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安庆中院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对该案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告人韩桂荣,原系安徽省阜阳市财政局人事教育科副科长。安庆中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被告人韩桂荣的两项受贿事实。1999年1月至1999年 5月,被告人韩桂荣向其丈夫王怀忠(已判刑)转达阜阳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董事长马萍、总经理卢强(马萍丈夫)的请托事项,要求王怀忠帮助解决该公司与白金汉宫大酒店纠纷、建购物中心征地、办理加油站土地使用证等问题,王怀忠接受请托后,利用其担任中共阜阳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签批文件、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召开协调会,为龙腾公司谋取利益。事后,韩桂荣、王怀忠先后三次共同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80万元。
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期间,被告人韩桂荣向其丈夫王怀忠转达阜阳东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周伟的请托事项,要求王怀忠协调解决该公司贷款等问题,王怀忠接受请托后,利用其担任中共阜阳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在周伟给阜阳市有关部门和领导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并为周伟协调解决贷款。事后,韩桂荣、王怀忠先后三次共同收受周伟、徐卫宏人民币共计40万元。
对被告人韩桂荣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经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认定480万余元巨额财产是王怀忠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48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系韩桂荣的非法所得,亦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系韩桂荣与王怀忠的共同非法所得,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桂荣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该项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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