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密与强盗秘密
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任何形式的新闻管制和以言治罪,都是违背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犯罪行为。2004年9月17日,我在从事公民维权活动过程中结识的朋友、前《中国改革》记者、《纽约时报》助理研究员赵岩,于上海被安全警察秘密逮捕,罪名是“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由于当时与赵岩关系密切的李柏光、俞梅荪等人的积极作为,我在写过一篇声援文章后便不再直接过问。
2004 年12月19日李柏光被福建警方逮捕,2005年1月21下午6点被福安市公安局以取保候审为条件暂时释放。俞梅荪随后又因为悼念赵紫阳而离家流浪,只在 1月14日给我回复了一句话邮件:“我早已断绝了与朋友们的一切联系而孤身苦旅,没有信息了。”这样一来,在赵岩被捕5个月后的今天,我这个案中人竟然没有渠道去进一步了解赵岩案的最新进展。只记得此前俞梅荪告诉过我,他和莫少平律师及赵岩的家人曾到大红门监狱给赵岩送过一次冬衣,不仅没有见到赵岩本人,而且连赵岩究竟是泄露了什么样的国家机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5个月过去,专职负责搜集秘密情报的安全警察,连中国传统的“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莫须有”罪名都没有给赵岩捏造出来,却偏偏要违犯国家相关法律超期羁押本国公民,不知道安全部门的中共党员的“先进性”,是如何保持的?直接领导操纵安全部门的中共最高当局,又是用什么样的“先进性”来体现自己的“三个代表”的?!
根据我个人的直觉判断,游离于体制之外的赵岩,虽然自以为在江湖中神通广大,却根本接触不到真正的国家机密。赵岩被捕的真正原因,其一自然是他一边在外国媒体中任职,一边还要坚持从事公民维权活动。其二又似乎是他给不该联系和交往的某些人,说过一些不该说的酒后醉话,无意中触犯了专门躲在暗箱黑幕中瓜分公共权力的最高当局不可告人的敏感神经,从而于不知不觉中充当了见不得阳光的权力斗争的牺牲品和替罪羊。
由于赵岩案过于黑暗和神秘,我在这里不愿多说。眼下我最关心的是于2004年 11月24日被湖南长沙国安人员在太原拘捕的另一位朋友师涛。应该说,我和赵岩虽然直接面谈过几次,对于他的了解并不深刻到位。相对而言,我与半年前只通过一次邮件和一个电话的师涛,在过去几年里却有着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文字阅读和精神认知。在我的印象里,直接经历过1989年的政治风波和血腥惨案的师涛,是中国社会难能可贵的一位既拥有诗人的血性和激情,又拥有记者的职业良知和理性智慧的现代公民。
按照师涛的辩护律师郭国汀先生提供的说法,师涛被指控的罪名,是将口头传达的一份11号文件内容摘要,义务传送给了在美国的《民主通讯》。国家保秘局事后函复证明:“泄露的11号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师涛这样做是出于“6.4”情结,旨在提醒6.4学生领袖不要冒险闯关以免受失去自由。
另据《民主通讯》主编洪哲胜博士提供的材料,师涛化名198964发表于2004年4月20日《民主通讯》的“中共中办(六)国办十一号文件摘要”,主要涉及七个方面的内容:(一)今年是“6.4”15周年,境外一些民运分子比较活跃,他们准备在“6.4”纪念日期间采取闯关行动,准备强行闯关;(二)关于自由化的问题,主要是否定共产党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搞所谓的“民间学习”,还有一些敌对势力把刑事案件政治化;(三)“法轮功”邪教分子搞破坏活动;(四)互联网上各种有害信息的传播;(五)群体事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拆迁、上访等方面;(六)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等渠道(印刷品、互联网),拉拢青少年,或在学校里开展学术活动、助学等等,搞非法活动;(七)香港问题。其中的重点是关于“6.4”、关于“法轮功”、关于群体事件”。
实事求是地说,以上七项内容所涉及的全部是发生在中国社会中的公共事件,本身并没有什么机密可言。如果非要说这其中有所谓的“国家机密”,这种“国家机密”只能是人人都知道却偏偏不让公开言说的事实真相:党政当局化公为私强行包办本国公民知情权的暗箱操作和以本国公民为敌的血腥镇压。换言之就是党政当局见不得阳光的做贼心虚和贼喊捉贼的强盗秘密。这样的强盗秘密,本身就是严重违背党政当局自己参与制订的既以人为本又保障人权的现行宪法的犯罪行为,在法理上是根本不能够成立的。这其中的道理,郭国汀律师在与师涛会面时,曾经有过更加准确的专业表述:“本案的关键有两点:该内容摘要到底是否构成保密法意义上的秘密?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绝秘文件?绝密文件是否可以任意传达这么广的范围?你是否明知或理应知道该内容摘要是国家秘密?我现在未看到本案任何实质证据,还无法做出最终判断,如果内容仅涉及‘6.4’及法轮功或其他有关社情民意问题,应可作出推论不构成国家秘密,更与绝密相差太远。要构成国家秘密,必须符合保密法的明文法定要件,不能任意将什么东西都定为秘密,更不能将一党意志任意上升为绝秘国家秘密。至于党内秘密,党外人士或记者是否有保密义务,或党内秘密能否等同于国家秘密,结论应当很清楚。”
事实上,是师涛当时所在的湖南长沙《当代商报》社负责与宣传部联系的副总,在每天下午5点的“编前会”上,按照上级宣传部门的指令主动向报社记者和编辑们解密和传达了这样一份党内文件。按照现行宪法,当下中国是依法治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是秘密警察治国的法西斯国家,搜集和保守秘密是安全情报部门的专职和专责,而不是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职责本分。党的宣传部门和由宣传部门非法管制的新闻媒体,除党报之外并不全是党的喉舌。新闻媒体即使只能是党的喉舌,也只有宣传什么和不宣传什么的区别,而没有在封锁公众信息的同时还要替党政当局保守所谓“国家机密”的义务和职责。
就师涛个人来说,他只是一位没有党籍的体制外普通记者和合法公民,他的职责所在,就是向全社会和全人类传达真实可靠的公众信息,而不是人为封锁本该让公众知道的真实信息。已经向记者解密的机密,就不再成其为机密。师涛既没有义务替任何机构和个人保守本该让公众知道的所谓“国家机密”,也没有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去搜集不该让公众知道的所谓“国家秘密”,更没有用自己了解到的党内信息去谋取报酬。按照程序正义优先的普世性的现代法理,假如在师涛案中确实存在“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情节或事实,提供秘密的也只能是湖南省的宣传部门和《当代商报》的那位副总,而不是以普通记者身份向境外义务传播已经向普通记者解密的党内信息的师涛。
对于现代文明社会中的一名记者来说,掩盖和封锁公众信息才是最为可耻的事情,向更为广大的公众传播真实可靠的公众信息,永远是记者的最高荣誉。拓开了说,只有像萨达姆那样的专制狂人和本拉登那样的恐怖分子,才会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之类的“莫须有”罪名,残酷加害于在伊拉克战争中冒死采访和传播战地新闻的国际记者。在战争环境中尚且如此,在号称“盛世”的当下中国,又怎么能够容忍国家安全机关凌驾于现行宪法和法律之上逮捕合法记者的野蛮作为呢?!
春节前,来自香港《南华早报》的一名女记者,曾与笔者有过一次非正式的对谈。这名记者谈到她来到中国大陆,特别是到北京南站周边的上访村实地考察之后,才真正体会到了道香港社会的美好和自由民主的珍贵。我当时劝告她说:“既然知道了现代文明社会和宪政民主制度的美好和珍贵,就应当尽最大可能告诉香港人和中国人:经过英国殖民者100年的文明统治,香港社会已经初步拥有了现代文明社会所常见的法律程序和新闻自由,足以对包括行政、司法、党务、情报、军事在内的所有公共权力实施严格规约和公开监督,从而切实在效地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既以人为本又依法行事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机制。这一切在中国大陆还没有真正起步,文明进步的中国,必然是也只能把香港的先进制度引进中国大陆的一国一制,而不是只谈爱国统一而不谈宪政民主的‘一国两制’。”
我的这一观点,已经丧失自由的师涛想必是能够认同的。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任何形式的新闻管制和以言治罪,都是违背中国宪法和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犯罪行为。在此,我以一名合法公民的资格,强烈要求党政当局从师涛案和赵岩案入手,立即中止以贼喊捉贼的强盗逻辑残害本国合法记者和合法公民的犯罪行为,并且像同属中国的香港和台湾那样,积极推行以法律程序和新闻自由来严格规约和公开监督包括行政、司法、党务、情报、军事在内的所有公共权力的宪政民主制度,进而在造福于本国公民的同时也造福于整个的人类社会。只有这样,有着五千年的前文明历史的古老中国,才能够像今天的伊拉克、阿富汗、巴勒斯坦、缅甸、柬埔寨那样,由本国公民通过自己手中的选票来选举自己信任的合法总统以及所有的政府官员,同时也选举出真正能够依法惩治本国的贪官污吏和窃国大盗的司法官员!!
张耀杰
2005-2-18于北京
转载《人与人权》www.renyurenquan.org(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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