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争取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侵犯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行政诉讼案于2004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04年11月19日上午9:00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四楼第九法庭进行一审开庭,同日上午10:20左右李平法官当庭宣布口头判决,并告知判决书十日内发出。一审庭审匆匆走过场,其结局当然是民告官失败。原告收到判决书后,将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寻求司法公正。

既然一审已结束,现在可以公开本案,请公众评判。原告冯正虎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剥夺原告出版自由权利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复是否应当撤销?谁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公民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著作权?
第一部分公开资料的目录:1. 原告冯正虎的起诉状;2. 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答辩状;3. 原告诉讼代理人杨绍刚律师的代理词;4. 原告冯正虎的辩护词;5. 来自上海市市长的称赞;6. 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7.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沪新出 [2000〕电字第047号);8.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1997年10月10日 新出图(1997)860号)。
请阅读资料全文,欢迎评判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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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冯正虎的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作者。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市民信箱:fengzhenghu@smmail.cn

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住址:上海市绍兴路5号 邮编:200020
电话:021-64370176。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撤销其所作出的沪新出[2000]电子第047号批复。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12000余家中国日资企业、4000余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编制技术是最新的,填补了国内对日资企业信息研究的一个空白,也是中日友好交流的结晶。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是由原告主编、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伦公司”)制作、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3月22日签订《电子出嫖锍霭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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