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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市纪委侵吞赃款 变卖罪犯商品房渔利

 2004-11-14 05:5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1999年,河北省邯郸市钢铁厂厂长兼党委书记王惠起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单位公款人民币 100万元,受贿166万元。据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依法判处王惠起无期徒刑。但却传出邯市检察院、市纪委追缴王用贪污的钱买的两套房产,以低于底价变卖,而所得款项却不见踪影。

赃款所置房产被执法机关低价变卖

据了解2000年王惠起用贪污的钱以女婿名义在北京市购买怡海花园商品房两套,据说房款是广东台山市的一个厂家给的回扣,由厂家直接汇到北京怡海花园,每套50万元。

但是对于王惠起贪污购买的两套房产的去向,跟据邯郸钢铁厂举报材料说,已被邯市检察院、市纪委追缴后,用底价后底于100万元变卖。并说该房升值后其市场房价180万元以上。

执法机关执法犯法扣留赃款赃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6月21日高检发(2004) 14号文第五十条规定:“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本条第二款规定:“追缴的贪污、挪用财物退回原单位”。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有关追缴两套房产财物的办案机关,应依法退回原单位邯郸市钢铁厂。对追缴贪污的财物,任何机关均不得变相截留或挪用,更不得故意低价销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已作出了约束规定。

追缴赃款执法机关不理不睬

既然有如此明确的约束规定,爲此邯郸市钢铁厂于2004年10月15日致函邯郸中级人民法院(见附件):请求依法将王所贪污挪用等脏款退回原单位市铁厂。但至今没有得到赃款返还。对其款的去向,邯市检察院、市纪委也不作说明。

等米下锅的“国有企业”

邯郸市钢铁厂在其申请报告中称:该厂系贫困弱势国有企业,几年来已经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集资款、公积金、房改款、应享福利等款计5000多万元,至今无法补偿。很多职工已经下岗,职工们生活,长期以来陷于困境。市铁厂职工曾多次申请要求有关机关及有关领导,协助将此款物依法归回原单位,以解该厂的燃眉之急,解决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但至今未能如愿,也无任何单位或领导关心过问。

目前该厂职工恳请领导责成追缴房产、赃款等依照法律,按照执行“退回原单位”的法律规定,退回这些钱物,给职工一个交代。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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