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安慶中院根據安徽省高院的指定管轄,對該案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7月20日進行了公開審理。
被告人韓桂榮,原係安徽省阜陽市財政局人事教育科副科長。安慶中院經審理查明並認定被告人韓桂榮的兩項受賄事實。1999年1月至1999年 5月,被告人韓桂榮向其丈夫王懷忠(已判刑)轉達阜陽龍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公司)董事長馬萍、總經理盧強(馬萍丈夫)的請託事項,要求王懷忠幫助解決該公司與白金漢宮大酒店糾紛、建購物中心征地、辦理加油站土地使用證等問題,王懷忠接受請託後,利用其擔任中共阜陽市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通過簽批文件、向有關部門打招呼,召開協調會,為龍騰公司謀取利益。事後,韓桂榮、王懷忠先後三次共同收受馬萍、盧強人民幣80萬元。
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期間,被告人韓桂榮向其丈夫王懷忠轉達阜陽東方賓館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周偉的請託事項,要求王懷忠協調解決該公司貸款等問題,王懷忠接受請託後,利用其擔任中共阜陽市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在周偉給阜陽市有關部門和領導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報告上簽署意見,並為周偉協調解決貸款。事後,韓桂榮、王懷忠先後三次共同收受周偉、徐衛宏人民幣共計40萬元。
對被告人韓桂榮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指控,經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已認定480萬餘元巨額財產是王懷忠利用職務便利的非法所得,沒有證據證實480萬餘元的巨額財產系韓桂榮的非法所得,亦沒有證據證實該項財產系韓桂榮與王懷忠的共同非法所得,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桂榮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該項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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