新成员。这些通过战争选举方式产生的新国家,在它们诞生之初的数年里,其合法性应当说大体也是不成问题的。可是这些由推翻殖民主义大山的精英和头羊们建立起来民族政府,其中许多是几十年一贯制的独裁专制政府,切实实行现代民主政治的国家少而又少。

这些国家的领导人,是那样热中于终身制甚或世袭制,有的一干一辈子,有的搞兄终弟及(卡斯特罗就在1998年确定他撒手尘寰以后由比他小那么一两岁的弟弟接着干),有的父死子继,有的在行将就木、舌僵神昏时胡乱钦定接班人,把国事民命当儿戏。他们以为,他们这些赶跑殖民主义者的功臣元勋们也可以连民主宪政、自由人权一同赶跑。他们从不曾真心搞过大选或培育大选的幼苗。几十年下来,他们的政府腐败不堪,早已与全体国民的意志毫无干系。他们政府的合法性早已超过有效期,蜕变成非法的反民意的政府。可是他们派出的驻联合国大使或参加会议的代表们却继续占据着联合国代表的席位,辱没着联合国的英名,致使联合国的合法性随岁月逾迈而递减其成色。

对此,任何一个对现代民主政治抱有热烈理想的人们,就不能不产生基于理性思考基础上的呵斥冲动:“你们领导的那场打倒殖民主义的战争所产生出来的贵政府,它的有效期究竟是多长?你们准备什么时候把自由民主地选举自己中意的政府的权利还给民众?你们还要在这个位子上赖上多久?难道战争选举的政府务必要等到下一场战争选举才算到期吗?野人曰,放排场不排场,早晚混到丢人上。你们觉得像苏哈托那样的结局,敲锣找孩子,丢人打家伙,很好玩,很尽兴,很体面,是吗?而齐奥塞斯库的‘肝脑涂地’就更过瘾,对吗?”

常见这些国家的代表们在联合国舞台上振振有辞,说他们的政府是民族自决产生的,因而也是合法的,可是它们避而不谈几十年前的那一次民族自决的有效期应该是多长。一般现代民主政府的有效期是三到五年,三五年要大选一次,而你们日弄国家三四十年了,时间上已经超出常规有效期十倍去了,程度上已经把国家搜刮得民不聊生、山穷水尽,居然还从三四十年前的那一次民族自决中寻找政府的合理性,这世界上还有没有羞耻”字?那次民族自决赋予你们政府的有效期早就到头了,你们的政府早就是非法政府了。你们说你们现行的制度是人民自己选择的,请问是你们的人民什么时候选择的?你们的人民五千年前还选择过奴隶制呐,怎么着,你们当今也敢以“人民”的名义往奴隶制的方向猛造吗?

三、 联合国需要新的美丑香臭观

这个世界已经患上联合国依赖症,那么联合国应该怎么办?第一步,重新审查登记成员国的资格。民选政府是合法的联合国成员国,非民选政府是半合法成员国,半合法成员国在联合国的各项权利也要减半。在联合国投票时,半合法成员国的一票只当半票,半合法成员国代表的发言时间只有合法成员国代表的一半。第二步,联合国应该举起干涉主义旗帜。一个国家需要军队和监狱,联合国也不能只玩银样蜡枪头。国家内有歹徒国民,世界上有恶棍政府;歹徒国民祸害数人,恶棍政府祸害一国;歹徒国民有人治,恶棍总统无人管,这无论如何说不过去。合法成员国组成会诊小组和“手术”小组,对那些举世公认的最邪门歪道、残民以呈的政府厉行“拔钉子外科手术”;也可以国名的英文字母为序,逐个国家地来,帮助或打压那些非法政府,将其改组成代表民意的合法政府。这才是对世界负责的态度和做法。增加一个合法的民意政府,为一国人民开辟一个制度幸福之源,就为联合国增加一份合法性。

主权必须重新赋予意义。国与国之间有主权,在联合国内,大家要交出大量主权。过去和现在,联合国在主权独立、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下,对那些不能自爱、自重的政府采取无为而治、任其自流的做法,实际上是联合国尸位素餐不负责任。那些不自重的政府只会在压迫本国人民方面花样翻新,决不可能自动净化。国际社会常常听到的一句话是“要尊重伊拉克人民的自主选择”,其实这是对伊拉克人民的抛弃。试问: “伊拉克人民他能自主选择吗?”在萨达姆同志的鹰眼之下,伊拉克人民怎么自主选择?他敢吗?2002年10月15日,萨达姆以100%的得票率再次当选伊拉克下届总统。至此你难道还认为萨达姆这人有救吗?因而那些动辄称“国际社会要让伊拉克人民自主选择”的国家,似乎是挺讲原则,实际是彻底的冷血动物,彻底的伊拉克人民的敌人,彻底的国际社会的敌人、人类文明的敌人。他们本身就与萨达姆是一丘之貉,兔死狐悲,所以才以如此冠冕堂皇的理由拼命反对对伊拉克实行“手术”。

主权是一柄双刃剑。对外,有时它是国民利益的捍卫者,如抵抗外敌,有时又是民族利益的出卖者,如出卖领土,签订丧权辱国的条约;对内,有时它是国民利益与安全的保障者,有时候又是国民利益和安全的最大侵害者,欺压、盘剥人民。凡是说某国发生了人权问题,必定是这个国家的政府对它的人民发生了大伤害。因而,所谓人权问题,实质就是政府对民众侵害和杀戮的问题。过去联合国的主权理论只看到国家对公民利益应当保护的一面,而忽视了国家对国民实际伤害的一面。主权对国民利多还是害多,取决于它是一个什么德行的政府,好政府,主权与人权大体吻合;坏政府,主权越充分,民众越遭殃,人权越糟糕。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回首检点一下曾经的有关主权、内政的争论,我们发现,当时被骂作是“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之举,现在看来十之八九是侵犯对了,干涉对了。冷战时代,苏联、东欧就坚决反对别国干涉他们的内政,几十年过去,历史证明,它们的内政真是太需要别国干涉了。半个世纪的联合国历史告诉我们:那些在联合国论坛上“不许侵犯别国主权,不许干涉别国内政”喊得最欢的国家,正是内政最糟糕、主权最应该被干涉的国家。周恩来首倡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时,其中包括“互不干涉内政”,就正是中国内政最应该被干涉之秋。反右、大跃进、饿死人、文革,一连串几十年的内政,哪一项不该有人干涉啊?可惜没有人干涉啊!可惜听不进他人之言啊!哪里是什么“干涉内政”呀,其实是苦口之良药、逆耳之诤言。在国事上讳疾忌医,就什么都是“干涉内政”;人权上有瑕疵或有大缺,就必然风声鹤唳、杯弓蛇影,什么都是“侵犯主权”。联合国决不能继续再以尊重主权独立、不干涉内政之名,行冷血、袖手、不作为之实。联合国论坛上应形成以谈论“内政”、“主权”为耻的风气,联合国里只谈人权,不谈内政。哪个国家的大使或代表在那里大谈“内政”、“主权”,甭问,一准是那个国家内政犯祟、主权撞蛊了。内政犯祟、主权撞蛊的国家居然长期以来在联合国里义正词严、大言不惭地声言内政莫碰、主权甭管,真正是乾坤颠倒,瓦釜雷鸣。如此邪祟作乱的历史太长了,代价太大,该结束了。

四、由冲突钻石看联合国的未来

什么是冲突钻石?非洲国家一些反政府武装,为了武装反政府,非法开采销售钻石,以购买军火,这种来路的钻石就叫冲突钻石。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2003年1月5日报道,拉登的 “基地”组织在9*11之前的三年里,就通过非法销售冲突钻石筹款二千多万美圆。最近联合国决议规定,联合国成员国不得购买这种冲突钻石,以断绝反政府武装的经济命脉。据近日《京华时报》报道,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部、外交部和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已经联合宣布,响应联合国决议,拒绝冲突钻石进口。
购买这种钻石,等于给反政府武装提供军费,因而出台这项政策是应该的,可是世事往往并不这么非黑即白。那些反政府武装固然应该被遏止,可是有些政府本身就存在合法性问题。联合国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见反政府武装就遏止,必然有时就是助纣为虐。打个比方,假定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中央红军在江西开采销售钻石,国际社会该不该遏止?谁能说当今的反政府武装里就没有类似于当年中央红军那样代表民意的反政府武装呢?谁能说当今的政府都已经告别了违背民意的时代,全部成为真正民意的代表呢?

如今肯定还有类似于当年中央红军那样的反政府武装,肯定还有像当年蒋介石政权那样的有违民意的政府。那么这就出现了两难:听任冲突钻石自由流通,必然给内战助燃,等于变相提供军火,贻害该国国民;可是如果不分三七二十一禁绝这种钻石的流通,可能实际是在帮助一个非法的反民意的政府。那么怎么办?我认为,联合国如果插手冲突钻石生产国的内政,就应该全面介入,既遏止反政府武装,又要考察当权的政府,督促政府采取措施,吸纳国内的民间智力资源,整合国内各派力量,协调矛盾,减少以至消除武装对抗。反政府武装也是国民一分子,他们对国事的呼声也应该被尊重,联合国不应该简单地一边倒,完全倒向政府一方。

禁了非法钻石,帮了非法政府(不符合民意的政府),这是联合国必须加以避免的。对那些本身就存在民意基础不牢问题的政府,联合国若一味打压反政府一方,最后必然被该国的民意所抛弃。参加联合国的主体是一国政府,可是联合国的终极意义是人类的利益,如果只有该国的政府基础,没有该国的民意基础,就有背联合国的根本使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有人认为与美国只一味支持产生恐怖主义分子的国家的政府,不顾这些国家的民意有一定关系。这些国家的政府已经失去民意基础,美国为了自己国家的利益,却昧心与之周旋,为之撑腰打气,必然的结果是民众反政府反不动,那就越过政府,转而去反美国。这些政府自然是乐得他们反美国的。美国就这样为那些内政丑恶的国家背上黑锅,遭遇到该国民众的仇恨。这种分析不无道理。

鉴于此,笔者认为,如果说二十世纪联合国的主攻方向是全球非殖民化,让殖民地自决,让殖民地获得独立,那么二十一世纪联合国的主攻方向就应该是在这些业已独立了的国家里推行政治民主化。美国国内为什么没有反政府武装?西欧各国为什么没有反政府武装?并不是西欧、北美国内没有矛盾,而是它们的政府能够摆平各种利益纷争,吸纳各种智力资源,将其整合到国家建设上去。国民各种天赋能力有正当的发挥渠道,就不会旁逸斜出走歪门邪道。可以说,那些存在反政府武装的国家,也都是国民各种天赋能力表达不畅的国家,因而联合国固然应该封锁冲突钻石,更应该动手训练调理一下那些生产冲突钻石国家的现政府。


(观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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